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领导思想

法家的领导思想

法家是与儒家截然对立的一个学派,其领导思想也与儒家截然不同。儒家强调“德治仁政”,而法家则强调“法治天下”。

一、法家的代表人物

法家认为人性“善者伪也”,因为人的欲望是先天的,有欲望必然生淫乱,所以“恶”是人的本性。既然人性是恶的就不能顺其人性自然而发展,必须要中刑罚以禁止。法家以“性恶”为起点,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的领导观念,重视的是组织的领导权威。

法家的集大成者之韩非子(约公年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战国末期韩国人(今河南省新郑市),出身于贵族世家。韩非子原为韩国贵族后为秦始皇赏识所用,最终遭到李斯等嫉妒他的才华,馋毁下狱而死。师从荀子,是中国著名的道家、哲学家、思想家,政治家和散文家。韩非子口吃,不善言辞,但却善于著书,著有《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五部书,统称为《韩非子》。韩非子为君主设计的治国之道,其基本原则就是用法之相忍,不用德之相爱。以法之治国包括赏和罚两个方面,违法必罚,守法必赏。赏和罚的基础是人性,是对人性的满足。以“法”治国就叫做“法治”。

二、发家的核心领导思想

韩非子提出了以“法”为中心的法、术、势三者合一的封建君主统治术。他在人性自利假设基础上,有选择地把商鞅的“法”治、申不害的“术”治、慎到的“势”治进行提炼综合,提出了旨在帮助当时的国君驾驭群臣、治理国家、富国强兵、称霸诸侯的“法、术、势”

相结合的思想。其中,法指法规制度,术指国君驾驭群臣的方法和艺术,势指国君的权势、威势。韩非子认为,国君应该综合运用这些要素,凭借自身的权势和威势,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并结合有效的领导方法和艺术来驾驭大臣,达到富国强兵、称霸诸侯的目的。

韩非子认为三者必须并用,并以“法”为中心。认为君主光靠法令治国不行,还要靠君主的权势来推行法令,运用法令来统一思想。有了权,有了法,即使一个平凡的君主也可以“抱法处事”“无为而治天下”。后来历史上的包拯也讲:“法令既行。纪律自至,则无不治国,无不化之民。”发家的这套“霸道”理论有利于实现君主专制统治,因此,此法经过韩非子的发挥,就为秦王所采纳,通过秦王的施政而在其政治生涯中一度占了主导地位。

将韩非子的领导思想置于现代领导科学的视野中加以认识、诠释,可以为当今领导者提供借鉴。

(一)领导者必须把握人生

领导工作是与人打交道的,因此,领导必须知人性,把我下属的行为动机,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领导工作。所以,任何领导理论都有其人性假设基础。人性自利假设是韩非子领导思想的基础。韩非子认为:“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又说:“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所以,总体上,韩非子认为人性是自利的,并将此作为其领导思想的基础,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领导理论。他的这种人性观,和西方麦格雷戈的X理论的人性假设如出一辙,构成了现代领导强调法治、注重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领导者不仅要有权,更要有威

“势”的问题是关乎领导者自身权威的问题。在韩非子“法、术、势”相结合的领导思想体系中,“势”处于核心地位,韩非子将其视为“法”、“术”实施的先决条件和根本目的。韩非子关于“势”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势”是领导者开展工作的基本保证。韩非子认为,国君之所以为国君,不在其贤智,而在其有势,故曰:“主所以尊者,权也。”“势者,胜众之资也。”“夫有材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故立尺材于高山之上,下临千仞之溪,材非长也,位高也。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这些论述旨在说明“势”对于领导者的重要性。“势”是领导者开展工作的基本保证。

2.“势”重“一”忌“两”。基于“势”的重要性,韩非子认为“势”的威力在于“一”而忌“两”,即合格的国君必须能够牢牢掌握主要权利并确保其绝对性和唯一性。所以国君“权势不可以借人。上失其一,臣以为啊百”。若一旦“失势”,“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灾难和混乱便由此而生。但是,韩非子并不是不赞成分权,比如他提出“圣人不亲细民,明主不躬小事”。且国君也是一般人,单靠其一个人的力量不足以治国。因此,须借组众人的力量,进行必要的分权,即所谓“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但是分权要讲究“术”,不能因此削弱国君的权势。

