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基层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析基层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我国现行法律对其规定是相当的少,即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中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细节规定,这些规定给基层检察院如何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明确了工作程序,但由于这些规定还不够细致、具体,使得在司法实践中,立案监督工作往往大打折扣,成效甚微。接下来,本文通过对我院近五年(20xx至20xx年)立案监督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20xx年至20xx年,我院共受理的立案监督线索共50件,平均每年收到的线索10件,成功立案监督5件,平均每年1件,这些线索大多说来源于受害人的控告。通过对我院近五年立案监督工作分析来看,发现存在着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线索来源过窄,渠道不畅

从近五年来的数据来看,立案监督线索主要来源于受害人及家属的申诉、以及其他信访部门移送,平均每年只能收到10件左右

的立案监督线索,来源过窄,且质量不高,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线索根本不涉及刑事而只是一些经济纠纷的上访上告案件,这些类型的线索根本没有价值。导致立案监督来源窄且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民众的法律意识不强,有的受害人在案件发生后缺乏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权益的意识,有的受害人在事情私了后不再控告、申诉。二是宣传不够到位,很多受害人在案件发生后,根本不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更加不知检察机关有立案监督权这一回事,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了立案监督线索质量不高。

(二)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现象普遍存在

20xx年至20xx年,近5年时间我院成功立案监督5件案件,其中有2件案件至今尚未结案,久拖不决。对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有些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对此存在着抵触情绪,认为检察院的监督行为是在同自己唱反调,从而对立案监督的案件产生消极甚至是对立情绪,影响了监督效果。

(三)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消极不作为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通常在行使立案监督职权时表现的很消极,这主要是由于他们在行使立案监督职权时心里负担重、顾虑多。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主要对象是公安机关,而平时侦查监督科的干警与公安机关的干警接触较多,关系较为密切,因此在行使立案监督职权时,就会错误的认为这样是在扯朋友后腿,挑他们刺,因此,他们有时为了避免伤了大家和气,睁只眼闭只眼,消极行使立案监督权。特别是对于有领导打过招呼的案子,他们更是不愿办、不敢办。

(四)缺乏强制力,监督措施难落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这些规定只是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时应该怎样做,可对于公安机关不按规定办时下一步该怎么做缺乏规定,即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这种情况就和我国关于证人出庭的规定相似,只是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对于违法此义务后,相应的惩罚措施却没有。司法实务中,就有检察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却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也未立案。强制措施的缺乏导致立案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五)立案监督人员少,力量薄弱

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相对其他业务科室来讲,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普遍存在人员少、力量弱的问题。就我们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而言,侦查监督科总共有13人(包括两名书记员、三名文员),每年批捕的案件大约有2500件,平均每个干警大约每年批捕200件案件,审查逮捕工作已经占去了部门工作人员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他们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专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人员力量的相对不足,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立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解决刑事立案监督问题的对策

总的来说,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很多问题,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立法层面的原因,也有司法实践方面的原因。但本文认为造成此困境主要还是立法层面的原因,亟需从立法角度予以完善。因此,当前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完善立法规定。

(一)明确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对象规定为“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以及“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和其他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只有将对“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以及“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行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刑事立案监督体系,才能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的相应权力 刑事立案监督调查权、刑事立案监督决定权、刑事立案监督处罚建议权,具体包括: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立案主体工作人员在刑事立案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纠正后,对方仍然拒不改正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依照监督处罚程序,建议刑事立案主体停止其职务活动,由刑事立案主体另派办案人员,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纠正违法过程中,认为需要给予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时,有权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书,刑事立案主体接到意见书后,应当对违法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

(三)整合资源,加强联动

首先,检察机关应该做好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工作,建议由最

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要求公安机关将发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等文书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使得检察机关能够更好的做好立案监督工作。其次加强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借助税务、工商、卫生防疫,药监和烟草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办案件中,发现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或已移送司法机关却未立案处理的案件,展开立案监督。这样既扩宽了线索渠道,又节约了办案资源。借助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职权搭好的“梯”子使基层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工作更上一层“楼”。

(四)加强学习,进一步强化干警对立案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是专业性十分强的工作,目前我国的检察院还没有设立一个专门处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科室,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对于在基层院干警来说业务还很生疏,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借鉴其他院的成功经验,多多组织相关业务的研讨会,进一步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一是从思想上使干警认识到立案监督是当前也是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是体现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二是培养干警立案监督的工作意识,把立案监督工作贯穿于整个侦查监督工作始终。

