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政策分析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学

残疾人教育政策分析

——基于社会福利政策的视角

姓 名:程 琳

专 业: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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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2014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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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对于残疾人教育政策的研究不在少数,但通过社会福利分析框架进行的探讨的却并不多,本文拟从Neil Gilbert社会福利分析框架出发,对我国的残疾人教育政策进行简要分析,力图通过该框架让现行政策更加透彻明白。

关键词:残疾人 教育政策 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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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For the study of minority education for the disabled policy, but

explored through social welfare analysis framework is not much, this paper from Neil Gilbert analytic framework of social welfare, education policy of our brief analysi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trying to pass the the existing policy framework to allow a more thorough understand.

Keywords: Disabled Education Policy Social Welfare Social Welfare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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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一)、残疾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是人类社会中存在的一个特殊的人群,与正常人相比,他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在社会化过程中常由于自身能力的不足而导致自身发展受阻。

(二)、Neil Gilbert的社会福利政策

社会福利是现代社会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人们根据他们各自的立场和目的给予这个概念以不同的解释。根据日本学者一番ク濑康子的解释,社会福利“是泛指解决有关‘福利’问题的各种社会方法和政策”。但是,仅仅作这样的解释是不足以帮助我们掌握社会福利的意义和价值的。因为,福利也涉及人们的主观感受和实际的生活状态,并且和各种社会事项相联系。

吉尔伯特认为社会福利政策的分析可以从四个W问题和三个层面入手。四个W问题是指谁领取(who)、领取什么(what)、如何发放(how to deliver)、如何筹资(how to fund)而每个问题又可以从三个层面加以剖析——每个问题中政策选择的范围、政策选择所体现的社会价值以及内在的理论或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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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残疾人教育现状

由于政策的无侧重性,导致残疾人群体在获取社会资源方面受到隐形的歧视,无法保证自身的生存和生活需要得到满足。据20xx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中国目前有8296万各类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国家统计局,2006)。如此庞大的人群基数表明了有关残疾人的社会政策制定的迫切性和必须性,对于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和发展的重视已迫在眉睫,如何通过社会政策及相关服务措施促进残疾人自身的发展成为残疾人工作的重中之重。残疾人并不是一个单一性质的群体,他们包括精神病者,智力迟钝者,视觉、听觉和言语方面受损者,行动能力受限者和“内科残疾”者等(联合国,1982),这些特征表明残疾人有其发展的潜能和自我改变的需求,社会福利政策不仅仅是满足残疾人基本的生活需求,更重要的是通过 教育政策增强残疾人的自身能力,以达到其融入社会、实现自我改变的目的。

三、相关研究回顾

以往学者对应于残疾人教育问题的研究大多侧重于以下方面:

1.研究教育对于残疾生存及发展的重要性,哈尔滨工业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尹海杰通过研究得出了“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交换权利失败多重原因造成了残疾人受教育困境”的结论,从多角度阐释了残疾人受教育问题的出现原因以及教育对于残疾人生存状况的影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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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某一视角进行残疾人福利研究,如南京大学廖文君通过发展型社会政策视角,提出“要建立关爱残疾人的长效机制,鼓励投资于残疾人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社会支持模式,以试图为残疾人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崭新的思路和途径”;

3.对残疾人教育政策的某一特性进行研究,如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公共管理系的朱久兵就主要是通过罗尔斯正义论视角研究教育公平性问题,在平等性原则和差异性原则的审视下,对我国的残疾人教育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和方案;

4.从宏观层面对有关残疾人的立法进行研究,如中国人民大学的胡荣就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研究,提出“在残疾人包容与义务教育、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及残疾人工作实施机构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当对这些领域进行完善,以便更充分地促进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平等地享有人权和自由。”以上研究要么是对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予以研究,要么是研究教育对于残疾人的作用,要么是通过某一视角对残疾人的某一方面的政策进行研究,都很少涉及到对于残疾人教育政策的研究,至于在社会福利政策视角下的著述就更少了,笔者希望通过吉尔伯特的福利政策分析框架对残疾人教育政策进行大致的分析,并对其中所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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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吉尔伯特的社会福利政策框架及其相关要素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Neil Gilbert认为,福利政策设计中的四个维度即根本问题是:社会分配的基础;所分配的社会福利品的类型;提供福利品的策略;福利筹集资金的方式。社会分配的基础是指将社会福利分配给社会中特定的人口或者群体时不同原则之间的选择。社会福利的类型是指分配内容。输送策略是指在地方社区系统(即邻里、城市和农村)这个集合了绝大多数的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层面中,社会福利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可供选择的组织安排。资金选择指资金来源及其从起始点到服务点转移支付的方式问题。

在福利政策设计中四个维度是相互关联的,而相对完善的福利政策则是通过密切这种内在联系予以实现的,福利政策的发展有其时代性,良好的福利政策要做到与时俱进,并且要逐渐从选择性向普遍性过渡,从不确定、有限向具体、多样化过渡,从公共的及与收入维持相关的向公共的、私人的和独立的过渡,从无限制的类别补助向固定数量的整笔拨款过渡。

