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

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保证各项村务工作正常运转、促进农村三大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委会是负责对本村的村务依法进行管理、组织和实施的机构,包括政治、经济、科教、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其它社会事务;

第三条、本村委会实施管理村务和活动必须在上级党委、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开工作,并接受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四条、本村委会现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1名;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社会事务、经济管理、规划建设和农业生产七个工作委员会,11个村民小组,依法选举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机构;

第五条、本章程是村委会组织实施村务管理的工作规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本村干部,村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章程由村民代表会议监督实施;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村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开会时可以由18周岁以上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

第七条、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三、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

四、审议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和重大事项

第八条、为方便召集村民开会讨论决定村中事务,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村委会成员和党支委组成;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通过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委会各项管理制度

二、听取、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收益分配报告,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情况报告

三、讨论决定村集体重大生产性投资项目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四、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五、讨论决定有关人事安排

六、评议村委会工作

七、审议决定其它需要由代表讨论的事项

八、反映、提出村民的建议,议案和意见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负责召集主持。主席团或“两委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随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会议闭幕期间,一般日常事务由主席团研究决定处理;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提出的建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出,村委会负责答复意见; 第十二条、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设会议专用记录本,参加会议代表签名,并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必须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应当经到会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各村民小组长负责本村小组代表会议精神;实事求是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向村委会反映村民解释;代表村民意愿,决定村中事务;

第三章 干部管理

第十五条、本村干部管理的对象为“两委会”成员、经联社干部、村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村干部要坚持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实行勤政、廉政作风,做村民公仆。建立村干部会议制度,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和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村务工作;

第十七条、村干部实行正常的上班工作制度,工资报酬按区委、区政府和镇委、镇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条、村民代表每年应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活动,作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

第四章村民小组管理

第十九条、以便于管理为原则,本村设11个村民小组,设小组长11名,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小组是村委会下属基层管理组织,接受村委会的领导;

第二十条、村民小组长负责对涉及村民村务各项工作的管理、组织和教育,完成好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村民小组长(不脱产)报酬实行固定补贴和误工补助办法,经费在村经联社财务开支,补贴数额由村“两委会”审定;

第五章 集体经济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村设立经济联合社,集体经济包括集体企业,渔池以及第三产业等经济实体收入和集体资金,属全村村民所有,由村委会管理,村经济联合社为村委会经济实体法人单位,经联社应依法加强村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村实行财务管理核算单位,实行集体资产积累,村民收益分配制度,财务应如实、准确、及时反映村经济活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村财务工作应接受区、镇农经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建立村财务年度审计制度。村委会换届和村主任离任前,应对村财务进行一次审计,并向村民代表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村财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要敢于坚持原则,有一定的业务能力,会计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实行民主理财制度,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财务实行监督、检查,每有3日定期检查,对违反财务规定的开支,有权要求村委会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 社会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每年拨出专款用于小学、幼儿园的教育投入,实行奖教奖学金制度,对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和考取大、中专院校,重点中学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发展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其所需费用,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中筹集,具体办法由村“两委会”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加强村容村貌的管理,切实做好村环境卫生工作和村民卫生保健工作,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第三十条、本村村民成立社团,必须向村委会申请,说明宗旨、人员、机构,按社团管理规定办理登记,坚决取缔各种非法社团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组织。外地社团到村进行活动必须向村委会报告,否则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村依法成立的老年人协会必须服从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管理,协助村委会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三十二条、搞好村“五保户”的统筹供养,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做好优抚对象的工作,积极完成征兵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村委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制订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篇:青龙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

青龙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自治,促进本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青龙村民委员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龙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照国家法律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的职责,自主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辖范围内的村民小组村民、单位人员、外来常住人员都有遵守本村民自治章程的义务。

第三条 为做好自治范围的工作,村委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结合本村实际,制订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村规民约等实施细则。所制订的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等,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第四条 任何村民都不允许把个人利益驾驭于集体利益之上,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任何村民都有检举的权利, 1

对认真执行及积极监督本章程实施的有功人员实行给予奖励的办法。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成员及村民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和执行本章程。

第二章 治理机构、人员配置及其职责

第一节 村 委会的机构及人员配置

第六条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文书和两名委员共5人组成。村委会成员中,妇女至少有一个名额。

村委会成员由村民依据《组织法》无计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荐产生。

全体村民必须服从管理。支持村委会的工作。罢免村委会成员,须有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理由和要求,并经有选举权的村民投票表决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缺额依法补选。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随意撤换村委会成员,村民必须按时参加村、组召开的各类会议,认真听取每次会议精神,对本村民小组发展提出宝贵意见,对参加人员可视为义务工,不参加会议的不允许参加评选文明户先进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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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村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企业管理等委员会,分工负责,按各自的职责开展各委员会的工作。村委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因工作量大,可适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并付给报酬。

