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九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九、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九、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交通费的概念

交通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因需到医院诊治、住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而发生乘车乘船等交通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在交通事故的后果中,交通费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应当受到赔偿。

(二)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费赔偿额的计算以“实际发生”为标准。所谓“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如果交通费用的支出属于实际与受害人本人的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相联系,并且费用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交通费标准,则认为属于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由于必须和实际情况相结合,所以在确定方面可以灵活一些。例如,受害人伤病较重或有残疾行动不便,一颗一乘坐出租车、飞机,由此支付的交通费用,应当列人责任人应付但的交通费范围。另外,交通费的支出,涉及责任人的经济

负担,费用的支出应当必要,这也要求费用的支出必须合理,有必要限制护送受害人就医、看护住院的受害人、办理死者丧葬事宜、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等必要事项的受害人的亲属的人数,以适当控制车、船票费的支出额,所以,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交通费的受害人的亲属宜以3人为限。

其计算公式为: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例如:徐某为某村村民,某日开其农用车到集市上去卖猪,在接近道路的一个岔路口时,徐某发现远处一辆卡车驶来,徐某减速慢行,并打出转向灯示意,但卡车没有减速,也没有打出转向灯,徐某认为该车不会转弯。在徐某马上就到路口时,该卡车仍未减速突然转向,徐某措手不及,农用车与卡车撞在一起,徐某被弹出车外,摔在马路上,当场昏迷。后在徐某在被救治的过程中,医院发现本院的医疗水平达不到治疗徐某的要求,决定让徐某转往省会治疗。徐某由于仍处于昏迷状态,且为了安全需要不适于颠簸和移动,最后徐某在家人的护送下乘飞机前往省会。后由其母亲在医院进行陪护。母亲的往返都是通过火车。由于徐某家距离省会较远,坐火车是必须的。至徐某康复时止,共花去交通费1500元,都是实际发生的费用。这样,徐某就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要求交通费赔偿额1500元。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9项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0项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第二篇: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四川省20xx-20xx年

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xx年x月x日之后20xx年x月x日之前采用下列数据计算。(以下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川高院数据为准)

二、各项指数: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51849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307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001.4元;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050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366.7元;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7924元;

三、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年龄 X≤60岁 20307元/年×xx年=406140元

B年龄60岁≤X≤75岁 20307元/年×(80-X)年= 元

C年龄 X≥75岁 20307元/年×5年=101535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年龄 X≤60岁: 7001.4元/年×xx年=140028元

B年龄60岁≤X≤75岁 7001.4元/年×(80-X)=★元

C年龄 X≥75岁 7001.4元/年×5年=35007元

四、丧葬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7924元/年÷2=18962元

五、残疾赔偿金《最高院人损解释》: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xx)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六、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

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xx】3号)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50元/天】

八、交通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xx]227号】20xx.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20元/天】

十、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年龄 X≤18岁: 15050元/年×(18-X)年=★元

B年龄60岁≤X≤75岁

C年龄 X≥75岁

2,农村按农村标准依此计算。

15050元/年×(80-X)年=★元 15050元/年× 5年=75250元

 

第三篇: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第一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问题

一、保险公司诉讼主体地位问题

(一)肇事车主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在道路交通是诉讼中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与肇事车方作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为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第76条规定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仅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也硬性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对象为受害人。

(二)受害人在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赔偿下,能否另行起诉保险公司?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诉讼标的另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二、机动车强制险分项赔偿合理性问题

根据中国保监会交强险责任限额标准,总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xx元。

三、交强险对于本车同乘人员赔付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了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即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赔付范围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四、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的赔付范围

《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

(2)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

(3)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产、停气、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

(4)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例如车辆贬损费是间接损失)

(5)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从条款本意分析,交强险赔偿的财产损失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多为衣物、眼镜、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的损失,对于普通人而言,以上损失的总额一半不会超过20xx元。

五、车辆被借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交强险范围内,车辆被借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此,合法的车辆借用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商业保险范围内,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形式约定将借用车辆情形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需要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责任的条款,才能产生免责效力。如果把免责内容隐藏于合同条款中且并未说明,根据《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将不能产生免责效力。

案例:

元某为其所有的小车投保了最高限额位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保险)。在保险

期内元某的同事孙某借用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林某受伤。后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元某、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元某在车辆借用关系中无任何经济收益不承担责任,由孙某赔偿林某19万元。此后,孙某诉至法院,向保险公司主张19万元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章节的第四条中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仅以被保险人对外承担责任,孙某不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车辆所有人将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借用人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应当向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责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实际上只有一个,即车辆借用人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关系中的被保险人。解决了这个问题,一方面解决了本案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解决了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问题。

(一)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章节的第四条中隐含免责内容部分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章节的第四条中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根据该条规定,驾驶保险车辆的人有两类:一是被保险人,二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当驾驶人为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时,保险人只承担按照民事责任制度为基准能够确认的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当驾驶员为被保险人的雇员时,驾驶员的责任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则应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上该条款隐含了一个责任免除的内容,即当驾驶员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归于被保险人时,则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理期待原则及排除免责原则,在正常的保险关系思维下,投保人必然会预计到自己投保的车辆将来有可能出借或者出租给他人使用,这些使用人无外乎与投保人熟悉或有特定关系的朋友、家人等。在投保人具有上述合理期待心态的情况下,对上述条款中隐含的免责内容未作明确的解释,而上述情况极有可能是对投保人是否决定投保具有重大影响,根据《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该保险责任条款中隐含免责内容部分不产生效力,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保险合同关系中的“被保险人”应理解为包含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

第三者责任险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同类责任保险合同关系,仅因为法律赋予的强制性而导致适用方面的不同,但其保险关系原理是一致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2条:“(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可见,在交强险条例中,已经把投保人和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一并纳入被保险人范围,立法取向可见一斑。既然两种同属责任保险范围的机动车保险,其被保险人的范围上应该没有任何的区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上述被保险人范围的定义,可参考适用。

(三)总结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对象系车辆,保险标的实际系不特定第三者损失,只要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情形之外,保险人对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所致第三者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诚然,投保时孙某与该车没有直接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出现时,孙某就与该车有了直接的责任保险利益,保险人应向责任承担主体孙某承担赔偿义务。

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问题

一、买卖机动车未过户的损害责任

虽然机动车过户需要登记,但该登记仅仅是行政管理性质的登记,并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登记。机动车是一个动产,当机动车交付之后,它的所有权就转移到后手车主手中。在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应该让登记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该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受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与原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挂靠机动车的赔偿责任

挂靠,即以某单位的名义开办企业,或者以某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进行赢利活动的行为。车辆挂靠,是指车辆的所有权人,经运输企业同意,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运输经营的行为。车辆挂靠实质是运输企业向不具备运输经营资格的主体非法转让、租借运输经营权或部分运输经营权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应依据被挂靠单位是否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确定,如取得了则承担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倾向于判令被挂靠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出租、出借机动车损害责任

出借人对于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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