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问题与感想

一、 根据参加上次的社区矫正活动,我们觉得主要的问题

有以下几点:

(一)形式大于目的本身。上次的见面,感觉他们只是为了应付,与我们接触也只是一种义务,我们不太确定这样是否可以达到互相信任,这样让人有一种走过场的感觉,我们觉得这样不能达到社区矫正本身的目的。

(二)他们有些人还无法正视自己的罪行,或者是觉得无辜,或者是因缺少法律知识而觉得他们当初的行为没有侵犯到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这让我们十分困惑,是要直接告诉他们的行为就是犯罪,还是先接受他们的观念,替他们不值呢?如果选择的是前者,我们之后开展工作将会变得很困难,因为被纠正者对我们就有了一种抗拒,不能走进他们的心坎里;可是选择了后者,又不符合我们社区纠正者的工作的目的。

(三)与矫正对象接触的时间短。就几个钟的时间接触,而且明显与下次矫正的时间相隔比较久,要想进一步加强对他们的了解,从中给予法制教育,引导并帮助其回归正途是不大可能的。

(四)由于资源有限,我们也只能采取面对面交谈的方式,显得有些单调和乏味了些。

(五)距离的把握有点难度。在会面之后,老师给我们提了个醒:要与他们保持一定的距离,却又要与他们保持良好的关系。这个是有点难度,突然觉得自己做的还是表面功夫,其实帮不到他们什么。开始怀疑自己的作用了。可能是一开始期待太高了,才会出现这些反差。

于是,我们会问自己:我到底可以帮到他们什么?

(六)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我们作为大学生志愿者阅历不是很丰富,在很多谈话中,我们仅仅是从较浅的一层来跟他们谈话,在法律这方面的知识也没有很好的运用。不能很好的把理论知识和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联系起来,在实际开展工作过程中是很吃力的。

(七)心理学知识的欠缺。我们作为法律系专业的志愿者,都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在心理学方面的知识显得稍微匮乏了些,导致在进行矫正工作时对矫正对象缺少心理方面的专业指引。

二、根据上次的社区矫正活动,我们主要有以下感想:

(一)我们都觉得这个活动是很有意义的。第一次与矫正对象接触,难免会有一点不知所措,谈话也不知道该从何说起。但是,大家还是很努力的去和他们沟通,从他们工作,谈到他们的家庭,以及他们以后的对生活的想法。总体上他们都是挺配合的,这一点让我们志愿者觉得很欣慰,也很开心。

(二)作为一名志愿者,想做的很多,但貌似能帮助到的很少。

(三)被矫正者没有原先想象的那么难以交流,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很重要,真正用心跟他们相处,我们也是可以发现他们有我们值得学习的地方。

(四)通过和这些人士的接触让我们知道,既然他们的身份特殊,但是我们人人平等,人与人之间要懂得互相尊重,这是最基本的。

(五)我们觉得有必要对已经犯罪的青少年多加关心,沟通。其实很多青少年不是本性坏,而只是一时的冲动做错,如果矫正志愿者能够用心去跟其沟通,可能会改变那些青少年的一生。

(六)在开展工作前可以提前制定计划。每一次工作之前,我们可以提前制定好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正工作,而不是漫无边际,随便聊聊家常而已。

(七)在工作过程中,除了时刻记住自己是一名矫正志愿者外,更需要注意的是要用一颗真诚的心去跟被矫正者相处。

 

第二篇:新时期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新时期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从20xx年正式启动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围绕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构建、规范运作、创新特色等方面克服困难、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在蓬安县试点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确立了基本的指导思想,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组织体系,建立了基础工作队伍,逐步完善了矫正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总体状况良好,社会效果日益显现。下面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新时期存在的几个问题及相应的对策进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的法律规定滞后。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部门、团体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xx年x月x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今年x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两部两院”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作为最

详细、最权威的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任务以及各政法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它仅仅属于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其法律地位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不协调。而今年x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并未从有关操作规程上解决问题。20xx年x月x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处于征集意见阶段,草案中虽然也对社区矫正作了相关的规定,但对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操作规程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截止目前,还没有一部较为完整的、与之配套的、可以具体操作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社区矫正“有法可依”还待进一步完善。

(二)目前我县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也

是我县社区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原因之一。有的矫正对象在开始被释放后,社会上部分人员还不怎么接受他们,这些矫正对象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加之以前有过个错,他们找工作很困难。此时,再叫他们到社区矫正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使得他们有抵触情绪。有的矫正对象甚至认为社区矫正组织没有给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片面的认为这仅仅是表面功夫。

