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内容摘要: 孟德斯鸠作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影响深远。《论法的精神》是他伟大的作品,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最近有幸拜读了这一著作之后,有了许多体会和心得,下面我就这部著作谈谈我的感受,愿与大家作为分享。
关键词: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一、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是与伏尔泰(1694-1778)、卢梭(1712-1778)齐名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出生在一个贵族世家,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xx年孟德斯鸠继承了其伯父波尔多议会会长的职务,并依遗嘱承袭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这个称号也就同时标记着他的贵族世家的身份。他既好学,又有雄厚的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阅读资料,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重要的著作。他作为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二、写作背景:
此书出自孟德斯鸠时代,也就是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此时政治法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制发展到最高峰正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也就是17xx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风暴席卷法国的前几年。当时的法国统治阶级是封建地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专职的国王政府就是这个阶级的专政机关。其余则是“第三等级”,包括各阶层的居民,其中除
了资产阶级和农民之外,还有手工业者和尚未形成为独立阶级的手工工厂工人。这是法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无所不用其极。加上长期的战争、饥饿,疫病,真是民不聊生。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说明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三、内容概要: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分为上、下两册,四个部分,共三十一章内容,包含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四个部分。在这本书里,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与此同时,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种种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还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治、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的规律。孟德斯鸠的思想被资产阶级用作反封建、反暴政的武器,孟德斯鸠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被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采用。孟德斯鸠最大的影响在于他的思想成为资产阶级世界基本社会理论——“宪政论”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对中国民国时代的的宪法和法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四、读后感:
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一)政治方面的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其一,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
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是,君主是按照固定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
其二,在自由理论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的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来捍卫自由。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如果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其三,在三权分立学说方面,孟德斯鸠则从与政治自由相对立的层面上来论述其三权分立理论。在他看来,权力具有这种特性,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他便设法给权力某种界限。他设置限制的方法乃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因此合乎逻辑地提出了权力分立理论,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在其后又详尽地论述了三权之间的制约对于保障公民自由的作用。他说,“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暴
政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其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因此,其考察英国政治得出的权力分立理论也有相当的基础。虽然当时英国的政治并非如他所想,但他的理论在美国的成功实施无疑可以证实其天才的设想的智慧。在我们谈到权力分立有助于自由的保障与实现时,不可忽视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也能较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对无秩序状态的否定。
(二)在法律方面
孟德斯鸠认为,法主要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它源自我们的自然本性,而人定法是建立在社会之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而后,孟德斯鸠又接着分析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税收、宗教习俗、货币等事物的关系。孟德斯鸠在书中论述了许多具体的刑法与民法理论。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在民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平等和节俭;在贵族政体下,立法应该限制贵族的骄横;在君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荣誉;而在专制政体下,立法要倾向于恐怖。他主张制定法时,表述简洁以事实为基础,无充分理由不变更法律,删除无用的理由,以有利于有用的法律。
(三)在经济方面的理论
孟德斯鸠对经济问题是非常重视的。在他的著作中,它不仅对法国经济制度上的弊端进行了揭露和抨击,而且针对当时已经陷于崩溃边缘、民穷财
尽的法国经济状况,提出了改革经济的主理论。他认为,“爱俭朴”是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国的国民应当具有的美德。共和国的国民是以俭朴为乐的。因为,在共和国里,“每一个人既然都应该有同样的幸福和同样的利益,那么也应该享受同样的快乐,抱有同样的希望。”孟德斯鸠的经济思想,尤其是关于贸易问题的思想,是18世纪法国资本主义经济日益发展的产物,它反映了18世纪上半叶法国新兴资产阶级力图摆脱封建桎槁,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迫切要求。它也是孟德斯鸠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所包含的许多合理因素,对我们今天仍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结语:
