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尉氏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王书房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原告尉氏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王书房

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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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尉民初字第2464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尉氏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史志全,任主任。

被告王书房,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氏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王书房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书房的银行存款及帐户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尉氏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王书房的银行存款30000元及帐户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占喜

审 判 员 靳二民

审 判 员 段广建

二○○九年x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春生

审核人 陈占喜 签发人 王震峰

 

第二篇:商丘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黄颖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商丘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黄颖担保追偿权

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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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商梁民初字第216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商丘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东鸣,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显峰,该中心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颖,女。

原告商丘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黄颖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程显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颖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x月x日李忠在商丘市城市信用社贷款30000元,原告对上述贷款提供担保,被告向原告提供反担保。上述贷款到期后,李忠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原告按照担保合同向商丘市城市信用社履行了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0000元及国家贴息、利息(计算至完全清偿之日)。

被告未提出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与商丘市城市信用社签订的《合作协议》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份;3、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小学出具的证明一份;4、由被告黄颖签名的《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一份;5、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一份;6、商丘市城市信用社与李忠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7、商丘市城市信用社出具的代偿证明一份。以证据证明,原告为李忠在商丘市城市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被告黄颖为原告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借款期满后,李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反担保连带责任。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xx年x月x日,李忠在商丘市城市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30000元,期限一年,即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月利率5.1‰(借款期限内利息由政府贴息),逾期利率上浮50%,即7.65‰,原告对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被告黄颖为原告提供了反担保,并签订了反担保合同,约定担保范围:贷款本金30000元及该笔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国家贴息部分;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期间二年,即自20xx年x月12起至20xx年x月x日止。借款期满后,李忠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0xx年x月x日,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代替李忠偿还了贷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660.45元。被告黄颖未履行反担保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在为李忠向商丘城信社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时,要求李忠提供反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黄颖提供的连带责任反担保真实、合法、有效。李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履行了保证义务,代替李忠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黄颖履行反担保义务,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国家贴息和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颖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国家贴息(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

2月x日止,月利率按5.1‰计算)和逾期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月利率按7.65‰),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孝忠 审 判 员 吴显军 审 判 员 张幸福 二00九年x月x日书 记 员 周新霞

 

第三篇:贷款偿还担保书

________银行:

我单位受_________(以下简称被保证方)的委托,同意作为被保证方向贵行申请人民币贷款_________万元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保证人。

我单位的担保责任、义务如下:

1.我单位保证被保证方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按被保证方与贵行所签订之贷款合同的规定,归还人民币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2.我单位保证,如果我单位收到贵行发出被保证方未按期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通知或在贵行委托银行收款通知书后,我单位将按照中国投资银行投资贷款试行办法的规定,在被担保方未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后10天内,代其向贵行汇交所欠的人民币贷款本金和利息和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归还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所有逾期应增加的利息。

3.被保证方同贵行的其他权利、义务遵照“贷款合同”执行。

担保单位(盖章):_________

担保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担保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电挂、电报及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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