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董事会章程

晴隆县河南树人学校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晴隆县河南树人学校董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以创立晴隆县河南树人学校(以下简称本校)及其发展

而设。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于晴隆县河南树人学校校内。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本会董事成员,定为董事3人(最少3人,最多9人,须为

单数)。

第五条 董事由举办者遴选适格人员并报行政机关主管教育部门审

核、备案后聘任,本会应另行加推适当人员若干为候选人。

第六条 本会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创办人为当然董事,

当然董事因辞职、死亡或因故解聘时,其所遗董事名额,由董事会补选;本会依法补选董事,其任期以补足原任者之任期为止。

第七条 本会置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依法推选并报行政机关教育主

管部门备案后进行履职。

第八条 本会董事长指派董事均为无给职,但得酌支交通费。

第九条 本会设秘书一人,办事员一人,其承办日常事务及会议记录。

第十条 本会所设职位及职权如下:

一、 董事、董事长之遴选及解聘。

二、 校长的遴选及解聘。

三、 校务报告、校务计划书及重要规章之审核。

四、 经费筹划。

五、 预算、决算的审核。

六、 学校管理章程。

七、 财务监督。

八、 本会依职权所通过的各项重要决策,应报请主管部门核备。

九、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会 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分常务会及临时会议两种,常务会每学期举行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现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书面请求时,可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须有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出席方得开会,其决议

以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会开会时,各董事应亲自出席,不得委派代表参会。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所讨论事项,如涉及董事长及董事本身利害关系

时,该董事长或董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会讨论事项的

表决。

第十六条 本校停办或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归属,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第十七条

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本章程报请行政机关教育主管部门核备后施行。 晴隆县河南树人学校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第二篇:章程(不设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例(不设董事会)

昆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修订稿)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号××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术语由股东规定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股东名录

第五条 公司股东名录: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 出资 出资

或姓名 额(万元) 方式 (%) 额(万元) 时间 方式 货币或非货币

货币或非货币

货币或非货币

第六条 公司认缴出资余额部份交付时间由全体股东约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公司注册资本已由全体股东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全部足额缴纳。

注:注册资本认缴的选择本条第一款;实缴的选择本条第二款。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2)

(13)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或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括号内由股东任选一项,为审查重点)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约定)。定期会议应于每年 月按时召开(全体股东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全体股东约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1)

(12)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8)

(9)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1-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7)

(8)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10)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未就出资转让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 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修订,自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昆明××有限(责任)公

年 月 日

注:本章程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订稿参考文本。适用以下情形:

1、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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