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意见(试行)

晋江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意见(试行)

(20xx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激励广大教师力行师德规范,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特制定本考核意见。

第二条 师德考核要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范围与考核机构

第三条 师德考核的范围是全市中小学教师,包括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所有的在岗在编专任教师(含在民办幼儿园任教的公办教师)。

第四条 全市中小学师德考核工作,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师德考核以学校为单位进行,基层小学应在各教委(育)办的统一领导下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建立师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师德考核工作。同时,成立师德考核监督小组,设立师德信箱、邮箱以及师德投诉电话,督促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各单位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代表、工团负责人及一线教师代表为成员。教师代表数不得少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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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总数的50%。教师代表应民主推荐产生。师德考核监督小组,还应邀请家长代表参加。

第三章 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师德考核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学校要认真收集教师的出勤记录、学习笔记,及时做好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过程性材料的归档工作,提供实事求是的评价材料。

第九条 考核中要严格按照《晋江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评表》评价。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2.对教学工作不认真负责,上课该讲授的内容不讲授,留到课后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

3.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推荐、暗示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到社会培训机构学习培训的;

4.工作日未经批准在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班主任工作的;

6.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7.组织、怂恿学生考试舞弊的;

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9.歧视、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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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的;

11.在学校散布反动言论,或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的;

12.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的;

13.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会或商业性活动的;

14.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的;

15.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收受学生和家长贵重财物的;

16.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的;

17.在课堂上吸烟或酒后上课的;

18.工作时间打牌、炒股、玩游戏的;

19.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20.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条 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学生、家长、教师开展师德评议。

学生(家长)评议:以班级为单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班主任在本班评议,任课教师由考核小组抽取所任教班级进行评议。

教师评议:以年级组或学科组为单位,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考核内容要求进行自评互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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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被考核人的等级评定,等级的评定应在考核项目逐条评定等级的基础上确定。

考核项目等级均在合格及以上且优秀率85%及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均在合格及以上的,结果为“合格”;等级不合格率12.5%及以上的,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拟定等次在本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校考核小组申请复核或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师德考核为优秀的,在评优评先、职务评聘中要优先考虑。参与县级以上(含县级)优秀教师、先进德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综合表彰的评选,本学年师德考核必须为优秀。年度考核优秀的,师德考核必须为优秀。

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则为不合格,且在本学年及下一学年中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进行约谈和诫免谈话,经劝诫仍不改正的,要严肃处理。对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撤消教师资格、解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除专任教师外的其他在岗人员、电大及民办教育机构所有在岗教职工的师德考核均参照本意见。

第十六条 本考核意见自2009-2010学年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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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考核意见由晋江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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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3: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激励广大教师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力行师德规范,提高师德修养,弘扬高尚师德,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加强师德建设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内容包括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廉洁从教等。具体内容详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要素》(见附表1)。

二、考核方法和程序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与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结合进行。

1、教师进行师德述评。以年级组或学科组为单位,组织教师对自身师德修养及师德表现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自述自评。农村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述评范围。

2、组织实施考核评议。学校考核组采用多种评价方法,组织学生、家长、教师、考核组等评价主体实施考核评议。小学低年级教师的师德考核,不进行学生评议。

学生评议和家长评议:以班级为单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考核组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班级的全部学生和家长对任课教师进行评议。所教班级较多的任课教师,每年抽取不同任课班级进行评议。

教师评议:采取年级组或学科组教师评议与全体教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农村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议方式。

3、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组根据学生、家长、教师评议结果,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在打分量化的基础上,综合分析,逐一确定考核等次。

5、反馈考核评议意见。考核组向每一位教师反馈考核评议意见,使之明确差距,反思问题,改正缺点。

6、公示考核评议结果。教师考核等次要在本校(中心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教师,按绩效考核等次兑现绩效工资。考核结果存入教师师德档案。

三、考核等级

1、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率一般掌握在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15-20%。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1) 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3) 在工作日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组织或者参与有偿家教活动的;

(4) 向学生或家长索要钱、物、有价证券的;

(5) 散布非法言论,或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或参与赌博、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的;

(6)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7) 其它违反师德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评聘、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2、师德考核优秀的教师,在岗位聘任、职务评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评选各类型骨干教师、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在职务评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评选各类型骨干教师、表彰奖励时一票否决,在岗位聘任中予以低聘、缓聘或解聘。对经教育仍不改正、师德考核仍不合格的教师应调离教学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

五、加强对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1、学校(联校、学区、中心校)成立考核组。考核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工会成员以及公道正派、政策业务水平和群众威信较高的教师代表组成。

考核组负责本校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考核不合格教师进行教育、诫勉。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是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提高对师德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以及广大教师、学生和家长的参与程度。考核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和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准确、公正。对带有普遍性的师德问题,要分类梳理,制订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对师德考核不合格或有师德问题的教师,要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和管理,及时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附表: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要素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登记表

附表1: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要素

  注:各考核要素权重由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附表2: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登记表

(           年度)

  注:自我评价若内容较多可另续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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