在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这时期的进步思想是推动其后的政治、革命斗争的重要动力。孟德斯鸠是这个时期杰出的先进思想家之一,他的著作是人类进步传统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类文化的宝贵遗产。就《论法的精神》而言,该著作的内容向我们诠释了他的热情、智慧、渊博的知识和犀利的文笔,更向我们集中展现了他的思想结晶。通过以上我对孟德斯鸠的部分经济和宗教思想的介绍,我们应该能够感受到孟德斯鸠的思想对今天社会发展和人类生活的贡献和作用,同时也能看到那些思想带来的现实意义。孟德斯鸠的思想牵涉的范围很广,我们不能够一一加以论述和解释,只能抓住符合今天历史发展的某些思想,在了解和学习的同时,继续坚持、借鉴和创新。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我们可以看得更远,做得更好,唱的更响。感谢上天赐予我们伟大的孟德斯鸠,带给我们后世如此震撼的思想理论,使得今天的社会能够稳健的发展。
《论法的精神》之读书笔记
有一本书,鸿篇巨制,内容广博,以法律和政治为中心,遍涉经济、社会、宗教、伦理、历史、地理、气候等诸方面,更以特定的方式阐述了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法学内容,近乎为法学的百科全书。这本书就是《论法的精神》,这个人就是《论法的精神》的作者,18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研究指向的是什么问题,或者说,孟德斯鸠在该书中主要想解决什么问题?这也是我写这篇读书笔记所想要和大家分享的。接下来,我将对本书中的几个重要的观点加以阐述。
一、政体决定法律
在孟德斯鸠的思想中,对法律影响最大的是政体。孟德斯鸠把国家政体分为两大要素: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在政体的两大要素中,对法律影响最大的是政体原则。
(一)政体性质决定基本法律
在孟德斯鸠的语言中,所谓“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政体性质就是指国家权力结构和行使的最基本现象,或最本质因素。
孟德斯鸠将政体按照传统的方法划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体。共和政体的性质就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共和政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民主政治—由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另一种是贵族政治—有一部分握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单独一个人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执政的政体。专职政体的性质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的政体。
(二)政体原则决定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原则不同于政体的性质。政体的性质是“政体本身的构造”;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同时,孟德斯鸠强调,所谓政体的原则,不是说各种政体中已有的或现有的东西,而是应有的东西,即“应该要有这些原则,否则政体就不完全。”总的看来,孟德斯鸠所说的政体的原则主要是指处于某一政体中的人们的思想、品质、情感、观念之类的主观精神状态。简单的说,孟德斯鸠所谓的“政体的原则”是一种政体中的主导性群体所应当具有的精神、观念、情感、意识等。
二、对安全的追求决定法律
(一)为保障国家安全、防御外敌而采取的措施,决定相应的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都是从同一个原则出发,就是:‘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对安全的追求,是一个国家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保障国家安全的办法。共和政体从本质上说,并不安全、稳定。他认为,“一个共和国,如果小的话,则亡于外力;如果大的话,则亡于内部的邪恶。”无论是民主制的共和国还是贵族制的共和国都不能避免这种弊端,以至它们都容易被君主专制所取代。专制国家通常用荒废边境部分土地以便与外界隔离,或者设置藩镇以便与外敌隔离的办法来保障本国的安全;君主国家通常用设置要塞、驻扎军队的办法保障自己的安全,这些都分别表现为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为自卫而攻击、征服他国后所采取的统治被征服地居民的措施,决定相应的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就像公民拥有自卫权一样,国际法也规定国家有进行自卫战争的权利。孟德斯鸠甚至认为,如果一个民族预见到他民族可能会发动旨在灭亡自己的攻击行动时,就可以主动攻击该民族。不同政体的国家对被征服地会采取不同的统治措施,这会决定被征服地的法律。一般来说,征服国对待被征服国有下列四种统治方式:“(一)按照被征服国原有的法律继续治理其国家,而征服国则仅仅行使政治及民事方面的统治权;(二)在被征服国建立崭新的政治和民事的治理机构;(三)毁灭这个社会而把它的成员分散到其他的社会里去;(四)把它的公民全体灭绝。”
孟德斯鸠指出,根据自然法,万物莫不力求保存其种类,可以推论出,政府是为了取得,包含着保存和使用,而不能是破坏。传统上认为征服者在征服之后可以屠杀被征服者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同样,有杀人权引申出的奴役权也是不存在的。如果一个民主共和国征服了其他国家,应当将被征服国纳入民主范围;应当尽可能地以良好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来弥补征服统治的弊端。
(三)对自由的追求,决定了国家政体和相应的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人们珍视和重视的东西。对政治自由的追求,可以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的目的。围绕着实现政治自由这一目的,对一个国家有关政体的法律和有关公民行为的法律都形成一些原则性要求。
孟德斯鸠首先着手阐明自由的含义。孟德斯鸠认为,尽管不同的人对自由有不同的理解,但确切的说,“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它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三、自然地理环境决定或影响法律
孟德斯鸠在人类思想史上率先从自然条件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他认为,自然地理环境条件对法律的产生、发展有重大影响作用,甚至可能有决定作用。
(一)气候条件对法律的影响作用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在最初产生时,受人们的精神气质、内心感情的影响相当大;而人们的这种精神气质、感情因素又受到气候条件影响和作用,因此,处于不同气候条件下的不同民族因情感、气质因素的不同而创造出的法律各不相同。炎热的气候条件下,人们大多表现为懒惰、怯懦、心神不定,这种气质适合于暴君统治,而暴君统治又必然制定较严酷的法律;寒冷的气候条件下,人们意志刚强、勇敢、自信、豪放,这种气质的人们珍视并善于捍卫自由,所以适合于建立共和国,并产生出维护自由的法律。他认为,亚洲多专制政体,欧洲多共和政体,主要是气候条件所决定的。
(二)国家的地理条件对法律的影响和作用
孟德斯鸠认为,一国的地理条件也对政体、法律有着重大影响。一般说来,土壤肥沃、地势平坦,国家不易防守、易被征服,容易使人缺乏毅力、眷恋生命。于是,在这种地理环境条件下适合于专制政体,且法律简单、残暴。相反,地貌多山、土壤贫瘠,国家可以据险防守,人们勇敢善战,崇尚自由。于是,在这样的地方容易建立共和制度,且法律倾向自由。
