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丽容诉黄冬青离婚纠纷一案

郑丽容诉黄冬青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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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仙民初字第537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丽容,女。

被告黄冬青,男。

原告郑丽容与被告黄冬青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丽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冬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违法犯罪,影响夫妻感情,致夫妻长时间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及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x月x日经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经常违法犯罪,且多次被拘留监禁,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双方自20xx年x月x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依法按缺席审理和判决。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经常违法犯罪,且多次被拘留监禁,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双方自20xx年x月x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原告的主张,故不能认定,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增强家庭责任感,夫妻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珍惜夫妻感情,各自克服不足之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郑丽容与被告黄冬青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郑丽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元 锦

二O20xx年x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毅 鹏

 

第二篇:黄凤姣诉黄盛华离婚纠纷一案

黄凤姣诉黄盛华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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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安法民一初字第1204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黄凤姣,女。

委托代理人黄如清,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黄盛华,男。

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凤姣与被告黄盛华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的感情一般。20xx年x月原、被告共同收养女孩黄雨乐并办理了户口登记。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亦无嫁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凤姣与被告黄盛华离婚;

二、共同收养的女孩黄雨乐由被告黄盛华抚养,原告黄凤姣有探望的权利;

三、原告黄凤姣一次性给予被告黄盛华经济帮助10000元(当庭给付)。 案件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凤姣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林 令

二○一○年x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邓 馥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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