村民小组的工程承包、工程预算、固定资产出租买卖、公益事业建设、集资以及义务工投工、土地征占、审批、计划生育等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村委会根据村民居住分布情况,以原来的生产队为单位划分6个村民小组,由各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推选出组长,负责本小组的日常事务。 小组内每20—25户推选出一名村民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协助组长工作。

村委会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形式、安排近期工作,讨论村委会、村民小组各项决议、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政策的任务,并肩负和担当社区服务工作和科学技术培训。

第二节 村委会及其成员的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热心为广大村民服务。

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3

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积极完成街道办事处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维护和保障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6个村小组的服务协调工作。抓好本村经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保持农村稳定。向上级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村民的致富本领;促进组与组之间的互助、团结,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八)管理和使用好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和其它财产,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九)做好优抚优恤,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破除农村封建迷信活动,开展移风易俗教育。

(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村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村委会全面工作。带领全体村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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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主持制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向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报告村委会的工作。

(四)负责村委会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组织考核村委会成员及各村民小组组长的工作实绩。

(五)负责协调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各村民小组之间的工作关系。

村委会副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离职期间,代理主任负责村委会的工作。

(二)负责组织全村的企业和农村科技服务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村的基础教育、幼儿教育、成人教育等文化教育工作。

(四)负责本村土地宅基地的管理、旧村改造、民房建设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抓好全村的法制宣传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文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村委会的文稿。做好各种会议记录及文件档案的健全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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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成各种统计报表,为党政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三)做好户籍管理、婚姻登记、扶贫济残、民政优抚和拥军优属工作。

(四)抓好财务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账务做到日清日结,按规定向村民公开,并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

(五)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协助调解群众纠纷。 委员(男)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抓好共青团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管理。

(二)抓好民兵工作,发挥民兵在抢险救灾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突出作用。

(三)完成上级下达的征兵和护林防火、天然林保护工作任务。

(四)抓好科技推广运用,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转移工作。

(五)管好全村的农、林、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做好服务工作。

委员(女)的主要职责是:

(一)抓好全村的妇儿工作。

(二)负责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

(三)协助做好全村老年人工作。

第十条 村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组 6

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本村所有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村小组组召集主持,村委会、村小组依法办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村委会、村小组决定重大事务和问题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在村党总支、党支部的领导下,经村党总支、党支部支部讨论研究决定,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日常一般事务由村委会、村小组决定处理。重大问题是指:(一)本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村、组道路、卫生等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使用方案;(四)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五)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六)村民土地宅基地的规划审批以及旧村改造方案;(七)村民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村党总支、村委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领导,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村民小组在处理对外事务时,必须征得村委会的同意。

第十四条:村民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主持。村民小组应积极支持村委会的工作,顾全大局,认真完成村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村民小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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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本小组村民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学习科技知识。

(二)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和村委会的工作安排,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抓好土地宅基地管理、旧村改造。及时清收当年的各项应收款,管理好集体财产。

(四)带领村民搞好多种经营,支持鼓励村民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调解民间纠纷。

(六)组织村民实行计划生育,搞好晚婚晚育。

(七)发动村民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壮大集体经济。

(八)积极兴办公益事业。

第四节 村民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各项工作,村民有权利进行监督,并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提出建议和要求,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村民做出答复。

第十六条 经村民代表会、户长会、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各项工作、制度,村民应积极配合支持,并认真遵守执行。必须按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足额上交国家和村委会需要村民交纳税费,如(教育附加费、兵役补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村、组公益建设统筹、提留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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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村委会干部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并带头执行各项制度,坚持民主监督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班子团结分工合作,虚心接受村民提出的批评、建议,严禁打击报复,不搞特殊化,带头遵守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其它规章制度。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土地法,以村镇建设规划为准,严格处理乱占乱建无手续建房。

第十九条 村民建房,必须写出申请,经村民小组讨论,符合建房条件后,才可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 对以下地点严禁上报审批建房:(一)对村间道路有影响的;(二)邻里纠纷的;(三)国家建设规划内的;

(四)影响国家铁路、电信、电力、道路等设施的;(五)影响集镇规划的;(六)农田保护区等地点。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乱建乱盖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如果在限期内不拆除,由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全部责任由建筑的所有权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临时性用地,必须写明用途、时限、建设规模并经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 9

开工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被列入农田保护、水土保持、水资源区域内的,禁止违规建筑物的建设、污染及破坏性建设。

第二节 承包费收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费属本村民小组全体村民共有,村民有权对承包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各项承包合同的签订,必须经村民小组讨论,并报村民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村民会议公布,方能有效。

