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1、 封面(A/B/C/D)
2、 目录(A/B/C/D)
3、 申请书(A/B/C/D)
4、 授权书(A/B/C/D)
5、 基本信息表(A/B/C/D)
6、 自查报告(A/B/C)
7、 营业执照(A/B/C)
8、 其他设立批准文件(A/B/C/D)
9、 验资报告(A/B/C)
10、 公司章程(A/B/C/D)
11、 股东名册(A/B/C/D)
1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A/B/C/D)
13、 与申请相关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监事会决议(A/B/C/D)
14、 主要股东资料(A/B/C/D)
15、 全体股东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A/B/C/D)
16、 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告(A/C)
17、 经营发展规划(A/B/C/D)
18、 经营场所证明(A/B/C/D)
19、 统计报告(A/C)
20、 信用纪录报告(A/B/C)
21、 真实申报承诺书(A/B/C/D)
22、 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申请材料(A/B/C/D)
23、 审计报告(A/B/C)
24、 法律意见书(A/B/C/D)
特别提示:
1、公司已成立且已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填写A
2、公司已成立但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填写B
3、拟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填写C
4、拟设立新公司的填写D,并无须加盖公章
以下为申请材料模版:
1.1 封面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文号)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1.2
目录
特别提示:
以文件清单中的每个具体项目为标题和顺序,并标明对应页码。
例如:
1、 申请书 1
2、 授权书 2
3、 基本信息表 3
4、 自查报告 4
5、 营业执照 10
6、 其他设立批准文件 11
……
1.3
(单位名称)
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区县监管部门名称):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8个配套文件、《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单位现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请予审核批准。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1.4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姓名 作为 单位名称 代表(代理人)向区(县)监管部门名称办理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手续。
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授权权限:
1、提交申请材料并签字签收相关文件;
2、修改申请材料的错误文字;
3、其他: 。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
1、代理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代理人(签字):
3、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单位公章)
1.5
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公章)
1.6
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查报告
特别提示:
原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自查报告应包括:1、单位基本情况;2、股东基本情况;3、股东及注册资本演变;4、单位组织结构;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6、分支机构情况;7、单位主要规章制度概述;8、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9上两年度年业务经营情况(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编写);10、上一年度及截至申报日年度担保业务汇总表及明细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业务类别、每笔担保业务合同的主债权人、债务人、担保金额及每笔担保业务合同的履行情况等);11、主要合作金融机构;12、主要资产;13、债权、债务情况;14、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15、两项准备金计提情况;16、以自有资金投资明细;17、应收账款明细;1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9、结论意见(应逐条对照并以具体数据说明是否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并得出具体结论意见)。
1.7
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
特别提示:
经登记管理部门年检或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带原件核实。
1.8
其他相关文件
特别提示:
相关批准文件包括金融管理部门、各部委、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等机构批准公司成立或开展相关业务的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带原件核实。
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1.9
验资报告
特别提示:
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10
公司章程
特别提示:
加盖单位公章。
1.11
单位股东名册
自然人股东名册
1.1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
1.13
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
特别提示:
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及董事会作出与申请相关的决议,如:指定委托代理人、选聘管理人员、修改章程等。
1.14
主要股东资料
特别提示:
主要股东为持有注册资本5%(含)以上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提交书面材料;属于法人股东的,应说明其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近二年经营情况、盈利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名称及所占出资比例等事项,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属于自然人股东的,应说明其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国籍、学习经历、工作经历、投资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名称及所占出资比例等事项,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主要股东应签署确认书确认其提交的书面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法人股东的书面材料应由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股东公章,自然人股东的书面材料应由自然人股东签字。
1.15
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特别提示:
单位股东提供营业执照,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明。
股东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为经登记管理部门年检或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股东公章和单位公章。
股东身份证明由股东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16
单位名称××××年度发展情况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简况。
说明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工作人员、业务规模、业务结构情况。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公司合作情况。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落实产业政策情况。
说明公司为中小企业、三农、高新技术产业的担保情况,包括担保余额,担保笔数,担保户数等。
(四)本公司获得相关部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税费减免情况。
二、经营与管理情况
(一)负债与盈利情况。
规模与结构、主要经营指标(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资产负债率等)情况。
(二)公司治理情况。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组织构架建设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以及人员培训情况。
(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公司业务政策与流程情况;风险识别与监测情况;风险控制与处置情况;内外部审计与合规情况;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
(四)市场开发与成本控制。
产品与服务创新情况;发展较好的新业务和管理情况;担保费率收取的水平;市场营销状况;经营管理成本变化与财务管理情况。
三、担保业务风险情况
(一)资本与拨备。
公司资本金数额及运用情况;风险拨备提取的充足性;融资性放大倍数;资本需求预估及资本增补计划。
(二)信用风险。
公司信用风险水平;客户、行业、区域等集中度情况;反担保措施对信用风险的缓解情况;代偿、损失与追偿情况(融资性担保代偿率、融资性担保损失率分析);风险补偿情况;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分析。
(三)流动性风险。
公司表内外资产负债期限匹配情况;公司流动性管理情况;应急管理预案相关情况。
(四)市场风险。
公司承担的市场风险头寸及水平;市场风险管理相关情况。
(五)操作及合规风险。
提供公司内控制度及执行力相关情况。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总体情况自评
公司本年度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方面的综合情况以及在经营和发展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困难,并分析其原因。
五、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趋势