3.“自然之势”和“人为之势”。韩非子将“势”分为“自然之

势”和“人为之势”。“自然之势”是领导者继承下来或上级授予的势,属于制度权利或职权;而“人为之势”是领导者本人及其领导行为所形成的权威,依次可以得到众人的拥护。在韩非子看来,“自然之势”只是国君领导臣民的条件之一,比不必然使国得治。要使国得治,还要强化“人为之势”,得到臣民的真心拥护。所以,好的领导者既不能没有“自然之势”,也不能没有“人为之势”。为此,韩非子主张领导者应该加强自己的“人为之势”。但在韩非子看来,“人为之势”的建立,主要是在“法”和“术”的履行中体现公平,其次才是国君本人的品德和信用,这正符合韩非子“人性恶”的假设。

(三)领导者重“法治”而非人治

韩非子基于人性自利的假设,认为国君应该通过“法治”和“术治”来运用自己的影响力————“势”,以达到国家“治”的目的,坚决反对以君主个人意志、情绪好恶为基准的人治。

1.法是实现领导的基础。韩非子认为,“法者,王之本也”;“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因此,领导者必须以法为本,依法治国。韩非子这样认为,原因有两点:其一,人性“好利恶害”,“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其二,国君大多属“中人”,能力、静力有限,靠人治驾驭不了群臣。“复为人主而审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用繁辞。先王以为三者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数,审赏罚”。所以,韩非子强调“一民之轨,莫如法”,依法办事是统一大臣行为的最有效的办法。

反之,“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匡正一国”。这表明韩非子主张用法确立君、臣、民之间的关系,把法作为治理国家、驾驭臣民的根本原则和主要措施。

2.立法要“因道全法”。韩非子主张法制要遵循客观规律,符合人的本性。他在《大体》中提出了“因道全法”、“不逆天理,不伤情性”的观点,既要遵循自然规律,顾全国家的法令制度,又不伤害人的本性。他在《八经》中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即他所认为的“好利恶害”的人之常情。他在《用人》中提到:“闻古之善用人者,必循天顺人而明赏罚。”这些原则无疑是正确的。

3.执法力度,公平而有信。韩非子强调执法力度是法治的要害。他说:“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意思是说法制严厉符合人之常情,法禁松弛则脱离事情的实际。同时,韩非子还认为执法公平而有信是法治的理想境界。他主张国君要做到“无偷赏,无赦罪”,“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同时,赏罚要做大言行必出,如果“言赏则不与,言罚则不行”,就是赏罚不信。“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赏罚不信,故士民不死也”,即下属不会有拼死的积极性。只有做到执法有力度、公平且守信用,才能使法得意遵守,同时,也强化了国君的“势”。韩非子重法、立法、执法的思想对今天的领导者开展领导工作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只不过今天的领导者应该把韩非子所主张的“法”理解为更广义的“制度”。

(四)领导者要讲究方法和艺术

在韩非子看来,权威和制度并不会自然导致好的领导效果,好要

看领导有没有灵活的领导方法和领导艺术,即他所说的“术”。他认为,法和术“皆帝王之具也”,缺一不可。韩非子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则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也。”即是说,术是根据个人的才能来授予相应的职位,按照职位的名分来衡量其实际功绩,掌握生杀大权,考核各级官吏才能的方法和手段。这是领导者所要牢牢掌握的。可见,韩非子主张用“术”的根本目的在于驾驭和控制官吏,核心是官吏的使用、监督考核并进行以赏罚为主的激励。

1.用人。在人员任用上,韩非子认为一流的领导应该发挥被领导者的聪明才干,提倡“上君尽人之智”,明君之道在于“使智者尽其虑”、“贤者其材”,从而使“臣有其劳,君有其成功,此之谓贤主之经”。但要根据任务或职责,依靠有关制度选人,就是“因任而授官”、“使法择人,不自举也”。

2.监督考核。领导者必须对下级的业绩进行监督考核,即“课群臣之能”。考核要基于两点:其一是重事实业绩,“循名而责实”,“以其事责其功”,所以“人主诚明于圣人之术,而不苟于世俗之言,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其二是凭借制度而不是依靠自己的耳听、目视、智虑。这样做不仅因为领导者没有时间和静力,而且因为领导者容易被下属欺骗蒙蔽。“故舍己能而因法数,审赏罚”。这样才能做到“能者不可弊,败者不可饰,誉者不能进,非者弗能退”。