五、在社会政策福利框架下我国残疾人教育政策的福利分析 据最新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调查还显示我国6-14岁残疾儿童为246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2.96%。学龄残疾儿童中。63.19%正在普通教育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另外一部分仍然处于游离边缘,不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这表明,虽然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有所增长,但是还处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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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水平,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大大低于全国失灵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平均水平,残疾人贫困以及受教育程度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福利政策立足于缓解社会问题、缩小贫富差距,给每个公民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在福利政策发端之初,接受的人群必须要以牺牲某些权利为代价,带有一定的施舍性质。传统的教育福利主要针对的是因贫困而导致辍学的正常学生,政策制定者希望通过这种福利政策能够为所有适龄青少年提供平等的就学机会,减轻因教育问题而导致的个人发展机会不均等,而对于残疾人的教育政策起初并没有鲜明的针对性,政策发布和实施都不太积极。任何社会福利政策的发布都是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残疾人教育政策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直到改革开放之后这种状况才有所改变。我国现有涉及保护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法律法规有《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这些都凸显了残疾人受教育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并正得到切实的保护。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残疾人观念的转变都推动者残疾人教育政策从选择性向普遍性转变,新中国成立之初,受困于国家财政和社会发展现状,对于残疾人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一些轻度残疾人身上,这些人群通过初步的治疗就能够投入社会建设之中,符合社会发展急需人才的迫切需要。同时一些重度残疾者也就被排除在社会福利政策之外了,他们的生存和生活主要是依靠邻居和亲属的支持,虽然对于教育有强烈需要,但社会发展并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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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予以满足。随着国家“人才强国”发展战略的提出,我国的各项教育事业得到了更加蓬勃的发展,与此同时,对于残疾人的教育政策也逐渐提上议事日程,残疾人的受教育问题在全社会都得到了日益深切的关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了我国社会福利政策的系统化、普遍化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得到了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也正得到足够的关注和保护。残疾人教育体系的逐渐完善和规范,反映了政府对于弱势人群的切实关注,通过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机会,以达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工作目标。

六、残疾人教育政策社会福利类型

在具有福利事业发展经验和历史的西方福利国家仍旧存在着实

物和现金两种社会福利内容形式的争论,这说明国家在提供社会福利的同时要注意社会福利的供给方式。对于教育政策社会福利的提供,西方国家就存在实物和现金两种形式,实物主要是指为适龄儿童就近办理入学手续,以确保所有适龄儿童都能够得到受教育机会,而现金主要是为有适龄儿童的家庭提供教育券,至于到何处入学可供政策惠及人群自由选择,这两种形式的存在很好的调和了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而我国在现阶段还无法大规模的采用两种形式并存的福利模式,因此现阶段的残疾人教育政策社会福利类型主要是以政府提供入学机会为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完备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包括残疾人义务教育、残疾人特殊教育、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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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职业教育、残疾人教育师资建设、健全助学金制度、特殊教育辅助手段的研制和推广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实现,通过政府主导的社会福利模式,使得我国的残疾人教育设施和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壮大起来。

七、残疾人教育政策输送系统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社会化的福利设施和有关福利津贴,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服务并使其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改善的一种社会政策。在现阶段,我国残疾人教育政策的输送主要是通过国家机构实现,但同时营利机构和非营利机构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除了国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地方政府也大力支持公益机构的兴办,除此之外,国家还颁布优惠政策鼓励民间教育机构的发展,公共事业和私立机构的共同发展,使得更多的适龄残疾人得以接受教育。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以及师资力量的缺乏,使得我国整体的教育事业发展面临很大挑战,鉴于此,政府通过实行西部大开发以及后来的四万亿投资公共基础建设等发展政策,大力培育人才,鼓励民间办学事业的发展,使得我国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紧张态势有所缓解。在西部偏远地区,残疾人受教育问题更加突出,由于交通不便、人口分散,导致残疾人集中入学困难大大加大,为此,政府主要通过集中办学,提供免费食宿等优惠政策吸引适龄残疾人入学,并完善奖助学金制度,以减轻有残疾儿童的家庭经济压力。而在东部发达地区,则主要是支持民间机构的兴办,通过政策导向以及税收优惠等措施增强私立学校招收残疾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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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力度。通过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等发展思路,我国残疾人教育问题得以缓解。

