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采矿权申请资料

探矿权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新立)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8)工作区交通位置图(复印件);

(9)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2、探矿权延续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探矿权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按变更类型不同,提交如下资料:

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

①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②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6)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

①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变更前原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

a.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

b.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d.勘查计划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e.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4、探矿权保留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首次设立保留的,还应提交:

①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②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5、探矿权注销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3)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采矿权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新立审批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1、 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2、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3、 申请矿区范围的勘测定界报告;

4、 矿区范围图;

5、 经储量评审部门审查通过、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

6、 申请人勘查许可证或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采矿权的成交确认书;

7、 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验原件);

8、 探矿权转让审批文件。

申请采矿登记:

1、 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2、 矿区范围图 (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已经划定的矿区范围,比例尺一般大于、1:5000,拐点序号与登记申请书一致);

3、 矿山企业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须验原件);

4、 经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 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 环境影响报告评价书及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7、 安全生产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设施设计方面的审查意见;

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批准文件;

9、 《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准文件;

10、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确认

的有关资料;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须附缴纳凭证复印件。

2、采矿权延续审批

1、 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 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收据复印件;

4、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 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 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7、 上一季度末的采掘工程平面图;

8、 上一季度末的井上下对照图;

9、 《矿山安全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

10、 矿产资源储量检测、登记资料;

11、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3、采矿权变更审批

1、 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 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4、 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发生变更的,重新提交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及相应的图件;

5、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

6、 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资源补偿费缴纳收据复印件;

7、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 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9、 《矿山安全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

10、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篇:采矿权申请资料要求

一、新办采矿权申请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先向具有相应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划定矿区范目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主要内容: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开采矿区范围,起止深度,矿种、位置.资源储量、设计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资金来源、投资安排等);

2、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未设立企业的矿山,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3、矿山地理位置图;

4、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附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拐点坐标)及毗邻矿山企业相对位置关系示意图;

5、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砖瓦砂石,粘土的,提变相应的地质资料);

6、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7、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迁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8、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协助调查意见。

(二)采矿权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批准后的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大型矿山3年,中型矿山2年,小型矿山1年),应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采矿权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等的编制和报审工作(具体要求见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并向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的批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采矿权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l、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

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4、矿区范围;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及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段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7、具有与矿山设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申请由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等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书;

9、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审批文件;

二、采矿权延续申请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采矿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不包括下级国土资探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调查意见的时间)。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废止。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产资源开发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缴纳、矿山年检、矿山年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环境保护、矿业权纠纷等情况)及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说明书(包括矿山占用资源储量检测核查情况、附矿山开采现状图或井上下对照图);

4、矿山占舟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检测报告核查意见批复文件及其备案证明;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力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的认定文件;

6、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文件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

7、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三、采矿权变更申请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需要变更矿区范围,

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山企业名称或者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应当同时申请延续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申请

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应提供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标注原矿区范围);

3,变更矿区范围后的地质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砖瓦砂石、粘士的,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4、变更矿区范围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5、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呆矿许可证副本。

6、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变更矿区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及采矿权人是否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调查意见;

7、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矿产资琛开发利用方集及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9、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lO、变更矿区范围后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采矿权评估报

告和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12、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生产规模申请

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生产规模应提供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拟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地质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开采零里分散矿产资薄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砖瓦砂石.粘土的,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

3、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矿山占用矿产资薄储量登记书;

4、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生产规模后的矿产资簿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及具有相应矿种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探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5、具有与变更内容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变更后的采矿权评估报告、确认书及价款处置有关证明文件;

7、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8、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申请

申请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应提供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及变更原因的证明材料;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4、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投资主体及股权未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个体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法人名称,应办理依法转让批准;

7、经依法批准转让的,还应提供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四、采矿权注销申请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以及国家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采矿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产资源开发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矿山年检、矿山年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环境保护、矿业权纠纷等情况)及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

3.有关矿山采掘工程分布.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资料;

4.因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提交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砖瓦砂石、粘上的,提交相应的闭坑地质资料);

5、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6.政策性关闭矿山的有关文件;

7、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地.州,市、县(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都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五、采矿权转让申请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等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应当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申请转让采矿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原因、税费缴纳情况和矿山现状);

3、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台同( 采矿权批准转让后生效);

4、转让申请人已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包括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最付款收据复印件;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复印件放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完税证明。采矿权价款属分期缴纳且未缴清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采矿权价教的处置情况;

6、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当附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包括矿山占用资源储量检测核查情况);

8、受让人与开采该转让矿山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9受让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10、转让人企业法人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转让人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12、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人颁提空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l3、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一坎转让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采矿权转让申请批准后,受让人应在60日内办理变更采矿权人申请登记,申报资料按本要求执行。

六、资料及装订要求

1、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必须大于矿区范围,并标明毗邻矿山企业相对位置)。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应标明捞点和矿区范围。其中矿区面积大干等于l平方公里的,比倒尺为1:5000,矿区面祝小亍l平方公里的,比例尺为1:2 00 0,计算机成图。 矿山地理位置图(铅印、胶印或计算机成图)。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式样统一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8)14号文《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执行。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式样统一按国土资源部19xx年国土资发20号文《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和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执行。

3、所有文字、表格均打印,A4幅面。

4、所有资料应当齐全完整,与封面(硬质)、目录一起按上述提交资科的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套。原件集中装订。

 

第三篇:采矿权申请书

     采矿权申请人:                     (章)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济类型填写。

项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指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文号。

投资额:经论证的建设项目投资资金数额。

注册资金: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金数额。

资金来源:贷款、自筹、股份制及其他融资方式。

开户银行及帐号: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银行帐号。

服务年限: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或尚可服务年限。

开采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设计规模:按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地质报告审批情况:地质报告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结果等。

探明的地质储量: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

设计利用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填写设计利用的地质储量。

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等)填写。

综合回收矿种及品位、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分别填写综合回收的矿种、品位及储量。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采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采矿方法。

选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选矿方法。

采矿回收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根据设计确定的参数填写。

最终产品及主要参数:矿山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原矿或选矿、洗煤产品),及其作为商品流通的主要指标参数。

探矿权取得方式: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说明探矿权取得的方式;申请人为非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家申请采矿权的,说明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

采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填写经评估并确认的采矿权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

矿区范围: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