后记:这是一本具有划时代影响、内容广博的巨著,除了上述这些观点外,还有许多精辟的理论,如法律与贸易的关系、法律与人口的关系、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等等,在此就不一一罗列了。同时,它也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细细品味,它所蕴含的智慧和远见卓识随着岁月的见证越发凸显,并历久弥新!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是由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所写的社会学巨著。这本书原著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此书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一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但是此书在当时触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甚至被巴黎大学列为禁书。
本书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①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原则。②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英国范例。③地理与政治关系的学说及各种推论。④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⑤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关于封建法律学说。⑥一般性结论。
我选取了关于三权分立学说的11章、12章进行了精读。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给我的一个感觉就是,这本书虽然深刻但是不枯燥。因为孟德斯鸠写这本书,提出有关政体,有关分权学说,以及有关法律与地理以及其他因素的关系时,并不是一直大段的去叙述这些道理,而是通过历史给人一种很直观的感受。也许会有人觉得孟德斯鸠的这本书充满了经验主义,很多都是表象。而我觉得,这恰恰是值得思考的地方,通过这些历史来了解孟德斯鸠真正的思想内涵。
在十一章中,孟德斯鸠以英格兰为例提出了他所想的三权分立学说。并且根据第一卷中他所划分的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分析了其中的权力关系。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孟德斯鸠指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立法机关定期开会,除此之外还有权监督法律的执行。人民为资产阶级和贵族。平民院享有创议权,贵族享有否决权。贵族院由世袭产生,平民院由选举产生。行政权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它执行国家的意志,应该由国王掌握。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具有独立性,应由法院和陪审官会使。如果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农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他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自己在上高中的时候,历史书上曾经讲到过美国的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这正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灵活运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不仅成为了美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指导思想。在民国初期,严复曾经翻译《论法的精神》一书,并且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这种有很多三权分立学说影子,并且孙中山根据这个学说提出了加入了自己的思想,提出了五权宪法学说。但是为什么现在三权分立不能在中国实施呢?上堂课老师讲到了政治权利,政治自由,有时候看到美国的大选,自己会有种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哪去了的感觉。中国为什么采取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三权分立呢?感觉三权分立也很合理,行的通啊。但是,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它比三权分立更适合中国。
其实,三权分立放中国真不一定行得通。首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建国初期,百废待兴,根本没有资本去实行三权分立,国家需要一个执政党去全心全意领导人民建设中国。而三权分立所要求的是,多党执政,统一竞争,这不可避免的会消耗社会资产,对生产力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还有,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是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靠着一个个五年计划,中国逐步发展。而三权分立的一大弱点就是,权力在制约,决策很多都没有执行力。拿美国来说,总统提出一个政策议案,国会不同意,资金不到位,就执行不了。其次,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决策方式采取的是民主集中制。人民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机关,其他各部门,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自己曾经在课堂上问过老师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为什么我们觉得我们行使不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其实这也和我们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以及现在的自身思想觉悟有关。很多人没有这种权利意识,觉得没了就没了,对我们也没太大影响,反而这种政治权利不如一些基本权利。我们如果想货真价实的感受到那种民主的选举与被选举,不是看采取什么政治制度,而是要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敢于去争取,只要你敢于用,敢于维护,宪法就是你的坚实后盾!
虽然三权分立不适合中国,但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地缘政治,自由观点,这些理论中的精华都可以被我们汲取。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要对立法机构进行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也就是人民参与立法,一方面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还有就是人大代表要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现在很多地区人大代表水平参差不齐,要想一个法律能够尽早出台,公平合理,也需要人大代表自身素质的提高。
在本书中有一句话“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不禁让人想到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三权分立也好,分权制衡也好,最关键的还是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对进行限制。三权分立利用的是权力内部的自身矛盾进行限制,而我们则需要人民来监督权力,这又回到了我们要提高自身权利意识,我们就是国家的主人,去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之下!
在读《论法的精神》的时候,有的时候的确很难去理解作者想表达东西,以及把作者的思想链接起来。很多时候都是一块一块的,甚至这每一块都还似懂非懂,不过通过对罗马历史的一些了解,加上作者语言比较通俗,多揣摩几次还能理解大概意思。但总体感觉,这本书是值得读的,而不是如辉格列不必读书目上所言。
最后以作者的一句话总结:请读者对一部二十年的著作不要浏览片刻就得出结论;应当对整部书,并非书中只言片语给予赞扬或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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