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论提纲

被告辩论提纲

一.离婚

(一)

(二)

(三) 事实:被告对原告感情破裂。 证据:参照原告证据目录。 法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

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

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财产分割

【被告无过错】

(一)共同财产

1.结婚合法性

(1)事实:20xx年,二人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二人都达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有效。

(2)证据:20xx年二人于中国领取的结婚证。

(3)法理:《婚姻法》第8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一规定说明: (1)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2)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4)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 ,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管理法则》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②法律适用:根据上述规定,二人婚姻自20xx年发生效力,其后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2.共同财产

(1)事实:被告大多数财产结婚前已有。

(2)证据:有多处房产和大量现金

(3)法理:①《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①) 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③)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②法律适用:大多数财产是符合上述规定的,而且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二)未进行财产转移

1.事实:被告处分的财产均属其个人财产。

2.证据:证人证言

3.法理:①《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②法律适用:被告未实施上述行为。

(三)家庭暴力

1.事实:被告没有多次殴打原告,且发短信辱骂原告。

2.证据:参照原告证据目录中的被告口述、证人证言。

3.法理:①(《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②法律适用:其对原告的伤害未到一定的后果。

【二】被告理应有权与原告平等的分割共同财产

(一)

(二) 事实:原告与被告共同享有结婚后的财产,被告没有过错方,且被告未实施原告提出的转移财产、家庭暴力之类的行为。 证据:参照证据目录。

法理:《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抚养权

(一)事实:被告为未成年人的父亲,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抚养的权利。

(二)证据:户口簿

(三)法理: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四)补充,原告将孩子送到美国将影响其与女儿感情的培养,以至于法院作出不利己的判决。

 

第二篇:答辩提纲

“五四红旗团支部”答辩提纲 一、

二、 卷首语 班子建设

1. 团支部简介

2. 团支委简介

三、

四、 同学眼里的团支部 团支部活动介绍

1.思想教育

(1)A主题团日教育

B参加学校活动

①青年与爱国主题演讲比赛 ②宿舍卫生文化评比活动

③创赢人生创业计划大赛

(2)成立双学小组

(3)“学习邓小平理论”主题班会

2.科技(学习)活动

A成立科技小组

B参加创赢人生创业计划大赛

C参加校区“祖国在我心中”演讲比赛

3. 社会实践活动

参加寒假社会实践,递交社会实践报告

4. 青年志愿者活动——无偿献血

5.文体活动

A全民全运班级体育活动

B校园十大歌手比赛

6.学风建设

(1)新老生交流会

(2)宿舍内日常学习交流活动

(3)诚信考试动员会

7宣传活动

A校内投稿录用三篇

B参加“建国六十周年”征文比赛 C制作宣传展板

8班级文化建设;

A班训

B班歌《我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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