八、残疾人教育政策资金募集

政府是我国公共事业的主要责任承担者,因此政府财政是各项福利政策的主要资金来源,但也不仅限于一种。如前文所述,残疾人教育政策的实施主体是政府,由此所产生得所有费用也大多为政府所承担,税收成为主要资金来源。除此之外,公益捐款和民间投资也逐渐发挥着相应的作用,除了传统的红十字会等正规公益机构外,民间公益组织也正发展壮大,通过吸收民间捐款以从事公益活动是公益组织的主要内容。民间投资则主要通过购买政府发型的公益彩票或者直接投资办学等方式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由于社会观念的转变以及政府的大力号召,使得民间资本在残疾人教育政策资金中所占比例逐渐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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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残疾人是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也是福利政策需要侧重关注的群体,这是因为残疾人通过接受教育、增强自身能力也能够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我国残疾人教育社会福利政策还并不完善,对于残疾人潜能的发掘并不深入,这是需要逐渐改进和加强的地方。同时,社会整体观念的转变和国家政策的日益偏重,使得我国的残疾人群体通过各方帮助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成为可能。每个人都应该享受平等教育机会、发展机会,无论残疾与否,这都是福利政策所要关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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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Neil Gilbert,Paul Terrell:社会福利政策导论[M],黄晨熹等译,上海:华

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2】 关信平:社会政策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版

【3】 尹海杰:残疾人受教育状况及对其生存的影响[J],山东社会科学,2012

【4】 廖文君:发展型社会政策视角下的残疾人福利研究[J],社会工作,2011

【5】 朱久兵:罗尔斯正义论视角下的残疾人教育公平问题[J],科教导刊,

2010

【6】 胡荣:浅析新《残疾人保障法》的不足及立法建议[J],三峡大学学报,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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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残疾人优惠政策

残疾人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1

二、减免规费................................................................................................................... 1

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 2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 2

五、残疾人劳动者都有哪些权益? ................................................................................... 2

六、国家对下岗的残疾职工再就业有什么优惠措施? ....................................................... 3

七、国家对盲人从业保健和医疗按摩有什么措施?........................................................... 3

八、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享有哪些权利 ............................................................................ 3

九、社区如何解决“三无”残疾人的生活问题...................................................................... 4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 .............................................................. 4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

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

五、残疾人劳动者都有哪些权益?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用工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并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教就字[1999]87号)规定:除宣布停产和破产的企业 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进行改组、改制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裁员。残疾人所在的单位应当鼓励、帮 助残疾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有益活动,其在集训、比赛、表演期间,视为出勤。

六、国家对下岗的残疾职工再就业有什么优惠措施?

下岗残疾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协助所在企业帮助他们选择项目、安排培训,工商、税务等部门和街道、社区在办营业执照、减免税费、落实经营场地、筹集资金等方面提供服务。

再就业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利用现有的资金、技术场地、设备进行进行针对性的转业、转岗训练。对参加培训取得证书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半年内提供三次职业介绍。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的1.5%的比例的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应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工勤人员,有适合残疾人岗位的,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

七、国家对盲人从业保健和医疗按摩有什么措施?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扶持盲人按摩人员开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盲人按摩机构、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和有按摩业务的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应优先录用获得相应从业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

八、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享有哪些权利

《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

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根据实际情况 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学习;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 接受教育。

九、社区如何解决“三无”残疾人的生活问题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户口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或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救济金;属农村户口的,由所在农村基层组织,按五保户供养的办法,保障基本生活。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

成府发[2002]6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弱助残优良传统,使全社会更加理解、关心和帮助残疾人,从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出发,切实保障残疾人以平等权利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使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制定并实施以下优惠>策。

一、本>策享受对象是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残疾人。

二、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落实残疾人优惠>策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密切配合,依法行政。

三、企事业单位对残疾职工作出下岗、辞退、除名、开除等决定时应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一般不宜安排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下岗。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民政部门对城镇、农村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四、教育部门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包括随残疾人父母在城市生活的子女)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市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分数标准的残疾考生。

五、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医院享受挂号、就诊、交费、取药四优先。

六、为减轻农村残疾人的负担,凡被确定为贫困户的残疾人家庭应缴纳农业税的,可视其家庭生活情况及残疾人劳动能力情况给予“农业税社会减免”照顾,征收办法按照《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七、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市属非商业性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等公共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1名陪同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

八、盲人凭《残疾人证》或《免费乘车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邮政免费寄送;残疾人乘车时可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残疾人使用市内收费公共厕所凭《残疾人证》予以免费。残疾人专用车在(指定)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九、对我市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条件具备的,工商、税务、公安、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按>策规定优先办理,核发执照。工商部门免收管理费,税务部门按税收>策给予减免税照顾。公安、文化部门要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对残疾人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给予适当的照顾。

十、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等,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物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应当有计划地按照《规范》进行改造。对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设置无障碍标志。

十一、各法律业务机构要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对持有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涉及残疾人权益的事>,优先接待、优先办理。

各公证处对持乡、镇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贫困残疾人涉及财产事项需要公证的,酌情减免公证费。

十二、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持有城镇户口的一方申请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残疾人子女转为城镇户口的,有市级医院出具的伤残证明,公安机关应按户籍>策予以优先办理。

十三、残疾人住宅安装有线电视、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安装单位应优先安装。

十四、贫困残疾人经批准在非耕地上建住房,应酌情减免其他相关费用。

农村残疾人在申请住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手续。

十五、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贫困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20%。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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