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知识培训心得
---金汤担保尽职中心 邹会
十分幸运,本人受总公司委派,于20xx年x月16—18日与其他几位同事参加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在成都举办的为期三天的“担保行业最新政策法规解析、小额贷款与民间借贷经营运作及担保项目评审暨风险控制培训班”的学习。
在三天当中,大家提前到场、认真听讲,学习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信用担保过程管理的内容》、《尽职调查与担保方案设计》、《担保业务流程中的重要风险控制点》、《企业基本面分析与评价》、《反担保措施的设置与评估》、《担保品种风险控制机制分析》、《保后跟踪制度》、《担保品种创新与反担保措施创新》等知识及其部分案例分析,时间虽短,对于我这个刚入担保公司的职员来说,收获了很多、提高了很多,收获颇丰。下面谈谈这段时间的心得体会:
一、增长了业务知识,增强了敬业意识
通过学习,进一步认识到了担保事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体会到我国担保事业刚刚起步,我们作为我国担保行业的开拓者、第一代担保人,在为支持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蓬勃发展,为我国担保事业的蓬勃发展而努力奋斗、积极奉献,感到十分荣幸、自豪!感觉到我们选择了担保事业——对自己一生十分正确、十分重要,应该为之而努力学习、增长知识、提升素质、辛勤工作、不断奉献!
二、开阔了眼见,增强了学习意识
通过学习,理解了国内外担保业务机构数量、资本规模、业务品种、业务数量、经营业绩、所处地位等不少情况,开阔了眼见,增长了知识。从而进一步认识到: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知识需更新。担保行业也一样:业务在不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国内外同行、其他各行各业在经营理念、经营品种、管理方法、业务创新等方面都有不少值得学习、借鉴的东西,这就需要我们经常从书本上、从同行处、从其他方面不断学习,以便丰富知识、增长才干、做好工作。
三、顺应时势,不断创新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国家一些新的政策法规出台(如信贷资金不断收紧,企事业单位资金趋紧、相互之间资金拖欠将不断增加;国家允许民间资金借贷等),为我们搞好应收款项担保、开展民间融资担保、进军典当领域、拓展其他新型业务等提供了机遇与条件,便于我们顺应时势,不断拓展、不断创新。
四、牢树风险意识,确保业务健康发展
通过学习,进一步认识到担保行业是风险最高的行业,风险贯穿于担保业务的始终。这就要求我们在做担保业务时,以发展壮大业务为主线,牢固树立风险意识,认清担保业务受理、客户资料搜集、双人实地调查、承保会审、保后监管、代偿处理等各个业务环节的风险点,对症下药、控制风险,从而保证担保业务蓬勃发展。
五、不断优化业务流程,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在整个担保业务中,根据业务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多数客户时间要求紧迫的具体实际,实时调整劳动组合、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以高质量、以高效率赢得更多客户的信赖与合作,实现保、企、行三赢。
六、学以致用,推动工作
学习的目的在于运用。通过这次学习,确实增长了不少知识,进一步加深对行业、对市场、对担保业务的了解;进一步增强了对行业、对公司、对自己的信心,增强了自己高昂的斗志。决心端正自己的心态,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学以致用,落实在工作中,按照公司
要求,依法按规办事,勤勤恳恳工作,为公司、为担保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是税务机关执法的依据和根本,只有准确理解法律条文,才能正确使用法条,维护税法严肃性,其中罚则的适用更是重中之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对纳税人的罚则总结如下:
1、对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1)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未按规定验证、换证的(细则90条)
纳税人不办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商
局吊销执照。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则91条)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3、偷税
①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②处罚
A、偷税1万元以下、或偷税额不到应纳税额10%的,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构成犯罪,由征管法规定)
B、偷税1-10万元、且10%~30%的,或二次处罚又偷税的,3年以下徒刑,1~5倍罚金(构成犯罪,由刑法规定)
C、偷税10万元以上、且大于30%的,3~7年徒刑,1~5倍罚金(刑法规定)
4、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申报的法律责任
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
②不申报,不缴或少缴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部分50%~5倍罚款
5、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处罚
①未构成犯罪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部分50%~5倍罚款。②数额1~10万元,构成犯罪,3年以下,并处或单处1~5倍罚金。③10万元以上,3~7年徒刑,1~5倍罚金
6、抗税
①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追、滞、1-5倍罚款
②构成犯罪的,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1~5倍罚金
③情节严重的,3~7年徒刑,1~5倍罚金
7、在规定期限不缴或少缴的
采取40条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处50%~5倍罚款
8、纳税人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检查的
①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非法印制#5@p
①销毁非法印制#5@p,没收违法所得,作案工具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②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0、有违法行为,拒不接受处理的,收缴或者停止发售#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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