(五)成立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机构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目前没有一家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机构,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实际负责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这是刑事立案监督的组织保证。在监督工作

中发现,有些案件可能存在经办人员有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行为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本院反贪、渎检部门,这样一来就可以很好的挖掘内部潜力,真正切实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二篇:试析基层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析基层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作者:罗兴 编辑:studa1211

论文摘要 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带头履行法律和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刑事立案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既可以有效的打击犯罪分子,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与此同时,又可以有效地防止徇私枉法、索贿受贿行为的发生。

论文关键词 刑事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 犯罪分子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我国现行法律对其规定是相当的少,即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中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细节规定,这些规定给基层检察院如何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明确了工作程序,但由于这些规定还不够细致、具体,使得在司法实践中,立案监督工作往往大打折扣,成效甚微。接下来,本文通过对我院近五年(20xx至20xx年)立案监督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20xx年至20xx年,我院共受理的立案监督线索共50件,平均每年收到的线索10件,成功立案监督5件,平均每年1件,这些线索大多说来源于受害人的控告。通过对我院近五年立案监督工作分析来看,发现存在着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线索来源过窄,渠道不畅

从近五年来的数据来看,立案监督线索主要来源于受害人及家属的申诉、以及其他信访部门移送,平均每年只能收到10件左右的立案监督线索,来源过窄,且质量不高,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线索根本不涉及刑事而只是一些经济纠纷的上访上告案件,这些类型的线索根本没有价值。导致立案监督来源窄且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民众的法律意识不强,有的受害人在案件发生后缺乏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权益的意识,有的受害人在事情私了后不再控告、申诉。二是宣传不够到位,很多受害人在案件发生后,根本不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更加不知检察机关有立案监督权这一回事,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了立案监督线索质量不高。

(二)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现象普遍存在

20xx年至20xx年,近5年时间我院成功立案监督5件案件,其中有2件案件至今尚未结案,久拖不决。对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有些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对此存在着抵触情绪,认为检察院的监督行为是在同自己唱反调,从而对立案监督的案件产生消极甚至是对立情绪,影响了监督效果。

(三)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消极不作为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通常在行使立案监督职权时表现的很消极,这主要是由于他

们在行使立案监督职权时心里负担重、顾虑多。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主要对象是公安机关,而平时侦查监督科的干警与公安机关的干警接触较多,关系较为密切,因此在行使立案监督职权时,就会错误的认为这样是在扯朋友后腿,挑他们刺,因此,他们有时为了避免伤了大家和气,睁只眼闭只眼,消极行使立案监督权。特别是对于有领导打过招呼的案子,他们更是不愿办、不敢办。

(四)缺乏强制力,监督措施难落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这些规定只是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时应该怎样做,可对于公安机关不按规定办时下一步该怎么做缺乏规定,即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这种情况就和我国关于证人出庭的规定相似,只是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对于违法此义务后,相应的惩罚措施却没有。司法实务中,就有检察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却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也未立案。强制措施的缺乏导致立案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五)立案监督人员少,力量薄弱

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相对其他业务科室来讲,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普遍存在人员少、力量弱的问题。就我们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而言,侦查监督科总共有13人(包括两名书记员、三名文员),每年批捕的案件大约有2500件,平均每个干警大约每年批捕200件案件,审查逮捕工作已经占去了部门工作人员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他们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专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人员力量的相对不足,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立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解决刑事立案监督问题的对策

总的来说,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很多问题,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立法层面的原因,也有司法实践方面的原因。但本文认为造成此困境主要还是立法层面的原因,亟需从立法角度予以完善。因此,当前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完善立法规定。

(一)明确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对象规定为“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以及“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和其他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只有将对“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以及“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行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刑事立案监督体系,才能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的相应权力

刑事立案监督调查权、刑事立案监督决定权、刑事立案监督处罚建议权,具体包括: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立案主体工作人员在刑事立案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纠正后,对方仍然拒不改正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依照监督处罚程序,建议刑事立案主体停止其职务活动,由刑事立案主体另派办案人员,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纠正违法过程中,认为需要给予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时,有权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书,刑事立案主体接到意见书后,应当对违法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

(三)整合资源,加强联动

首先,检察机关应该做好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工作,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要求公安机关将发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等文书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使得检察机关能够更好的做好立案监督工作。其次加强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借助税