第二十六条 合同档案的管理报村委会一份存档备查,村民委员负责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委会、村民小组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做到健全账簿,按规定设置科目,会计要按月结账,做到日清月结,编制报表,做到账据、账款、账实、账账、账物五相符。

第二十八条 现金与存款要分账管理,出纳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借出现金,任何人不得挪用公款,不得私自为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第二十九条 严格财务开支,坚持主任审批一支笔制度1万元以内由村委会主任审批;1—5万元,由党总支委员会和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5万元以上,由村民代表讨论通过。村民小组1000元以内,由村民小组组长审批,1000元—10000 10

元由村民代表集体讨论审批,10000元以上由支部大会和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不符合财务制度的非生产性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第三十一条 各种付款原始凭证,严格实行“三章制”即要有经手人签章、批准人签章,、受款人签章,如果手续不全,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严格杜绝白条入账。

第三十二条 村委会由街道会计核算站每年向村民公布一次财务收支结余情况;村民小组每季度由街道会计核算站公布一次。

村委会和各村小组应建立严格的集体公共财物登记管理制度,做到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每年要清理公布一次。该报损(废)的及时报损(废),新增的要及时登记,借出的要及时收回,

第四节 大力发展村办企业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本着以经济发展为目标,鼓励及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全资兴办村民集体企业。

第三十四条 从本届村委会起,利用地理优势,实行各项扶持政策,大力支持和兴办二、三产业,以一业兴带百业兴,吸收外资逐步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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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三十五条 全体村民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协助公安政法机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第三十六条 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层层明确目标任务,群防群治,维护地方平安。

第三十七条 广泛宣传各项法律法规,对小偷小摸行为进行说服教育,对屡教不改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可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蓄意、打击报复检举揭发及干部的,造成人身伤害的,由违法人员负全部责任。给财产造成损失的,由违法人员按当年现价给予1到3倍的经济赔偿。

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三十九条 坚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争创十星级文明户为荣,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丧葬、嫁娶一切从简。

第四十条 广泛开展门前三包、庭院达标活动,创建社区环境卫生好、道路干净,提高村民整体素质,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四十一条 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不允许包办代替,严格遵照《婚姻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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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赡养老人是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严禁用各种借口推卸责任,如发生对老人不孝敬的家庭不允许参加各项评选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严禁虐待老人、儿童、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父母(含继父母)必须进行抚养,不准让学生辍学。

第四节 计划生育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准超生、抢生、抢怀、非婚生育。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公示后生效执行。

附:一、村委会会议制度;二、村委会工作制度;三、民主评议制度;四、村民会议制度;五、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六、村务公开制度;七、村民委员会干部廉政制度;八、村民小组议事规则;九、村规民约。

联系电话:3807526 3806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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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我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村委会自治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约,请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 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居民及居住在本村外来人员。

第二章 社会治安及信访规定

第一节 社会公德

第三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隐藏赃物。

第六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 14

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七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场所设施,不得在村民区安装噪声大的机械,不得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妨碍交通秩序。

第八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贩毒、不吸毒,不调戏妇女,要遵守社会公德。

第九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

第十条 保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严禁偷水偷电。不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

第二节 房屋出租、外来人口管理

第十一条 私营、个体村办企业,雇用的外来人员就业拟居住1月以上的,须在3日内带外来人员到当地#b@2点办理“暂住证”、“外来人员劳动就业许可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审核证”、“普法合格证”,不办理的,不得在村委会区域内居住、从业。

第十二条 村民租房给外来人员居住,应主动督促租方人员到#b@2点办理“四证”,还须到当地派出所办理租房许可证,签定治安责任书后方能出租。不得将房租给身份不明、证件不全,又不到#b@2点办理“四证”的人员,否则对租房户按租住人数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从年终分配中扣罚,同时要求其补办“四证”。

第十三条 出租房主发现租房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盗、 15

赌、吸毒、卖淫、造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时,应及时报公安机关,知情不报,一经查获除由公安机关依法论处外,村委会还将从租房户的年终分配罚款2000元。

第十四条 出租房主在租房中发现租房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村民小组汇报,知情不报,按管理合同规定处罚出租户。

第十五条 出租房主在租房中发现租房人员传播淫秽书刊及黄色录像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炸药、雷管、枪支等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汇报。知情不报的,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罚,另外,村民小组还将从租房户的年终分配罚款2000元以示惩处。

第十六条 村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劳教、判刑的,由村民小组取消本人劳教、服刑期间的年终分配。

第三节 信访规定

第十七条 村民若对各级干部的工作、作风等有意见,信访必须按照《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进行。

