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人发[20xx]146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人、财、物仍依托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与省人事厅考核奖惩培训处联系。

福建省人事厅

二OO四年x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xx]162号)精神,为规范我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聘用制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 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职工参与和组织确认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内容

第四条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由各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聘期超过一年的,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其中,聘期在年度末结束的,聘期考核可与聘用期满当年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聘期短于一年的,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

第五条 实行聘用制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可按学年度进行。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内容如下: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含廉政要求)和职业道德两方面的表现;

(二)能,主要考核岗位业务水平及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出勤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四)绩,主要考核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情况。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取得成果的水平。

第七条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的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平时考核只作记载,不确定等次。

第八条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全面履行聘用合同,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显著;

(二)合格: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较好履行聘用合同,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成效明显;

(三)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的质量、效率一般,缺乏积极性、主动性,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成效一般;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可具体细化制定“德、能、勤、绩”考核的不同档次的标准内容。

第三章 程序

第十条 考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聘用单位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提交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平时考核由被考核人对自己出勤情况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定期记实,直接领导负责核查;

(三)被考核人进行阶段性个人总结;

(四)被考核人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在此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

(五)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在参考评议结果(即群众评议其德、能、勤、绩各符合何种档次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六)聘用工作组织对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七)聘用单位负责人根据聘用工作组织提出的考核意见,经全面综合平衡后,集体研究确定被考核人员的最终考核等次;

(八)公示考核结果;

(九)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十)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被考核人员对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单位聘用工作组织申请复核,聘用工作组织应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聘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考核人员如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可在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四章 对象

第十二条 参加考核的对象为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及生产工人。

第十三条 几种人员的考核办法:

(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正式聘用或延长试用期的依据;试用期满转正定级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考核;

(二)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下半年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先行予以考核;

(三)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当年无违法违纪的,原则上可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六)单位公派学习、培训、借用一年以内的人员,仍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和工作的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借用单位提供;

(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等次;

(八)因病、事假或落聘累计超过半年及以上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九)签订短期合同的人员没有完成规定的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数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签订中长期合同的人员在继续教育实施周期内没有完成规定的学时数的,周期最后一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特殊情况人员根据其当年度实际参加工作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及以上的,可参加年度考核;累计不足六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章 结果

第十四条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应依照合同约定,与单位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紧密挂钩。平时考核结果可作为平时奖励性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级、晋职、调资、奖惩和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照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各项奖金;

(二)具有续聘和晋升职务的资格,在一个聘期内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或晋升行政、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工人技术等级;

(三)聘用合同所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晋升工资,但不发年终奖金,不能作为各种评先选优的推荐对象。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取消年终奖金,给予批评教育,并安排接受相应的培训,必要时可调整岗位;

(二)暂缓一年晋升职务;

(三)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制人员可予以解聘;

(四)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事项办理。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因考核结果的使用与聘用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聘用工作组织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聘用工作组织有关考核工作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考核方案和具体考核标准;

(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

(四)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其中被评为优秀的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

(五)受理复核申请;

(六)监督考核结果的兑现。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聘用工作组织和人事工作机构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领导组织好考核工作。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职工有权向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年度考核结束后,各单位应将考核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人、财、物仍依托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xx年第6号部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

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涉密岗位人员以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方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省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报省人事厅备案;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设区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报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报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招聘方案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应通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网站免费发布,还可以采用其他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发布。

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数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六条 报考同一岗位要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的招聘,如达不到这一比例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省直属事业单位的考试可以由用人单位组织,也可以与省人事厅共同组织。 省直各部门、设区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考试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自己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三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人事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五条 各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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