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浔阳小学善才之星”评定实施细则

绍兴市浔阳小学“善才之星”评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素质教育进程,更全面.合理地考核.评定学生,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都能得到充分发展,争当“四好少年”,学校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评价内容及标准

(一)善礼之星

(必备条件)

1.热爱祖国,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认真规范地参加升旗仪式,不随意在升旗仪式中走动,无故不缺席。

2.待人文明礼貌,见到老师、客人能主动问好。

3.关注自己的礼仪,上学戴好小黄帽、红领巾和校牌,家长的接送车辆按规定停放。

4.热爱学校,关心班级,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能为班级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5.课间文明游戏,不追逐奔跑,不高声喧哗,不爬高,不践踏绿化带,上下楼梯靠右行。

6.就餐时有序排队,用餐安静,剩菜剩饭倒干净。放学时排队出校门,不吵闹,不逗留。

7.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不损坏校园内一草一木。

8.诚实守信,知错就改,拾金不昧,不随意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及时归还。

9.节约水电。不比吃穿,不乱花钱。爱惜粮食和学习生活用品,珍惜劳动成果。

10.团结友爱,乐于助人。同学间互相帮助,得到同学的喜爱,多次做好人好事,献爱心不落人后。

具体操作:

1.学生在三项竞赛中安全、纪律两项中使班级扣分的,不得这颗星。

2.本星由班主任具体评比,可通过平时记载,同学考核与推选相结合。

(二)善学之星

(必备条件)

1.按时上学、不迟到、不早退、不逃学,有病有事及时请假。

2.在校坚持说普通话,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课专习听讲,积极思考,大胆提问、遵守课堂常规。

3.课前预习,课后认真复习,按时完成作业并及时订正。书写工整,卷面整洁。

4.勤奋学习,一、二年级语文、数学期末总评需达到优秀等级,三至六年级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等学科期末总评需达到优秀等级。

5.看有益的图书、报刊、增长知识,开阔眼界,每学期必读课外读物两本及以上。

6.积极参加古诗考级活动,达到相应年级等级。

7.期末获得学习优秀奖。

(选备条件)

8.在全镇数学竞赛、作文比赛、阅读竞赛、英语竞赛、英语口语比赛等学科类比赛中获奖的;在上级各类比赛中获奖的;在区级以上发表文章两篇及以上的同学,同时以上四门学科中全部需为优。

具体操作:

1.  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评定。必备条件至少达到6条。

2.  本星由各任课老师提供成绩,班主任具体评比。

(三)善健之星

(必备条件)

1.认真上好体育课,上课态度为优,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为良好及以上。(体育成绩较上学期有明显进步可破格考虑。)

2.积极参加校内外体育锻炼活动,认真做好广播体操、眼保健操。

3.根据“体艺2+1”要求,至少掌握两项体育技能并达标。

4.注意用眼卫生,保护视力。读写姿势正确。双眼裸视力不能低于5.0 (1.0)。

(选备条件)

5.校体训队的成员。

6.每学期参加一分钟跳绳达标活动,一二年级男生140个,女生145个;三至六年级男生160个,女生165个。

7.参加校各类体育比赛获前3名者。

8.区级以上比赛前6名者。

具体操作:

1.本颗星由学生自由申报,体育老师主要负责在体育课测定,班主任做好配合工作。

2.被校体训队选中的,无正常理由拒绝加入,不得评为善健之星。

3.学生在三项竞赛中两操使班级扣分的,不得这颗星。

4.体育老师把数据提供给班主任后,班主任定星之后再由体育组审核。

5.必备条件中至少达到4条,其中一至三年级第4条必须符合。

6、在区级以上比赛中获得一等奖(第一名)者直接晋级。

(四)善能之星

(必备条件)

1.认真上好美术课、音乐课和社团活动课,学科期末总评中至少有一科为优秀,另两科达到良好以上。

2.根据“体艺2+1”的要求,至少掌握一门艺术才能并达标。

3.会唱国歌、队歌、校歌和其他一些健康的儿童歌曲、校园歌曲。

4.在校级及以上各项才艺类现场比赛中(演讲、讲故事、唱歌、器乐、书法、美术、小制作等)获奖。

5.至少参加一个校级以上社团。

6.至少会下一种棋。

7.能写一手好字,书写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选备条件)

8.参加校艺术社团在校级及以上表演或比赛的经辅导老师认可。

9.学生在校外参加器乐考级或各项才艺比赛中获奖。

10.学生书法、绘画等作品在区级及以上发表两幅。

11.社团成员代表学校参加区级以上比赛片以上出线的。

12.在区级以上比赛中获得一等奖(第一名)者直接晋级。

具体操作:

1.  本颗星有学生自由申报,班主任根据音美及社团指导老师提供的成绩进行评定。

2.  在校外机构取得的成绩需提供证明(证书、奖状等原件和复印件),一年内有效。

3.  校艺术社团社员需辅导老师认可的,同时附辅导老师证明并签名。

4.  必备条件至少达到5条。

(五)善美之星

(必备条件)

1.热爱劳动,自己的事情能够自己做好。做好值日工作,认真值日,从小养成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2.讲究环境卫生,不乱丢果壳纸屑,不在墙壁、课桌上乱涂乱划;能主动捡拾垃圾、打扫包干区和家门口卫生;有环保意识,爱护植物,能主动帮助社区清洁卫生,能主动给班级包干区绿化带消除杂草。

3.讲究个人卫生,衣着整齐干净,勤剪指甲,勤洗澡,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散发、不佩戴首饰;能正确佩戴红领巾。

4.教学用具摆放整齐,抽屉整洁干净,自己的课本、作业本保持整洁无污渍,能自己清洗桌套、红领巾。

5.能保管好自己的学习用具、衣物,上学前能自己整理书包,检查所有当天该带的学习用具。

6.讲究饮食卫生,合理饮食,少吃零食,不买路边摊点的食品,不挑食。

7.能合理安排自己的作息时间,做到学习、锻炼、休息都不误;能自觉控制看电视、上网的时间,不上网玩游戏或去电子游戏室打电子游戏。

8.体贴帮助父母长辈,经常与父母交流生活、学习、思想等情况,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学会自己整理床铺和自己的小房间(小书房),每周坚持做1—2件孝心事。

9.上学或外出能与父母打招呼,不独自外出。

具体操作:

1.学生在三项竞赛中卫生为班级扣分的,不得这颗星。

2.本星由班主任具体评比,可通过值日工作、卫生习惯、个人卫生、桌椅抽屉卫生的抽查等平时记载,同学考核与推选相结合。

二、几点说明:

1.“善才之星”每学期评定一次。评定由班主任牵头组织进行。在评定过程中,班主任可在组织学生根据“善礼、善学、善健、善能、善美”等五个方面内容开展自评、互评(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充分征求相关任课老师、家长的意见后确定学生星级情况。

2.各班主任要尽量保证每个学生至少有一颗星,各班学生的星级情况要在班级内公示,接受同学的监督。获得三星级及以上的学生须填写推荐表上报学校学生指导处(大队部)审核,并由分管校长最终确定。学校将对获得“三星”以上的同学进行表彰,并颁发“善才之星”荣誉奖状;对获得“五星级”的学生,学校将进行张榜公布表扬。

3.评定结果要及时向学生、家长反馈并记载到学生的素质报告单和成绩总录中。

4.学校对品德有问题或者有较严重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星级学生评比资格。

5.本星级评比细则中,有不少内容需在班级内评定,班主任必须要有具体的措施和更加细化的评比操作标准,并要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反馈或在班级中公示。

6.获“四星”“五星”的学生每学期必须争得中少雏鹰网上的两枚雏鹰章。

                                                    

绍兴市浔阳小学

20##年2月


绍兴市浔阳小学20##学年第二学期“善才之星”申报表

                             

填报日期:              

注:请每个学生对照本条例,对一学期来的情况进行评定,申报相应星级学生。如果各星中条例外有特别的成绩,可以在相应星的备注栏内补充说明,并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一份。如有不明之处请咨询班主任或学校少先队大队部。

 

第二篇: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 荐

第五章 评 审

第六章 异议处理及监督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 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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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对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绍兴市政府第93号令](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技强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或者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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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并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国家奖。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上述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我市行业和区域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并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国家奖。

第九条 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工作领域,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称“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是指自然科学领域里的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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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称的“较大贡献”是指具有较重要科学价值的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其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产品”,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制造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的“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的“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所称的“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与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针对行业或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促进行业或企业科技进步,完成具有显著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技术开发项目重点鼓励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共性技术研究、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 4 -

和环境保护、洁净生产技术、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显著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所称的“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工程的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四款所称“管理科学、决策科学”,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项目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二)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三)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或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五)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六)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 - 5 -

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绍兴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鼓励多学科联合攻关。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一等奖获奖人最多可列13人、单位最多可列9个;二等奖获奖人最多可列9人、单位最多可列6个;三等奖获奖人最多可列7人、单位最多可列5个。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当具备: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理论上有较大突破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作用。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基础研究项目 基础研究项目

