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考试经验分享:如何利用上班时间备战

作时间一般人都会比较忙,很多工作上的事情要处理。但工作之外也有一小部分时间我们可以利用好,用它来充实自己的学习和生活,真可谓是一举两得。

下面是一位上班族前辈,她把工作之外的多余时间用来复习执业药师的考试,以考执业药师为例,向我们阐述了一些合理利用时间的方法。小编整理发布这篇文章。

上班之外时间安排,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工作繁忙的、工作清闲的。对于前者来说,从早到晚老板喋喋不休,脑子一个劲的围着工作转,不可能有时间看书的,所以建议一心一意做好工作,下班后再按照自己制定的计划走,否则不但会影响工作,学习效率也不怎么好。后者清闲型大多是一些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同志,若在单位有大部分空闲时间而又常常无人问津的话,利用这段时间复习还是不错的,可以在自己的计划里安排每天上班时间的复习计划。

下班后时间安排,下班后家务若不是很多的话,从六点半就开始看书比较合适,到十一点半应该不成问题,大概5个小时的时间,其实上班族每天能学习五个小时实在是难得。但有一点是不容忽视的,人的精力总是有限的,每天工作那么长时间,回来还要看书,受得了吗?刚开始或许会困难点,但只要有坚定的信念,能持之以恒下去一周,这种疲劳就会消除,坚持21天就会成为一种习惯了!毕竟还有近七个小时的睡眠时间,对于成年人来说是足够的,但要切忌一点:休息一定要有规律,不能今天少看点,明天多看会,这样人是最容易疲惫的,最终的结果是无功而返。

周末时间安排,周末的时间对在职考生来说是最为珍贵的,这段时间一定要好好利用,聚会该取消的取消,应酬该拒绝的拒绝。周末不易起得过早,九点开始学习比较适合,晚上也不易睡得过晚,十一点左右睡觉比较合适。这样下来,两天大概有20个小时的复习时间。统计下来一周有近五十个小时的学习时间,这对于复习来说是足够的。

我们可以把这部分时间分成以上几大小块,怎么利用,就看自己的安排了,当然,我觉得,多余时间你把它利用好,也是对自己的一份礼物和帮助。

 

第二篇: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重要时间总结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重要时间总结

整理了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重要的时间,部份重要时间总结内容要求回复可见!

1.处方限量

(1)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一次常用量(注射剂)、7日常用量(缓、控释制剂)、3日常用量(其他剂型)

门(急)诊患者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3日常用量(注射剂)、15日常用量(缓、控释制剂)、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

哌醋甲酯治疗儿童多动症:15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逐日开具,1日常用量

盐酸二氢埃托啡:一次用量(限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一次用量(限医疗机构内使用)

(2)第二类精神药品:7日常用量

(3)毒性药品:2日极量

(4)一般门诊处方:7日用量;急诊处方:3日用量;(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

2.处方保管

1年(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2年(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药店中的普通处方)、2年以上(药店的外配处方)、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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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种记录的保存年限

(1)经营企业中(GSP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批发企业——超过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购进记录、验收记录、质量跟踪记录、销售记录等);3年(退货记录)

零售企业——超过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购进记录)

(2)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超过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医疗机构制剂,发生不良反应者的病历和有关原始记录——保留至少1年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3)毒性药品的生产记录保存5年

(4)疫苗的各种证明文件(批检合格证明、通关单等)及购销记录——保存至超过疫苗有限期2年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专用帐册——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4.有效期

(1)5年——“三证”,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GMP、GSP、GAP证书,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各种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建档保存

(2)3年——执业药师注册、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国家基本药物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3)1年——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5.药品法及实施条例中

(1)行政强制措施——7日内(行政处理决定)、15日内(需要检验的)

(2)紧急控制措施——5日内(组织鉴定)、15日内(行政处理决定)

(3)xx年内(76条一款)

(4)30日内(审查企业筹建、验收、申请变更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新开办企业申请认证)

15日内(零售企业验收、决定变更许可证)

(5)6个月(申请换许可证、药品再注册)

(6)新药的监测期——不超过5年

6.行政复议期限——60日

行政诉讼期限——3个月

7.刑法第141、142条

3年以下或者拘役,3年以上xx年以下,xx年以上、无期(死刑)

- 本文出自药圈,原文地址:http://www.yaoq.net/thread-72346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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