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志奖学金级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附件二:

内蒙古工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3%)确定,学校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划分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5、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好;

6、在参评学年内,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特别困难的学生;

7、学生上一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1/3,无补考、重修科目,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靠前者优先;

8、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残疾学生除外)。

9、在校学习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三章   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原则上也不再享受其他各类校内奖助学金。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并向所在学院提交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各学院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学院。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生申请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校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学院提交的名单由校学生工作处复审,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学校纪委、监察处、学工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申请审批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果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并收回资助金。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时起执行。

附件三:

内蒙古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28%)确定,学校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划分名额,国家助学金的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2000元—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具体分档及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4、在参评学年内,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勤奋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向上。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各学院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学院。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校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院提交的名单由校学生工作处复审,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学校纪委、监察处、学工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及受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应积极主动向学院汇报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停发助学金,并收回已发的助学金;如有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等情况,停发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生被取消受助资格后,增补受助名单原则在本学院、本年级学生中按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校发[2007]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备注: 此表一式一份,审批结束后返回各学院,存入获奖受助学生学籍档案。

附件五: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备注: 此表一式一份

 

第二篇: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3-2014学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学院各大专班(五年制大专阶段)辅导员: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3-2014学年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的通知和关于20xx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要求,接学校学工处通知,现将2013-2014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标准、名额

对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五年制第五年学生)全日制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为让更多的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名额:根据学工处批准给我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各班级学生数量分配各班级奖励名额。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标准、名额

对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含五年制第四、五学年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标准: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每生每年4000元(一等25%)、3000元(二等50%)和2000元(三等25%)3个档次。

名额:根据学工处批准的我院当年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各班级学生数量分配各班级名额。

(二)申请国家助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在校期间内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综合素质测评良好的同学(在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测评排前者优先)。

4、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5、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特困生,可优先享受资助,切实解决就学困难,其优先享受资助资格由班主任及助学金评审小组认定。

(1)孤残学生;

(2)烈士子女;

(3)单亲家庭的学生;

(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

(5)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递交《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贫困证明及上学年个人成绩单、个人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佐证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班级要在辅导员的指导下,成立由辅导员团支书、班长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人数应不低

于7人。评议小组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地对每个申请者进行评议,如有确实符合条件而又未提出申请的学生,评议小组有责任动员其申请。班级评议结果应在班级公布。

(三)学院审核公示

根据班级评议结果受理学生申请,将审核结果在学院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学生资助中心。

(四)学校审批、上报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将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审批与备案。

四、相关说明

1、对于《申请审批申报表》,辅证材料等粗糙、缺少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者,将予以退回,名额不予替补。相关责任由班级自行承担。

2、由于此次评励志奖学金涉及的时间为2012-2013学年,如有转班级的学生请在原班级评定并申报。

3、各班级辅导员要将大学生城镇医保的参保工作结合起来,申报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参保,确保学院的参保率。

五、工作要求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各班级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在全体学生中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教育。要严格对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要认真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奖助学金,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面对困难,自强自立,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优异的成绩报效祖国、回报社会。

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对学生的了解是基础,各辅导员把关是关键。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认真做好推荐和评审工

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所需。

各班级要以此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发放为契机,组织开展多种形式 、内容丰富的主题活动,让全校学生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与温暖,自觉形成励志、感恩、回报、奉献的思想和行动。

请各位将学生申报材料于本周六上午前交至学院办公

室102,另附学生名单(分项目和等级)

材料清单:

1、 申请表(励志、助学金)有双面的打印在同一张

A4纸上。

2、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A4纸上)。

3、 贫困证明。

4、 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附2012-2013学年的成绩单

(复印学籍卡、不得涂改)、个人主要业绩说明及

具体材料。

通讯与信息学院学工管理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附件:

1

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的通知

、奖助学金各班级分配名额: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

2

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的通知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

3

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的通知

、大专助学金申请表格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

4

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的通知

、填表注意事项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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