3.激励。韩非子十分重视赏罚的作用,这也是现代领导激励下属的主要手段。韩非子认为赏罚是君主的两种权柄,其之所以起作用,

是因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人臣担任职务,为君主服务,根本目的是为了个人之私利。

韩非子反对政治治理的原则构建在私人的情感联系与当代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上,主张将人的自利本性作为社会秩序建立的前提,强调君主统治权视为一切事务的决策核心,君主是神圣不可侵犯,君主应当运用苛刑峻法来重赏来御臣治民,以建立一个君主集权的封建国建。

尤可称道的是,韩非子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不阿贵”的思想,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是对中国法治思想的重大贡献,对于清楚贵族特权、维护法律尊严,产生了积极地影响。

 

第二篇:法家思想的现代价值

法家社会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摘要

法家思想是我国古代改革家,政治家共同奋斗取得的智慧结晶,是我国优秀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文章从人性论,赏罚论,和法治理论各方面阐述了法家社会思想,论述法家思想的先进性和对现代当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大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法家 法治 法家思想 法治建设 依法治国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重要的一派,其思想还盖面广,内容丰富,有很强的实践精神和政治觉悟。主要代表有春秋的管仲,子产,邓析,战国初期的李俚,吴起,中期的商鞅,伸到,申不害,末期的韩非,李斯,其思想使秦国统一六国,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法家思想创造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被后世所沿用,法家思想影响中华几千年文明,现当代,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倡依法治国思想与法家思想的虽有差别,但也有相似的地方,因此法家思想对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大意义。

一,法家思想的产生和影响

春秋战国末期伴随奴隶制生产关系与社会发展的生产力及其不适应,矛盾愈来愈突出,已井田制为基础的奴隶制度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生产力需求,因此逐渐走向衰弱,进而出现了“公田不治”的局面,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运用和推广极大的提高了生产力,出现了大量的“私田”私田可以用于交换和买卖,导致了井田制的瓦解,于是人们购买土地形成“井田之变,豪人殖货,馆舍布与郡州,田亩连于方国”局面,奴隶阶级和贫民为了生活苦苦挣扎,而奴隶主奢侈无度导致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奴隶和贫民暴动不断此起彼伏,动摇了奴隶主反动统治,沉重打击了奴隶主的腐朽制度,加速了奴隶制度向封建社会过度和转变。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奴隶制度的衰弱,新兴的地主阶级迅速崛起,新型地主阶级要求保护自己的土地私有化和参与政治的全力,主张将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需求制定成法律,用法律来确保自己的利益,逐渐“依法治国”走向了政治舞台,并取代了“以礼治国”法家思想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合乎人民的利益,于是法家走上了政治舞台。

法家思想是在春秋战国及其复杂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法家很重视“法治”有独特的

政治和社会见解,被许多政治家改革家所宠爱,许多政治家改革家为实施法甲思想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是法家思想却影响中华几千年的文明,近现代中国从封建国家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到中国国共 产 党的诞生,给民族带了了希望,在共 产 党的领导下中国走向独立,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的教训,我们选择了一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路,十五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虽然我们今日追求的法治于法甲思想有很大差异,但是法家思想中有许多不变的真理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借鉴,因此正确对待法家思想的,深入学习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法家的人性理论

先秦法家思想家商鞅的人性论主要围绕“好利恶害”“好恶者赏罚之本也”“怯民使以刑勇,勇民使以赏则死”①来说,他的《商君书》对人性做了许多探讨并得出结论:人们对名利的追求是与生俱来的,人们不但喜欢利,还害怕害,所以人们有自己喜欢的事情,也有自己不喜欢的事情,对统治者来说君主可以利用人们喜欢或不喜欢的事情的这种习性去管理自己的子民,以此,君主必须知道人民喜欢或讨厌讨厌的事情,这些是对他奖惩的必要,因为人们喜欢被赏而避免被惩罚的,所以君主可以根据这种习性去顺应人们的本性,从而达到统治的目的。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思想家在价值取向上明显具有利欲至上的特点。韩非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追求名利,满足自身的欲望,这一点是由人的自然生理条件所决定的。他说:"人无毛羽,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天,而下不着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② 无论是王公贵族、士君子还是平常人,都不能超越利己的本性。因此他认为,一切仁义道德都是虚伪的,唯有"欲利之心"才是真实的。他以大量的"论据"来"论证"这一观点:"故王良爱马,越王勾践爱人,为战与驰。医者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卖。"③他提出:人际关系,包括君臣、父子、夫妻、同事、同学之间的关系也都是为了各自的"利"。他说:君主所以给臣民以爵禄,是为了让臣民效命尽力;臣民们所以为君主卖力打仗,也是为了博得高官厚禄。雇主为雇工准备好的饮食,不是因为爱雇工,而是为了促使他们去精拼细作;雇工努力耕耘,不是为了爱主人,而是为了多赚钱。父子、夫妇之间本是骨肉之亲、连理之情,但如果供养不周,也会相互怨恨争吵。总之,他把儒家宣扬的"君惠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顺,朋友有信"的温 后汉书.中长传统[M]