第十八条 任何村民不得利用广播、黑板报召开上访大会,不得张贴大、小字报,散发传单进行非法串联群众上访。

第十九条 在信访过程中,对歪曲事实、煽动闹事,造成不良后果,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文教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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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7—15岁的适龄儿童、青少年应到学校受教育,其父母或监护人不按规定送他们到校接受教育的,由上级部门村委会教育管理机构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后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从其年终分配中扣除300—500元,并责令改正。凡本村村民的子女,考取中专的一次性奖励400元,考取普通高中的奖励600元,考取大学专科的奖励800元,考取大学本科的奖励1000元(需凭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由村委会、村民小组各支付50%。

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9年制义务教育而中途辍学的学生,五年内不得参加本镇范围内的招工、招干、征兵的考核录用。

第二十二条 村民有责任爱护村内的环境卫生,不得在村内外乱堆、乱放、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占用公共过道和集体的绿化场地,不损坏村委会内的花木及公共设施。

第四章 村风民俗、民事、调解、民兵组织

第一节 村风民俗

第二十三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四条 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第二十五条 为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破除封建迷信,村 17

民病故或因其它原因死亡的,一律提倡按规定进行火化,禁止乱埋滥葬。保护耕地,保护生态,革除地葬陋俗。

第二十六条 不信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土,不听、看、传播迷信和淫秽书刊、音像。

第二十七条 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 第二十八条 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责任,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负经济责任。

第二节 民事调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发生的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要依靠组织解决,由本人向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申请调解,而不能仗势欺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坏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返还或修理、重作、更换被损害财产,并按实际损失的2倍以上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共同遵守所达成的协议,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违约。

第三十一条 经村委会调解无效的,村委会签署调解意见后,由本人向上级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三十二条 在调解中无理取闹的,经三次以上做工作无效的,村委会不予调解。

第三节 民兵、双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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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民兵组织建设,符合民兵条件的村民,应积极参加民兵各种训练,参加执勤、抗洪、抢险等突击工作,做到召之即来。

第三十四条 村民参军后,由村委会按政策规定给予优抚、优待。

第五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五条 村民应遵守《婚姻法》规定,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十六条 村民结婚和生育前应接受做优生指导,夫妻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不应生育的疾病,禁止生育,一方应接受绝育手续,已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第三十七条 男女双方依法办理结婚证并取得《生育证》后方得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

第三十八条 妇女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结婚、怀孕、哺乳时,单位不得以此为上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违者,由村委会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 村民不得虐待老年妇女、带病妇女和遗育、残害婴儿,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个人由村委会协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 对无子女、无生育能力的孤寡老人,由村民小组负责其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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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发扬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子女或监护人必须尽赡养抚养义务。对不尽义务的,由村委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每月支付每个老人300元生活费。

第四十二条 公民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有赡养能力又不尽义务的子女,不享受遗产继承权。

第四十三条 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挤占老人的居住环境,应保证老人的起居条件。

第四十四条 老人生病住院、治病的一切费用,老年人无力承担的,由子女承担。否则,由村民小组扣除该户的年终分配款用于支付医疗费、生活费。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再婚,其子女和亲属应给予支持,不得无理干涉。

第四十六条 对尊老爱幼做得好的,深得村民赞扬和好评的子女,由村民小组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六章 公益事业、建房、集体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村民建房,须由建房户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讨论,符合建房条件的报村委会审核后上报,并经镇政府初审后统一报区土地局核准。最后经场、村委会、村民小组三级实地划线钉桩后方可动土。

第四十八条 属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物资每年由各村 20

民小组自行核算一次,上报村委会。

第四十九条 对废旧的固定物资处理,由村民小组上报村委会统一报街道办事处,再由村民小组进行变卖、核销。

第五十条 使用集体固定资产应建立严格移交制度,如发生人为损坏、遗失,当事人应负主要责任并照价赔偿。

第五十一条 对有意破坏集体资源又达不到法规处理的,由村民小组给予制止、教育、说服或从其年终分配中扣除分红或按损失程度核实赔偿。

第五十二条 村民应珍惜使用土地,禁止乱建乱占土地,对规划区域内村民未经批准的新建设施则视为非法占用,当事人应无条件拆除。

第五十三条 交纳“乡统筹、土地承包费”教育费附加和义务工是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每户村民应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各项款项。

第七章 护林、防火

第五十四条 在封山育林中,禁止砍柴、放牧、狩猎、禁止开垦荒地采石等。

第五十五条 未经上级部门审批,任何村民不得私自上山从事砍伐林木及烧柴等一系列违反《森林法》活动。

第五十六条 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内杜绝火种进山,严禁野外用火,违反用火规定造成的火灾的负责赔偿一切经济损 21

失,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执 行

第五十七条 本村规民约和议事规则等附件自二00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至八月一日起公示后生效实施。

青龙村民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3807526 3806087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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