提出本公司未来在公司管理、业务拓展、风险控制的思路和计划。
1.17
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特别提示:
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18
经营场所证明
特别提示:
1、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或者购房合同复印件。上述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实际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址不一致的,应提交实际经营场所和营业执照注册住所的证明。
3、实际经营场所和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19
统计报表(表1-表4)
1.20
信用记录报告
特别提示:
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信用记录报告
1.21
单位名称 承诺书
(区(县)监管部门名称):
我单位在提交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全部文件(“申请材料”)前,已认真审阅申请材料,确认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1.22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特别提示:
原件,请提供经符合监管部门规范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等,并将与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的净资产、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比例及明细、应收账款及明细、风险拨备等指标用专门表格列出。
1.23
法律意见书
特别提示:
原件,请提供经符合监管部门规范的中介机构作出的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审查过程、评价依据并得出结论。应结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本操作流程的规定,针对申请变更的具体事项,逐项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合规的评价逐项审查。
对出具较差参考价值的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监管部门有权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通知公司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
的通知
银监发[20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已经20xx年7月23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1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部门。
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管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注销等由监管部门依法办理。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确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式。
融资性担保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颁发、换发、注销经营许可证。 2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简称,其他编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如遗失或损坏,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如被注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业务范围;
(四)营业地址(住所或分支机构所在地);
(五)机构编码;
(六)发证机关及公章(监管部门及公章);
(七)有效期限;
(八)颁发日期。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提前90日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不再延续的,应提前90日向发证机关报告,注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经监管部门许 3
可后颁发、换发或缴回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向监管部门申请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建)介绍信;
(三)经办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载明内容变更的,应向监管部门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遗失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旧证作废,重新申请领取新证。
经营许可证损坏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重新申请领取新证后缴回旧证。
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将旧证缴回发证机关,并持本指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重新申请领取新证。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融资性担保机构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的,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在收到监管部门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将经营许可证缴回发证机关。逾期不缴回的,由发证机关及时依法收缴。融资性担保机 4
构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形包括: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被撤销的;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被撤回的;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解散的;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破产的;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被撤销的;
(六)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不再延续的;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颁发或换发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监管部门应在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地址(住所或分支机构所在地)、机构编码、有效期限、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编码 5
方法打印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加盖监管部门的单位公章方具效力。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建立经营许可证颁发、换发、注销、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监管部门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注销和缴回的经营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凭证专门归档,定期销毁。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式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编写说明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式样)
机 构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业 务 范 围:
6
营 业 地 址:
机 构 编 码:
发 证 机 关:
有 效 期 限: 00000000 年 月 日(公章)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
一、机构名称:全称填写。字体为宋体,字号为28号。 如:XX省XX担保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资本金额用汉字大写填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20号。
如:叁亿捌仟伍佰壹拾陆万元人民币。
三、业务范围:以监管部门批准文件所列经营范围为准。字体为宋体,字号为20号。
如: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
四、营业地址:住所或分支机构所在地,以机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为准。字体为宋体,字号为20号。
如:XX省XX市XX区XX路(街)XX号。
五、机构编码:第一位编码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简称, 7
其他编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字体为宋体,字号为20号。
如:北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为“京XXXXXXXXXX”;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为“冀XXXXXXXXXX”;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为“蒙XXXXXXXXXX”。
六、发证机关:监管部门。字体为宋体,字号为20号。 如:XX市金融工作局;XX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XX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XX省中小企业局;XX省财政厅。
七、有效期限:按公历、汉字小写填列。
如: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八、年月日(公章):按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以发证日期为准,并加盖监管部门公章。字体为宋体,字号为20号。
如:20xx年11月23日。
九、少数民族文字。内蒙古、新疆维吾尔、西藏自治区在填写汉文的同时还要分别填写蒙古文、维吾尔文、藏文。
注:X为名称或数字。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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