管子.形势解[M]

③ 韩非子.心危[M] ①②

情面纱,全部撕毁了。这一方面赤裸裸地暴露了剥削阶级的自私自利本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社会矛盾中的经济利益问题,反对用仁义说教来治国,而主张利用人的本性,以重奖重罚来治国,表现了"恶是历史动力"的深刻内涵。同时与韩非"以法为本"的理论、奖励耕战的政策,也达到逻辑上的高度一致。当然,韩非的价值观念也有其负面效应,这主要表现在:他完全据弃儒家的仁爱思想,否认伦理道德的价值,把人的关系仅只归结为赤裸裸的利害关系,不利于引人向善,也不利于和谐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所以,汉代以后的封建统治者一般不再公开标举法家的旗帜,而只吸收其某些方面的思想内核。

三:法家的赏罚理论

因为法家认为人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所以道德教化是无济于事的,统治者只针对这种人性,以法律规定设赏罚才会有效,因此商鞅认为“故立法明分,忠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有赏有罚才能顺应民意,维护社会稳定。

赏要信、要明,但在先秦法家的天平上“赏罚”二字并不是同等重要的,譬如商鞅说: 王者刑九赏一,强国刑七赏三,削国刑五赏五。(《商君书 去强篇》)

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籍刑以去刑。(上书《开塞篇》)

韩非子主张信赏必罚,刑多赏少,厚赏重罚的原则制定出赏罚理论,他认为只要是法令规定的该赏的一定要按法规来赏,该罚的一定要处罚,并且赏和罚一定要和法律条文一致,不论贵贱,不分等级,不能因为贱而少奖励重处罚,也不能因为贵而多奖少罚也就是说赏罚没有贵贱之分,没有等级之分,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人民大众的信任与支持,在赏罚的力度上要求赏罚得当。韩非子说,功当其事, 事当其言则赏; 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 做了什么事,该记什么功,该给什么赏要相适应。既不能冒功冒赏,也不准隐报功劳。因为两者都是“不当名”的,若允许这种不当名,就可能有人利用它来搞阴谋,祸害就更大,所以凡属不当名的都要罚。此外韩非子还强调各级官吏都要各司其职,不能渎职。也不准越职,哪怕是越职做了好事也要罚。法家认为刑多赏少,因为人性本来就是恶劣的,因此要刑来处罚,以刑为主,以赏为辅,在数量上要刑多赏少,主张九刑一赏,只有这样才能警告大众,杀一儆百,扩大影响力,轻罪重刑,刑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法律,按法④

⑤④⑤ 韩非子.八说[M] 韩非子.二柄[M]

律办事,建立不在使用刑法的法制国家。

四:法家的法治理论

法家认为,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性,首先要依法为本,必须制定出代表统治者利益的法律,把统治者得利益作为治理国家的前提条件。“以法为本”是统治和管理平天下的基础,韩非说“法者,所以为国也,若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明法者强,慢法者弱”⑥强调“当时而立法”法与时移,禁与能变。立法要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的要求,革新“为国以礼”的礼治,合乎特定条件下的民情,顺应民意来制定法律,用法来管理国家。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根据,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家主张法要公布于众,人人都知道法的内容,以此法家要求法律要以成文的方式公布于众,做到家喻户晓,这样人们可以依法要求自己的行为,用法自戒,不能出现不知法而受到法律的处罚,因此法律必须以成文的方式公布于众,同时人们知道法的内容应该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的权威,法家反对法律之外的仁爱,道德,法应该高于一切,这也要求为官的要依法办案,不能违背法律办事,这样一来法律就能保证公正,其次,法家强调刑法没有等级,不能因为社会地位高触犯法律而不受惩罚或者轻罚,也不能因为社会地位卑微触犯法律而重罚,总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高贵低贱之分,只要触犯法律就要按法律规定来处罚制裁,当然法律至高无上,法律必须要有独立性和统一性,统一法的内容,保持法的稳定性,法律不能随意改变,法只有独立于皇帝,才能保证独立和统一,法律决不能朝令夕改,一旦改了,必须文字形式公布于众,由官府告知百姓,这样才能使法律深入人心,人人遵守法律,用法来要求自己,最终达到社会稳定,实现依法治国的目的。