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很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 6 -

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发明项目 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取得国内外有效的发明专利权,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技术开发项目 技术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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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或国内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已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程度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市场竞争力,已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项目 社会公益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 8 -

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重大工程项目 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显著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一定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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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软科学项目 软科学项目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很大作用,被社会承认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一定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较大作用,被社会承认并产生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明显创新,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其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一定作用,被社会承认并产生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及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质疑;

(二)根据评审、评议结果,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委员实行聘任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每年推荐的候- 10 -

选人和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聘请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有一定比例的市外省级专家,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委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评审组和若干行业评审组。

市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评审组和行业评审组负责各评审范围内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评审组和行业评审组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

重大贡献奖评审组和行业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组成,并聘请一定比例的市外省级专家。评审组成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其中不是评审委员会委员的成员连续聘请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市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评审组和行业评审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对市人民政府负责。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列推荐单位的具 - 11 -

体推荐工作可由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承办。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所称的“其他单位”,是指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省(部)属或市属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和组织。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所称的“专家”,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省重大贡献奖获奖人。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专家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同时具备:

(一)是被推荐前五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项目;

(二)已有相关专家做出的科学技术评价结论。

授予发明专利权并经实施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的可以不经评价推荐。

第二十八条 推荐软科学项目,应当是完成期满一年以上的项目。凡是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软科学项目,原则上应在规划、计划实施期过半后才能推荐评奖。属于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畴的,原则上不能推荐评奖。

推荐基础研究项目,应当是主要研究论著公开发表一年以上的项目。

推荐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是竣工验收后实际应用满一年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已通过初评要求撤回的项目,需间隔一年以- 12 -

上才能再次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奖,以及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一等奖的,不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荐2 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省重大贡献奖获奖人每年度可推荐相关专业1名(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

专家推荐的项目类别只限基础研究项目或技术发明项目类,其它类项目不在推荐之列。跨专业推荐无效。

第三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时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市科学技术局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

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推荐评选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材料,必须由全体申报人签字方为有效,项目推荐单位、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 - 13 -

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连续二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如再次推荐须间隔1年进行。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八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应由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研究单位自己出具的证明,一般不得作为评奖依据。推荐一等奖的项目,其经济社会效益应由审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出具报告。

第三十七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应当在绍兴市科技网等媒体上公布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14 -

不提交评审。

第四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行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四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初评:各评审组以网络或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用定量指标评分的方法,以记名打分方式产生初评结果,并按得分高低提出各奖项候选人、候选项目初评结果。其中重大贡献奖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议,评议后,由评审组成员采取记名表决方式确定候选人初评结果。

软科学候选项目一般不超过候选项目总数的5%。

初评结果应经评审委员会审核。

(二)初评结果公示: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初评结果应当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及异议处理情况,对获奖候选人及候选项目进行确认。

(三)考察:市科学技术局视需要将组织人员对评审通过的候选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在复审答辩会前10天提交评审委员会。

(四)复审及答辩:

评审委员会成立复审评审组并举行答辩会,对市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侯选人、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质疑并逐项打分。 候选人及候选项目完成人应当参加答辩会,并回答评审组 - 15 -

成员提出的问题。

重大贡献奖、一等奖复审结果,应由复审评审组成员记名表决;推荐为重大贡献奖和一等奖的,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评审组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

(五)确定奖励建议方案:评审委员会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经表决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

(六)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初评评审组和复审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均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成员)参加,会议的评分、评选结果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建议方案,应当经评审委员会多数同意通过。其中重大贡献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通过。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完毕的,不建议奖励。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和亲属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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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异议处理及监督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及异议核实处理制度。需要时请监察部门派员监督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调查线索及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涉及候选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调查处理,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 - 17 -

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备案。跨部门的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调查处理,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推荐单位、推荐人,以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需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同意。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应重新推荐。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及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市科学技术局,不得提交评审组织及转发其他委员。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察机关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市科学技术局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聘任专家人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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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授奖

第五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重大贡献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其中一等奖每年不超过8项,一、二等奖总数不超过30项。

第五十七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市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二)单位和个人共同获奖的,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所得奖金额70%以上分配给项目的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完成单位,奖金由各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四)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推荐截止期为每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的项目,由市内第一完成 - 19 -

单位上报。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我国留学生或者学者、在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省外单位和个人对我市的科技发展与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弄虚作假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查实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提请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贪污、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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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绍科发〔200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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