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

中科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

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学科需求与进站条件

第一条 根据全所二期建设规划和总体学科布局,重点在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物理学等学科招收博士后。

第二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专业对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人员,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章 申请程序与材料报批

第三条 申请来所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拟以邮件方式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提交个人应聘简历和博士生导师及应聘者熟悉的另外一位专家的推荐信;人力资源部对申请者提交的应聘资料及相关信息整理登记,会同相关事业部审核申请者提交的应聘材料,作出是否适合来所面试的决定,通知申请者来所面试。

第四条 申请者按照通知要求,来所面试。人力资源部组织包括来所合作导师在内的3-5位专家对申请者的思想素养、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考核和面试,并对申请者的博士后工作计划进行论证,提出评价意见和是否同意招收的建议,报所领导审定。

第五条 通过面试的申请者应及时在中国博士后网上正式办理网上申请手续,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者,正式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

(二)2名专家推荐信;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获得博士学位的证明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复印件;

(五)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六)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七)二甲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八)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表,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出国前注销国内户口者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在国外获长期居住证的人员,应提交国外长期居住证复印件;

(九)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现役军人,应提交其委托和定向单位人事部门、或者部队师以上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脱产定向从事博士后证明,以及原单位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的证明;

(十)辞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或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

(十一)复转军人,应提交转业证或复员证;

(十二)已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中级职务)人员,应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

(十三)已婚人员,应提交结婚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 凡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依据不同身份要求,填写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一式4份(含原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复核,并上报浙江省人事厅审批。

第七条 依据浙江省人事厅批文,人力资源部通知申请者正式办理博士后进站报到手续。

第三章 工作期限与在站管理

第八条 博士后接到进站通知后,30天内到人力资源部报到。无特殊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而取消进站资格。

第九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须流动出站,即参加工作或联系下一个流动站。

第十条 博士后进站后由人力资源部、所在事业部,以及博士后本人三方签定博士后进站工作合同。以合同形式明确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福利待遇、工作期限、科研任务,以及工作目标和科研成果的归属等事项,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违约后的处理办法。合同书一式三份,人力资源部一份,所在事业部一份,博士后本人一份。

第十一条 博士后应结合全所主要学科领域提出研究课题。在进站三个月内完成课题立项工作,向所在事业部组织的专家组作进站报告。所在事业部应切实解决好博士后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材料、设备、场所等条件,确保博士后课题研究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工作计划,由本人申请,合作导师认可,事业部同意,所领导审批,可以提前办理出站手续。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十三条 对于在两年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原定工作计划,或因研究课题需要,可申请适当延期。申请延期出站,由本人和合作导师共同提出申请,事业部同意,所领导审批。一般情况,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在站博士后需进行中期研究工作检查,博士后的中期检查由所在事业部组织。重点考核和把握博士后的工作进度和进展、研究水平和综合素质,存在困难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考评优秀的博士后,研究所给予鼓励和奖励。博士后参加研究所年度考核。通过中期检查与年度考评相结合,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

在站博士后的工资、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和职务晋升等,按照研究所同类员工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和部门推荐,研究所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确因工作需要,可酌情延长三个月。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十七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直接转至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或新的工作单位所在地。

第四章 出站手续与工作去向

第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前,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工作总结、科研成果报告,以及各类相关出站登记表,并向人力资源部组织的专家组作出站报告。专家组根据进站合同规定,

对博士后的科研项目完成情况、获奖情况、论文发表情况、参加学术交流情况和个人素质状况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就其研究成果和工作情况作出书面评价。

第十九条 博士后出站应依据不同的出站情况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四)具有独立人事权限接收单位的接受函;

(五)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总结报告(限获得基金人员);

(六)博士后出站总结报告;

(七)博士后在站期间研究成果统计表;

(八)博士后出站报告评议表;

(九)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博士后留所工作申请表;

(十)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宁波工作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申请表;

(十一)博士后人员简介。

人力资源部将其相关出站材料报送浙江省人事厅审批。审批通过者,由人力资源部向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申请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人力资源部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以及本人申请,提请出站报告考核小组和所学术委员会,按规定审核评定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根据博士后人员在站情况与本人意愿,可选择留所工作或到其他单位工作。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人事档案、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和户籍关系,以及配偶子女随迁等事宜,按照所里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 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1、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修院(又称“深港产学研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组织。

2、 基地实验室及企业分站根据自身经费等情况,结合各单位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基地博士后工作领导办公室研究确定,每年度博士后名额直接下拨到各所在单位。

3、博士后名额优先向基础研究领域、急需扶持发展的学科倾斜,并重点支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且科研经费充足的课题组。凡不具备科研条件或无科研经费的单位均不得招收博士后。

第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

1、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2、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为基地不入编的定期聘任的正式人员,享受在职人员的同等待遇,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均按规定接受基地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博士后申请资格

