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信息工作的通知(佛银监发〔20xx〕18号)

佛银监发〔20xx〕1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文

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

信息工作的通知

农发行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行,各城市商业银行佛山分行,各外资银行分(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佛山分行,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各农村商业银行,各区农信联社,各村镇银行: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和银监会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相关政策精神,及时跟进辖内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联系人员名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更好地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加强各方交流联动,请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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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各银行”)明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分管负责人和日常工作联系人,填写《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联系人员名单》(见附件),并于20xx年x月x日前按要求报送对口监管科室。今后联系人员如有变动,请及时进行报送更新。

二、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采集机制。为及时收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第一手素材,积极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请各银行从本文发出之日起按要求定期报送以下材料:

(一)小微企业基础数据。各银行应于每月x日前向佛山银监分局统信科报送上月度小微企业户数、授信余额、贷款余额,新增贷款余额、贷款增速,不良余额、不良率等基础数据。

(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材料。各银行应于每季度后 1日前向佛山银监分局对口监管科室报送至少一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材料,内容包括各银行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最新动态、先进做法、相关产品和典型案例、在媒体或其他信息渠道发布的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信息稿等。

(三)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媒体报道稿。各银行应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宣传报道,并自20xx年起将在媒体或其他信息渠道发布的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信息稿与经验材料一并报送佛山银监分局对口监管科室,同时注明刊发刊物名称及日期。

(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年度总结材料。各银行应及时对- 2 -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年度总结,并提出下一年相关工作计划。有关材料应于次年x月x日前报送佛山银监分局对口监管科室。

三、创办信息简报。佛山银监分局将根据各银行所报材料,结合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最新情况,按季编发信息简报,主要内容包括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情况、监管部门工作动态、各银行的有效举措和典型案例等。

四、建立信息报送通报制度。佛山银监分局将对各银行的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好的信息材料推荐给上级单位,加大宣传力度。

请各银行通过办公综合业务系统向对口监管部门报送联系人。

联系人:监管一科 何莉娜 82732313

监管二科 周鹤峰 82730717

监管三科 朱婉明 82732336

附件: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二○20xx年x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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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金融文秘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信息 通知 内部发送:局领导,办公室,统计信息科,各监管科室。

联 系 人:何莉娜 联系电话:0757-8273231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办公室 二〇20xx年x月二十二日印发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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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xx〕2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xx〕23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自20xx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部分银行相继开办了该项业务,业务规模日益扩大。为保障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健发展,切实加强风险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调资产质量,循序渐进推进证券化业务。各行要根据自身业务水平及管理能力等情况循序渐进发展证券化业务。鉴于目前市场情况及投资者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应强调资产质量,证券化资产以好的和比较好的资产为主;如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由于其风险特征完全不同,各行要切实做好违约风险和信用(经营)风险的分散和信息披露工作。

二、确保“真实出售”,控制信贷风险。一是发起行要切实落实证券化资产的“出表”要求,做到真实出售,降低银行信贷风险;二是发起行要准确区分和评估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仍然保留的风险,对保留的风险必须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三、强调“经济实质”,严格资本计提。参与证券化业务的相关银行要严格遵循资本监管的有关要求,对于风险的衡量应依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准确判断资产证券化是否实现了风险的有效转移,对于因证券发起、信用增级、投资以及贷款服务等形成的证券化风险暴露都要计提资本,确保资本充足和审慎经营。

四、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一是在发起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起行应建立针对性较强的证券化业务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涵盖业务流程与管理、基础资产选调流程、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等。要确保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总体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相关风险。二是在履行贷款服务功能时,贷款服务银行要明确信息提供、资金划付等工作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部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动态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提高系统功能

完备性及稳定性,优化信息系统支持,明确每一个环节的时间截点,确保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中的义务。

五、科学合理制定贷款服务考核机制,防范道德风险。贷款服务银行应建立健全证券化资产管理服务的内部规章和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充实人员,规范服务管理行为,建立相应的激励考核机制,将证券化贷款管理尽职情况纳入对相关人员的考核范围,确保管理水平达到交易文件约定标准,切实防范贷款服务道德风险。尤其是对于证券化后出现借款人违约的贷款,要切实加大催收力度,提高催收要求和处置效率,实施动态监控,降低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

六、规范债权转移相关工作,防范法律风险。一是发起行应聘请具有良好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承销商、会计顾问、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确保业务各个环节、步骤的规范运作。二是发起行应与相关司法以及监管部门充分沟通,确保交易结构设计以及实际操作依法合规。三是发起行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与债务人的沟通工作,防止债务人对证券化业务产生误解,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方便,防范证券化业务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七、严格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参与证券化业务的相关银行要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做好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在向次级证券投资者披露基础资产信息时,应督促投资者按照相关约定做好重要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八、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参与证券化业务的相关银行要提高公众对信贷资产支持产品价值的认识,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做好投资者培养工作,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的培养工作。

二○○八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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