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公证须知

申请办理公证须知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

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公证的效力

(1)法定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

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

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而不

再经过诉讼程序。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根据有关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根据国际惯例及当事人之

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公证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三、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

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

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

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 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四、办理委托、声明公证及所需材料;

委托人、声明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如果申办委托公证还需要委托人的身份证的

复印件,委托事项凭证(如房地产、股票、存款凭证等)。填写委托书、声明书,并在委托书、声明书上签

名或盖章。

五、房屋租赁合同公证: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应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填写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申请表,向公证机关提

供有关材料。

出租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公民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

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房地产证;

公民出租房屋,须提供《房屋出租许可证》,法人出租房屋,须提供《房屋出租经营许可证》等。

承租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公民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

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等。

六、房屋买卖公证: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公证必须亲自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需提交

经公证机关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可由受托人代为办理。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房屋买卖双方当

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代

理人应提供授权证书。委托人不在本地的,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如果申请人居住国外,要提供

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理,并提供来往书信。(2)房产所有权证。(3)

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卖房申请书和评议房价单等。(4)房屋买卖合同文本。(5)如果房产属卖房人与他人

共有的,应提供其他房产所有权人同意卖房或放弃产权的书面意见。(6)如果是单位买房或卖房,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七、申请办理财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应出示被继承财产的权利凭证(例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存折、股权凭证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例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遗体火化销户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等),均出示原件;如果被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尚未注销,需提供;

(二)、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的内容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2、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已死亡,如尚健在,应写明其姓名;

3、被继承人的配偶姓名(未婚者写明其未婚),配偶已死亡的,应写明其死亡的时间、写明是否是原配夫妻,如不是原配夫妻应写明原配偶姓名及原婚姻子女情况;

4、被继承人总共有子女几人,有无收养子女,子女的姓名,如有子女已死亡的,应写明死亡的时间、死亡时是否已婚,已婚的写明其配偶和子女情况;

(三)、如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需提供;

(四)、被继承人生前未立公证遗嘱的,其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事先商定由谁继承,自愿放弃继承权的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自愿放弃继承权的人在外地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须在其居住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五)、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上述有关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到公证处申办,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及有效的委托书,代理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第二篇:办理公证指南

办理公证指南

一、执业区域:

东莞市公证处

莞城、东城、南城、寮步、石排、石碣、石龙、麻涌、洪梅、高埗、万江、中堂、道滘、望牛墩、茶山、大岭山、松山湖。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B座7楼

咨询电话:(0769)23661731、23661733、22480226、23661735、23661749、23661751

传真:2222263

常平公证处

凤岗、清溪、塘厦、樟木头、谢岗、黄江、常平、大朗、东坑、横沥、企石、桥头。

地址:东莞市常平镇常马路丽城大道6号公证大楼(即丽景花园对面、金凯水都旁边)

咨询电话: (0769)81893338 、81883339 、81893330

传真:81893337

虎门公证处

虎门、厚街、长安、沙田。

地址: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245号中科数码城一楼(富莱酒店旁)

电话:(0769)82887373 82887369 82887363

传真:(0769)82887367

二、办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公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发包方:

1、 公司的资质登记证书(房地产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公章;法定代表人带身份证原件亲自办

理,若不能到公证机构办理,由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书及介绍信,由受托人带身份证原件办理;

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项目批复;

5、 工程预算书

6、 如工程通过招标方式的,须提供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

7、 非招标项目,须提供发包方的公司章程(工商局查询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一致

同意由何单位承包该项目,须注明工程合同总价。

8、受理后经初步审查公证员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

(二)承包方:

1、 公司的资质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公章,若为东莞市外的国内公司提供当地公证处出具的营

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公证书;

2、 法定代表人带身份证原件亲自办理,法定代表人在东莞市外的,由当地的公证处出具授权书公证

书,由代理人代为办理

3、一式N份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

4、受理后经初步审查公证员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

(三)办理担保函公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1、 2、 3、 4、 5、 担保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带身份证原件亲自办理;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在其所在地的公证处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由代理人携带公证书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办理。 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担保合同复印件。 公司章程(要求的目的是:审查其公司在担保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有没有必须经过什么程序才能作出担保的规定) 担保函原件N份(提示公证处要留底一份),所提供的担保函除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外,其他的内容必须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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