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朱某离婚纠纷案

王某诉朱某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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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杨民一(民)初字第421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

被告朱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强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某,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自行相识恋爱,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婚后发现双方在生活习惯、价值观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发生争吵时被告不仅表现的情绪激动而且还几次动手打原告。20xx年x月x日起,原、被告分居;现原、被告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决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被告个人的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    

被告朱某辩称,婚姻情况属实,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没有根本性矛盾。原告所说的离婚理由都是虚构的,有的都是夸大的。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原、被告于20xx年自行相识恋爱,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现原告因与被告生活习惯、价值观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并产生矛盾,致双方感情不睦。

审理中,因原、被告对婚姻态度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和婚后初期感情基础应较好。现原告因与被告生活习惯、价值观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并产生矛盾,致双方产生分歧;审理中,被告要求

夫妻和好,原告应从珍惜家庭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强康

书 记 员 杨诚

 

第二篇:沈某甲诉郭某离婚纠纷案

沈某甲诉郭某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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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宝民一(民)初字第673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沈某甲。

被告郭某。

原告沈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甲、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xx年x月登记结婚,20xx年x月生育一女沈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孩子抚养等问题,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xx年x月起诉离婚,但未获法院准许。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郭某辩称,夫妻感情还未破裂,被告一直照顾家庭,希望双方能够和好,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甲与被告郭某于20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xx年x月登记结婚,20xx年x月生育一女沈某乙。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xx年x月起诉离婚,但未获法院准许。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xx)宝民一(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

曾起诉离婚,但现原告据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尚不充分,且被告当庭表示希望双方和睦相处。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应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共同努力构建和谐的家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原告沈某甲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沈某甲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沈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乾

书 记 员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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