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评价医院服务制度

医院定期征求社会、患者评价医院服务制度 为了有效接受社会和广大患者的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高我院服务质量及社会信誉度,方便社会和患者对医院进行评价,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设立行风意见箱。在门诊部大楼、住院部大楼多处设立意见箱,每周由专人负责开箱,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给予调查、处理、反馈。

二、公布监督电话。在住院部大楼、门诊部大楼醒目处,张贴监督电话27723321,随时接受社会和患者的监督。

三、定期对患者进行满意度测评。院办公室外联部每年进行1—2次门诊、住院部患者满意度测评,采取随机测评的方式,了解医护人员的服务技术、态度、住院环境、廉洁行医等多个方面情况,对测评中患者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进行实地调研,及时反馈,有效整改。

四、坚持每周下门诊督查,了解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好整改工作。

五、定期召开社会行风监督员座谈会,收集监督员反馈的意见并进行整改。

六、每年组织1—2次社会问卷调查,征求社会各方面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白沙县人民医院

20xx年5月26日

 

第二篇:医院处方评价制度

医院处方评价制度

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我院处方评价制度 ,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 (一)处方书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大液体、维生素可暂时使用缩写,待使用电子处方后再做统一要求);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患者隐私需保密)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取药”不能作为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二)医师开具处方使用通用名称 1、同一种化合物只有一种规格或产地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

2、同一种化合物规格不同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通过规格的区别在医师处方和药师发药的过程中加以区分;

3、同一种化合物规格相同产地不同的,在药品通用名称后加括号,标注商品名以示区别;

4、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新化合物的专利名称和复方制剂名称开具处方。

(三)药品用法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四)抗菌药物的规范使用

医师开具处方应依照卫生部《抗菌药临床指导原则》和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处方药品费用

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六)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七) 处方合理用药评价

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和诊断,初步评价处方药品使用的合理性。

二、评价方法 1、临床药学科每个月抽查一天门诊处方,根据本办法的评价内容进行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有问题的处方进行处方分析和评价。

2、如果临床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可提请县处方点评专家组进行复议,复议结果进行公示。

3、定于每月月初第一个星期二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具体由医务科负责组织。随机抽取100张门诊处方,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重点评价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和通用名的开具情况

4、每月7日以前,评价结果经院长批准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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