务、工商、卫生防疫,药监和烟草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办案件中,发现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或已移送司法机关却未立案处理的案件,展开立案监督。这样既扩宽了线索渠道,又节约了办案资源。借助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职权搭好的“梯”子使基层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工作更上一层“楼”。

(四)加强学习,进一步强化干警对立案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是专业性十分强的工作,目前我国的检察院还没有设立一个专门处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科室,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对于在基层院干警来说业务还很生疏,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借鉴其他院的成功经验,多多组织相关业务的研讨会,进一步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一是从思想上使干警认识到立案监督是当前也是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是体现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二是培养干警立案监督的工作意识,把立案监督工作贯穿于整个侦查监督工作始终。

(五)成立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机构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目前没有一家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机构,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实际负责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这是刑事立案监督的组织保证。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些案件可能存在经办人员有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行为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本院反贪、渎检部门,这样一来就可以很好的挖掘内部潜力,真正切实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参考文献:

[1]吕品.通向成功开发和利用语文课程资源的指南:读韩雪屏等主编的《语文课程教学资源》[J].中学语文教学,20xx(07)http://www.xianlego.com/.

[2]王少元.语文教学中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策略研究[J].宁夏教育科研,http://www.xahuyi.com20xx(03).

[3]马小凤.谈如何有效地挖掘语文课程资源[J].宁夏教育科研,http://www.meiyuanjj.net/20xx(01).

[4]张香竹.新课程视角下的语文课程资源观[J].新课程研究:基础教育,20xx(11).

 

第三篇:检察院纪检工作总结

检察院纪检工作总结

一、领导重视,把纪检监察工作摆上院党组议事日程

纪检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落实从严治检,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加强队伍建设重要责任关口。院党组十分重视这项工作。一年来,**检察长多次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和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学习中央国务院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精神,并切实落实中央关于纪检监察部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_在全院于警缺编,在编人数偏少的情况下,落实机构建制一。一成立监察室配齐监察室人员:,落实政治、工作待遇。今年来,‘纪检监察干警转为正科检察员一人,为纪检监察于警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充分调动了纪检监察干警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同时重视纪检监察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选派纪检监察人员到县、市委党校学习培训。

二、抓责任追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新时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客观要求,是落实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体现,符合标本兼治、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的要求。年初,协助院党组抓好自身反腐败工作,制定**县人民检察院二00x年党风党纪教育计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全院干警学习党风党纪、政纪条例及“两个条例”学习,加深了全院干警对开展反腐败斗争重要性、必要性认识。同时,按照院内已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督促做好本单位落实责任分解,检察长与院党组成员、院党组成员和科局室负责人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把责任细化分解到各科局室,“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让每一位领导干部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哪个科局室出现违法违纪问题;除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视情追究科局室负责人直至分管领导人的责任。同时建立和完善廉政责任考核,做好院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及科局室负责人年度廉政档案归档资料的收集、整理、登记工作。年终以检察长的名义向市院上报

“200x年**县人民检察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通过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实施,全院干警的党风廉政纪律有所增强,爱院意识、敬业意识、创

业意识和奉献意识有所提高。也带动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取得实效。二00x年**县人民检察院基层院建设工作经验收,被市院以省院的先进基层院之一向省院推荐参加考评。

三、继续建立健全有关内外部监督机制

1、积极协助院党组抓好自身反腐败工作。从维护党的形象、从检察事业的长远出发、从关心和爱护检察于警等方面,把工作重点前移,经常性开展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教育,尤其是**检察长做到廉政助政逢会必讲、警钟长鸣。今年以来,共组织二次全院干警参加“两个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知识测试和观看警示教育片。平时对组织纪律性不强的干警开展谈心教育,耐心做其思想工作。一年来与干警谈心20多次,及时掌握干警思想动态。同时还采取对自侦案件实行案前谈话,案中、案后跟踪监督,做好预防工作。通过开展这些活动;用正面典型教育崇廉、重在修德律已,筑牢“不愿腐败”思想防线,运用学习任长霞等先进典型事迹进行示范教育、剖析典型案件进行警示教育。严肃执纪,对有章不循,违反纪律,不论轻重,及时查处并予以通报。一年来,在全院干警大会上共进行通报批评3人。

