美食文化协会章程

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美食文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相关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本协会的全称为“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美食文化协会”,英语译名为“ Beihua University Gastronomes’ Association ”,简称“北华美食文化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的性质为具有北华大学正式学籍的同学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登记,自愿结成的集教育性、知识性、文化性、趣味性、娱乐性于一体的非营利学生组织;系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团委领导下的合法社团。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

本协会宗旨为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校团委的规定,服务同学们,促进同学们进一步树立健康的饮食观念,弘扬美食文化;丰富校园文化,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社团是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社团联合会的成员,接受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党、团委宣传部的领导,接受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团组织和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范围

本协会的活动范围包括由本协会自己发起组织的以及由社团联合会或其他有关社团发起组织的与美食有关的各项活动。

具体形式有

(1)健康知识大课堂

(2)美食文化大讲堂

(3)健康饮食宣传周

(4)美食文化培训班

(5)水果拼盘大赛

(6)小食品制作大赛

(7)与美食文化相关的文艺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北华大学正式学籍;

(二)认同社团章程;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缴纳会费;

(三)由社团执行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组织得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举办的各项活动有内容和主题的建议和修改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社团有关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 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时清算会费的数额为会员累计交纳会费的总额扣除参加活动已用的会费后的余额。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的,经社团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 违反国家,学校,社团联合会基本协会相关规定者

2 作出危害社团形象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者

第四章 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社团的执行机构;

(三)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对本协会财务状况的监督权;

(六)对本协会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至少每年一届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社团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社团各级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社团的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四)大学期间未受学校的处分;

(五)具有较高的个人素质;

第十八条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积极为会员服务,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社团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社团执行机构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社团签署重要文件;

(四)执行社团一般事项的决定权;

(五)召集会员大会,并负责会员大会的出勤情况;

(六)处理协会主要事务,提议增减或取消职能部门;

(七)负责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及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社团的财务工作,统筹协调各部门的分工;

(四)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监督协会档案及各部门的工作情况;

(六)参与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部职能

理事会:由会长一名,副会长及各部门部长组成,负责总体的协调与分工,对全体会员大会

负责。

秘书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 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事务;起草,管理文件档案;

负责各项会议的准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和考勤登记;集中会员建议;解答

会员疑问;负责会籍的管理。

公关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内联:负责协会与团委,校内其他协会,会员的联系交

流;活动前的申请。外联:协会与社会及商家,外校以及外校协会等的联系交流。

宣传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负责完成各种活动的海报传单的设计,印刷,派发,宣

传;协会的形象设计,为每一次协会的活动创作一个更好的宣传效果,吸引更

多的同学积极参与本协会的活动。

策划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协调组织本协会各部门关系;协助副会长编写年度计划;

编写活动策划书;会员问卷调查设计及调查信息筛选。

财务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负责资金的管理,收入与支出,并且予以详细记录;学

期初制定学期总预算以及每次活动预算。

组织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负责完成每次活动的组织工作,并负责本协会的具体活

动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按照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社团联合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社团联合会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校团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社团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社团的修改程序,由校团委、社团理事会、或社团10名以上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社团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经院社团部上报院团委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完成总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终止协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团经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院团委的监督下,按照院社团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社团会员大会执行机构所有。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校团组织及社团联合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公证员协会章程

深圳市公证员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为发挥我市公证员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国家公证制度的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市公证员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深圳市公证人员组成的群众性的社会团体,受深圳市司法局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全市会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认真履行公证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

(一)对会员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和公证业务知识;

(二)宣传公证制度和公证业务知识;

(三)开展调查研究和公证制度的理论研讨,总结交流公证工作经验,推动公证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支持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业务信息,指导会员正确开展公证工作;

(六)举办会员的有关福利事业;

(七)指导团结会员工作;

(八)增进与外国、公证机构交流、沟通;

(九)对贡献突出的会员予以表彰,对违章违纪的会员予以批评;

(十)组织会员参观学习先进单位经验。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我市的公证员、公证管理人员和对公证制度研究有专长的法学科研教学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全市各公证处均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业务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三)享受本会所办的各种福利,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监督本会的工作,对本会的工作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监督本会的财会收支;

(七)可以自愿退出本会。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自觉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履行公证员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深圳市公证员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市会员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决定重要的事项,需经全体代表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宜;

(三)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四)听取和审查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本会财务报告;

(五)其它应由其行使的职权。

第十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作为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推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五)增被理事;

(六)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七)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八)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执行大会决议,主持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在常务理事中推荐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本会办事机构由常务理事会研究设置。

第十四条 理事以上领导成员,如果不再是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免去其职务。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从公证处提取的公证业务活动经费;

(三)其他收入。

本会经费,专款专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终止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代表通过,报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公证员协会 二〇〇四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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