(三)社区矫正工作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有待加强。

按照“两部两院”《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但由于多种原因,有些部门未能充分履行职责。。按照《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在社区

矫正中,“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 。但在实践中,由于矫正对象的执行主体是县司法局,加之《通知》对公安机关的职责规定不是很明确,所以,公安机关的管理力度就不象原来管理“五类人员”那样力度大。部分矫正对象虽然户籍仍在蓬安,但父母仍在外地务工,家里没有监护人,司法所也很难协调,造成矫正方案很难落实。再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应该承担对矫正对象的技能培训任务,但在实践中,我县这项工作开展的非常有限。

(四)社区矫正组织的辅助力量应该加强。按照规定,要建

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这里的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但在实践中,除了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近亲属外,其他矫正力量很难组织,不便操作,缺少社会志愿者。

(五)让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不好组织且效果不佳。

按照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要定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但在我县实践中,参加什么样的公益劳动,如何组织,是个难题,有的街道社区组织,组织矫正对象擦楼道、清理小广告等,但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分散,组织起来很困难,而且,即便组织起来,效果也不是很好,有人不愿意参加这样的公益劳动,认为自己可以找工作做,没有必要参加这种在别人监督下的集体劳动,这样有伤自尊心。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手续等材料不齐全。按照规定,每一

种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应手续材料是不同的。法院宣告缓刑的人要有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保证书等,而从监狱回来的剥权类矫正对象,则要有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材料。但在实践中,有些对象的材料不齐全,有的只有一张释放证明,况且不同的地方、不同的部门投寄的材料很不一样,有的甚至非常欠缺,有的甚至连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都不完整,这就给矫正组织为每一名矫正对象制定矫正计划、矫正方案造成困难,影响了矫正质量。

(七)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经费有待进一步明确。目前,

由于多种原因,社区矫正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基层股,和安臵帮教办公室都是几块牌子一套人马,没有独立的专门机构。加之地方财政真正在这方面的投入很少,办公经费很难维持其工作的正常开展,专项工作经费不能满足必要需求。据测算,每个矫正对象每年的矫正成本至少为 20xx 元。我县预算经费远远不能达到此标准,同时,开展社区工作所必需的装备、场所、基地等也未起步。司法所很多这方面的工作步骤不得不简化导致部分工作流于形式。

二、对策及建议

(一)在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之前,积极关注司法部正在起

草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认真领悟两部两院《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刑法修正案(八)相关条款。在目前立法的情况下,鉴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刑种、矫正期限、个人经历、需求不同,管理和教育的侧重点和方式也应有所不同,

建议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

(二) 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使矫正对象

尽快融入社会,使其不再重新犯罪,成为社会的新生力量。但使他们融入社会的前提是社会、家庭要接纳他们,保证他们基本的生活。这就要求社会要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一些生活确实没保障的人,政府应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金,解决实实在在的困难,免除后顾之忧,避免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

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个部门之间应发挥各自职能,互相配合,共同把社区矫正工作做好。

(四)继续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培养壮大兼职

矫正力量。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社区实行的一种矫正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所以应最大限度的发挥社区的作用,整和社区资源。

(五)变换公益劳动的方式

参加公益劳动的目的是帮助这些矫正对象改造成为新人。但

是,帮助他们成为新人的方式有很多,不一定对每个矫正对象都采取参加公益劳动的形式。对于一些愿意参加的人,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对于不愿意参加的人,可以采取参观、听报告受教育等形式。对于找到工作的矫正对象而言,自食其力就是他们成为新人的一种很好的改造方式,这种方式比简单的一刀切式的参加公益劳动的效果要好的多

(六)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手续等材料。要加大对公、

检、法、司等部门之间的衔接,确保从外省市回来的矫正对象,及时纳入矫正范围,并把有关材料及时补充完整。

(七)注重加大解决基层困难的力度。在经费保障上,社区矫正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活动,应由财政部门制定《社区矫正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我县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所需费用,由上级财政予以保障。目前,在没有专项资金保障的情况下,要继续加大协调力度, 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社区矫正业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另外,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面临困难最多的一级,建议在下拔政法专项编制和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时,能够继续加大对司法所的倾斜力度,尽可能满足基层的实际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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