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窃电工作法律风险防范

反窃电工作法律风险防范

反窃电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事关供电企业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关系到供电企业的形象,操之不慎,便会引起一系列法律问题。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小心,确保有理、有据、合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窃电查处的法律风险

当前,供电企业窃电查处的法律风险来自各个方面。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问题,我们就要加深对这些风险因素的认识,并且予以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尽量避开这些禁区,以防止不必要的损失。

一、对窃电行为的查处主体的认识没有到位。在政企职能分开之前,供电企业具有“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身份。电力体制改革后,已经将供电企业“管电”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到政府。这种身份的转换,在体制上和认识上目前仍然没有真正到位,这是供电企业查处窃电时在认识上和操作上发生偏差的主要根源。认识上的偏差,容易给供电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增加管理成本,严重者不仅会损害供电企业的声誉,还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窃电证据收集难。电能是一种特殊商品,其不可储存性使用户在窃电的同时也完成了电能的消费,不像其他有形商品,可以“人赃俱获”。另外,过去窃电行为主体基本局限于居民,近年来,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已变得多元化,居民、个体和私营经济组织、集体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甚至个别政府机关和部队也有窃电行为。窃电主体的多元化给证据收集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三、窃电数额的认定标准难被认可。窃电性质的认定,主要依据之一是是否“数额较大”。如果“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现在最大的难题在于如何认定“数额”。在窃电起讫日期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供电企业至少以6个月计算。但按这种推算办法取得的数额,司法机关是不予认可的,因为对窃电量的推算违背了“禁止不利于被告的类推”原则。

四、单位窃电数额需要有量刑标准。单位窃电,构成犯罪就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应引起注意的是,情节何为严重,单位盗窃数额达到多少才追究刑事责任,这还需要有关的司法解释。

五、为制止窃电采取中止供电不规范。《供电营业规则》第102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中止供电是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供电企业的民事权利,与《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是一致的。但在许多省份,如果采取中止供电,又违反了这些省出台的《反窃电条例》或《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规定的条件。这些做法让供电企业承担了窃电处理的法律风险。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窃电查处工作中,我们需要开拓视野,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规范各项工作,利用法律武器规避法律风险,保证自身利益不受侵犯,对窃电分子予以沉重打击。

一、注重窃电证据固定。在接到案件报告或者怀疑窃电时,应立即邀请公证机关同行,对现场进行拍照,并封存有关证据,送交有关部门进行鉴定,使证据的效力达到最高,这样一旦形成诉讼,不至于因为证据的效力较低而导致败诉的发生。

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供电企业只能以民事主体的资格进行反窃电工作,在查处盗窃电力的用户时,我们只能以违反合同为名进行追缴违约金,追补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可报请电力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对盗窃电力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应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范检查程序。在具体用电检查中,要严格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做到依法稽查。在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在执行查电任务时,用电检查人员应向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确认有窃电行为者,用电检查人员应现场开具《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的填写也应力求简明、规范,落款应为供电企业,而不能以非法人性质的供电所、用电检查班或者是反窃电办公室、用电稽查大队等名义。避免窃电者抓住查窃电工作中的漏洞,以程序不合法为由规避应付的实体责任。

四、通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窃电的违约责任。迅速扭转不签订合同、合同要素不全、涂改合同、不按合同执行等不规范情况,要加大对合同管理的考核力度,把没有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不履行合同等导致企业重大损失的行为列为营业事故,严肃处理。

五、加强反窃电立法。我国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但这两部法律仅对窃电行为作出了原则性的处罚规定,明确了窃电是盗窃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操作性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中关于窃电的制止与处理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但是这些都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效力较弱。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较完备、系统的反窃电方面的法律或法规,对窃电行为的认定、窃电量的计算、窃电的法律责任等都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第二篇:物业管理法律风险及防范

物业管理法律风险及防范

发布日期:[20xx-2-18] 共阅[56]次

杨震(法律顾问)

伴随着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管理与服务在异地不断延伸,相关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加大,如何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成为了需要公司全体员工共同思考和参与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防范法律风险要求员工不断强化法律意识