2、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

队伍靠严带,不严就要败。要强化队伍监督制约机制,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和管事。今年以来,结合正在开展的继续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的整改阶段,院党组经过研究讨论,重新汇编《**县人民检察院规章制度》,制定成册,分发到科局室,一让干警明确职责。鉴于人员调整,重新制定《**县人民检察院落实反腐倡廉工作“六个机制”若干规定方案》,一件一件抓好落实。从今年开始,开展重点检查《廉政准则》、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关于制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红包暂行规定》、《福建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六条禁止性规定》、扣押款物的管理制度等落实情况。配合县纠风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制止本单位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禁止送收“红包”。一年来,给党员干部上廉洁教育课3次,有效遏制了检察队伍中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3、抓好党内外监督。

强化党内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重要职责。上半年,结合院党组中心组学习,专题学习《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 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试

行)》,不断加强对检察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有效监督能力,强化对检察人员非公务活动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力度,重视人大、政协、党政机关的意见,主动与这些部门联系,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检察机关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一年来,共受理举报信件2件,并进行核实,将核实结果及时反馈。

四、做好信访举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

一年来,纪检监察按照县纪委、监察局及上级院要求,坚决查办于警违法违纪案件,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敢于为党执纪、对院党组负责,做到有线索、有举报必查,有查有反馈、有违纪及时处理、有处理必通报,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今年,县纪委转交已处理案件1件、党内警告处分1人,市检察院领导转交信件1件,县委办、县人大转交信件1件,经初核结果部分属实,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处理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及上级院反馈。

五、加强组织协调,开展专项监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今年高检院部署了七个方面的专项检查,其中扣押冻结款物和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专项检查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为使这两项工作取得实效,不走过场,扎扎实实开展,成立院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善始善终完成各个阶段任务。

l、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

积极协调本院反贪、渎检、公诉等部门,吃透上级精神,对本院历年来扣押款案件逐案自查摸清底数,由行装科核查,确保每笔款物准确无误,如实统计上报。经查,我院自XX年至 XX年x月,自侦案件扣押、冻结款 282.32万元、物 10件。其中已办结的自侦案件中;除无撤案和法院判无罪的案件外,不起诉8人,扣押款16.33万元,返还数额2.64万元,上缴财政部门数额13.69万元。6月底我院现存实际控制扣押、冻结款数额 31.70万元,上缴财政数额16. 10万元,返还单位及个人4.3万元,未结案数额11.30万元。经自查未存在该退还而不返还、不该返还而返还及挪用扣押款物情况。针对检查中扣押款物管理容易出问题部位薄弱环节重新制定扣押款物管理制度,在规范上、执行上下功夫。纪检监察切实负起责任,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今年来,与行装科、自侦部门密切配合,共开展检查3次,奠定安全因素。

2、集中纠正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专项检查工作。

(l)坚持院内有关科室自查、全院干警互查相结合。检查重点放在本院容易发

生违法违纪问题执法办案环节上、部位上,重点看有无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2)纪检监察认真按照上级院要求,在专项检查活动中,切实履行好本职工作,一方面积极协助院党组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向本院控申部门了解,未发现于警违法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及受理当事人申诉、人民群众反映相关案件。

(二)开展对自侦案件监察工作。

根据上级院关于监察部门对自侦部门侦查工作实行内部执法执纪监察的规定,开展对自侦案件监察工作。通过学习有关法律和规定;认真查阅有关案件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承办案件于警交谈,向发案单位发出“于警执法活动征求意见卡”等内容,按监察的范围和事项;开展了对被告人汤胜交涉嫌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郑云涉嫌挪用公款,被告人林炳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三件自侦案件案中、案后开展了监察。通过监察认为承办同志能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没有发现有违法违纪办案;也激发了自侦部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反响较好。

六、加强调研、信息工作

为积极探索新时期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我院纪检监察部门重视开展调研、信息活动。一年来,完成县纪委调研文章1篇,市院纪检组调研文章1篇,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专题教育活动学习心得4篇,纪检监察信息6篇。

七、积极做好其他工作

在完成好本职工作同时,还能服从院党组完成好其他中心工作:一是完成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全国纪检监察专业知识统一测试工作;二是完成全县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三是完成全县关于l—9月份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检务公开工作;四是完成协助本院迎接基层院建设考评准备工作;五是完成检察院技侦大楼前期围墙、填土及县委驻村安全防火宣传等中心工作。

200x年我院纪检监察工作虽然做了一定工作,取得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工作开展不平衡、监督成效不够大,自身素质有待提高。今后一定要加强学习,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抓实于,努力适应新时期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履行好纪检监察职责,务必做到“五个不许”和“两个纠

正”,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为推动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而提供更加坚强保障,使检察事业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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