五:法家思想的现代价值

1.以法治国,反对人治。法家重视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法作为一种客观尺度,有统一的标准,功过是非全凭法来衡量尺度。只有依法办事才能最大限度的整齐民心,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反之“释法而任智,疑惑之道也”⑦,国家无法达到长治久安,只有依法才是李国的根本,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皇权一直是国家最高统治者,他们认为江山社稷臣民均属于他们个人,有他们决定,统治阶层都有自己的权力,利用权力欺压和主宰下层人民,这就是法治社会和人治社会的最大区别。以此,必须坚持以法治国,才能使人民利益得以保证,国家方能长治久安。 ⑥

⑦ 韩非子。安危[M] 韩非子。更法[M]

2.法要与时俱迁。韩非子提倡"法与时移"立法要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和时代发展要求,虽然我们处于现代社会与韩非子所处时代背景有质的不同,但是处于同样的变化之中,因此作为法律的首要任务立法,要及时制定法律,及时修改和废除,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律,是法律有最高的权威性,将立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升为民主建设的首要任务。

3.布之于众,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法律是治理国家的依据,是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律应该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且做到公布于众,争取做到家喻户晓。韩非强调“法者,编著之图书设置于官府而布置与百姓者也”。法公布于众其目的有二:“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韩非子强调法作为依法治国的依据,一旦法律制定就要以行文形式公布于众,争取做到人人皆知,主张"以法为教"官员和老百姓都要学习法律常识,有利于国家秩序的稳定和长治久安,今天我们应该坚持普法是人人自觉遵守法律,把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放在首位。

4,法不阿贵,全力维护法律公正。韩非子提出执法过程要公平、公正,赏罚分明。这对我们现代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立法的目的根本在于实施,而严格高效的执行法律取决于司法机关的活动,只要司法机关与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才能维护法制的尊严与权威,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顺利进行。只有取消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各种特权,对干扰司法公正一切因素实力进行有力打击,中国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韩非主张适用法律要做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在守法上强调平等性,君主、臣民都应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韩非的这一主张的实质是要求新兴地主阶级与奴隶主阶级在政治地位上的平等,从本质上来说是与今天我们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同。我们今天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世界上任何一个真正搞法治的国家,具备的一个共同特征是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同等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因此,中国要实现法治社会,就必须要不断努力根绝这种法律面前不平等的现象,通过法律控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体现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否则,中国仍然是人治社会,这是因为人治和法治的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当法律权威与个人权威发生矛盾冲突时,⑧⑧ 韩非子,难三[M]

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还是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权威之上: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的就是法治,凡是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就是人治"。在今天的中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适用原则落实得还不够,而且说是很不够,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一些干部,不树立好人民公仆形象,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大搞特权化,特殊化,因此,在我们看来,法治的基本涵义应是指法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它实现了对社会关系基本领域的全面控制和调整。作为与人治相对的范畴,法治社会意味着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在法律之下;而人治社会意味着至少有一个人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他或它可以在宪法和法律之外行事而不受法律的管辖和制约。

因此,在与新形势下的特权思想斗争的过程中,韩非的反特权思想能给我们许多启迪。从韩非的"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思想发展到今天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虽然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但几千年来的法治思想却是一脉相承的,理性的重温和发扬韩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对韩非关于平等的理念及其实践予以重新阐述,将韩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张的历史局限性抛开,从而提炼出一种既富有现代精神的平等话语,对我国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国之路是大有裨益的。

六:总结

古代法家思想迎合了封建社会发展趋势,它使秦国一统天下,利用严刑酷法来之恶,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治国之策。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中央集权,对中国封建设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家的“依法治国”和我国的“依法治国”有着本质区别,法家的法其实就是刑,是统治阶级的法,而我国提出的法是代表人民大众利益的法,是民意象征。在今天,法家思想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与借鉴价值,法家得"法不阿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类社会永恒真理,法家的人性论思想和依法治国理论对现代社会影响深远,所以我们要批判的学习法家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国建设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科学的法治理念,从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步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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