公司的一切行为都来自员工的作为和不作为,预防法律风险的源头来自员工法律意识的加强。公司的每一个员工在日常工作中的每一个举动都代表着公司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利益。个人行为的不规范、不合法是造成公司产生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有这样一个案例,在深圳的某小区,有一天业主走进了小区管理处,按照该业主的说法,他的一辆小车停在小区内,前一天晚上被盗,停车卡也遗失了。他要求小区的管理人员就他的小车在小区内被盗出具一张证明,用来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了获取这张证明该业主一再承诺无须物业公司承担任何责任。这个事件的结果是物业公司因为一张证明而导致了十几万元的经济损失。在这个案例当中,如果该物业公司的员工有足够的法律意识,他就会充分理解,一张简单的证明背后所隐藏着的法律风险。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它昭示了强化员工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如果我们每一个员工都能够加强法律方面的学习,做到以法律知识武装头脑的话,就会有效地保障公司稳健、有序的向前发展。 今年员工在法律培训和学习上面临着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员工法律知识的更新和再学习。预计2002年我们国家将正式颁布实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这两部国家级物业管理法律的出台将填补物业管理行业没有全国性法律的空白,它们的颁布实施必将重组我国物业管理的法律体系。长期以来,深圳的一些物业管理的法律和政策游离于全国物业管理大的体系之外,我们的一些做法也和国家通行做法不尽一致,这是因为原来国家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但新的大法颁布施行以后深圳的物业管理法律就会有一个逐步调整的过程。我们长期形成的习惯性做法,会有一些变得不合适和不合法,这就要求我们的全体员工对物业管理的法律知识予以更新和学习。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两金”并“一金”的问题。众所周知深圳物业管理行业的“两金”指的是“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一金”指的是国家规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早在1998年,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规范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收取、管理和支出,并使之成为了住宅

维修经费管理的基本内容,但深圳1999年在修订《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时候,还是没有对原来条例中的“两金”作出修改,再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公用维修划分“两金”,这是目前全国唯一异类的规定,这个规定我们从1994年开始施行到现在已经施行了八年了,我们已经习惯了以不同的维修事项区分“两金”的使用。新的大法颁布后预计深圳的相关法律修订工作会马上开始进行,这就要求我们要迅速熟悉和适应新的法律规定。

二、每位员工都需要以谨慎的态度对待日常工作,这不仅是企业管理的要求,它同时是法律的要求。 物业管理工作涵盖着小区业主生活的方方面面,繁杂的事务决定了在我们的工作当中,各类事件会层出不穷。由于相当一部分事件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如何保证突发事件不至于给我们带来巨大的冲击和经营风险,是公司当前法律工作的重点。为了有效规避风险,减少和避免公司的经济损失,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尽量做到少出漏洞、谨慎注意。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笔架山案件,笔架山的案件在行业内引起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震撼,这个案件所折射的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深入地思考。在这个案件的判决书中谈到:每个物业公司履行管理、服务的方式都会有所不同,但每个物业公司都必须要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认真履行最谨慎注意的义务。这个案件以案例的形式警戒了整个物业管理行业,首次确认了物业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范围不再仅限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是否对事件的发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审核的依据将是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是否恪尽职守,履行了最为谨慎的工作职责。恪尽职守了,则可以免除物业公司的法律责任;反之,物业公司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要求异地工作人员深入了解和掌握区域性法律的不同规定。

跨地域发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于消除不同地域间的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障碍和隔阂。一旦不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习惯和想当然的做法去异地开展工作,有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风险和灾难性的后果。以物业管理费为例,目前我国物业管理收费还属于政府指导价格,但在各地政府对物业管理费的指导标准和含义都会有所不同。在深圳由于价格控制逐步放开,物业管理费的标准通常由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直接约定就可以了,政府很少出面干涉,我们就放松了这根弦,但在内地的一些地方,政府对物业管理费的标准采取了严格的控制措施,这种控制措施独立于物业管理合同之外。假设我们在异地拓展了一个项目,本来按照合同的约定,会有比较良好的回报,但由于价格管制,该项目就由赢利转为了亏损,而合同中管理费标准的约定反而成为了空设,这是一个典型的跨地域法律障碍而形成的风险,这一类风险只要我们的异地工作人员提前了解该地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就能得到有效的避免。

最近在看美国安然公司的破产启示录,其中有一个情节引起了我的注意,安然非常重视项目风险的回避和防范,在运作每一个项目前,公司的法律人员都会就项目风险矩阵逐项制定防范措施,但安然的很多项目最后都出现了问题,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安然放松了对项目管理人员的监控,最终导致了众多项目的失败。安然的启示告诉我们,风险防范有赖于我们公司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公司的命运掌握在我们每一个人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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