1、凡在国内外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者,均可申请做博士后。

2、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条 博士后的选拔

1、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保证质量的选拔原则。

2、各单位认真审核申请者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以确定本年度拟招收的博士后候选人。

3、每一专业至少保证有三位博士后候选人。

第五条 博士后进站审批程序

1、基地博士后进站时间为每年x月、4月、7月、10月月初共计4次,各单位确定博士后人选及其进站时间后,应在12月、3月、6月、9月各月x日前上报进站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2、申请进站材料为一式三份(含原件),包括:

①《博士后申请表》及两封推荐信(含本人博士导师一份);

②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出具);

③体检合格证明(市级以上医院提供);

④思想鉴定(由博士生所在党委或党支部出具并盖章);

⑤博士阶段身份证明(指博士生类别,包括国家统招统分、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等。其中为国家统招统分者,由毕业院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研究生院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统招统分证明。非统分者,由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脱产专职做博士后证明,并注明出站时是否可以双向选择);

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留学博士需提交我驻外使馆教育处出具的推荐意见或留学经历证明。

⑧《项目立项表》

⑨《博士后科研共走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

⑩三方合作培养协议书

3、进站材料经基地综合部审核后,深圳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4、批准后,基地博士后领导小组向本人提供《录用通知书》等进站材料。

5、博士后工作站必须与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共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目前基地已与北京大学签订了合作协议。若实验室或企业单位要招收与其他高校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培养的博士后,需提前说明,并自行联系相关专业的合作老师,基地负责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主要包括基地、流动站和企业三方签定的合作协议)。

第六条 博士后进站报到

1、批准进站者应按"博士后进站报到程序"逐项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和"博士后岗位目标责任书",按时将工资、组织、户口、档案等手续转入基地。

2、被录用者应按时进站。逾期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处理,不予保留资格。

第七条 博士后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按时出站。

2、如科研工作需要,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落实住房和日常经费后,由博士后办公室审批是否延期。但在站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期满出站。

3、一般不受理提前出站申请。

第八条 博士后考核工作

1、博士后在站研究课题应与所在单位科研工作紧密联系,与课题组承担的重大项目相结合。同时亦可自拟课题,鼓励博士后在良好的学术环境中,在公平竞争的气氛下独立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

2、 进站满一年时,基地博士后工作领导办公室邀请5名以上专家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填写《深港产学研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其中获得优、良者享受全额岗位津贴,结果为合格者岗位津贴减半,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以退站处理。

3、进站第23个月末,博士后应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登记表",基地博士后工作领导办公室邀请5名以上专家对博士后出站报告进行评审,并检查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岗位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同时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敬业精神、科研能力、完成科研工作等情况作全面评定。评审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结果为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不发博士后证书。

4、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等属基地及所在研究单位所有。

5、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①违反学术纪律;

②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

③因病连续请假3个月或无故旷工15天以上;

④出国参加会议等逾期不归;

⑤中期考核不合格;

⑥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以及出站科研工作评审不合格;

⑦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手续;

⑧其它。

凡退站处理的人员,必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办理离校手续后,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校外,不予享受博士后的相关待遇。

第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

1、深圳市政府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是深圳市财政局划拨的专项事业经费,现行标准为每人两年十万元,该经费用于补助科研工作和生活费用。

2、在站博士后实行月薪制,每月工资20xx元,岗位津贴1000元。

3、实验室或企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给博士后发放奖金等其他补贴。

4、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归基地财务部负责,由各实验室及企业单位会计负责报账。

第十条 博士后住房

1、基地的博士后公寓仅提供给基地实验室招收的博士后租住,不得挪作它用。博士后进站时与基地签订《租赁契约》后,方可入住。出站时,必须按时交还住房。对逾期不交还者,将严格按照《租赁契约》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公寓内配备家具、天然气炉灶、热水器、排油烟机等,房租标准按有关规定,水、电、天然气、电话、卫生、治安等费用由博士后支付。

第十一条 博士后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1、博士后进站报到后,凭公安局介绍信在基地办理集体户口。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高新办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

2、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凭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3、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入学有关事宜,基地协助办理。

4、单身或配偶不随流动的博士后,可享受探亲假,按基地正式员工的规定,探亲时间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往返旅费由博士后个人科研补助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博士后出国交流

1、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科研工作需要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为鼓励博士后专心工作,多出成果,在站期间一般不得出国做博士后或短期合作科研。

2、出国参加学术会议逾期一个月未归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3、因出国退站,个人必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并办理离校手续,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校外。

4、出站后拟出国者,进站第21个月前邀请信已到,按自费出国办理有关手续,离校时人事档案转至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三条 科研基金等经费申请

1、基地应用研究部负责博士后科研经费、科学基金等申报工作,包括:

① 博士后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③ 青年科技奖励基金(深圳市科协)

④ 科技三项经费(深圳市科技局)

2、博士后科学基金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规定,每年x月x日、9月x日前上报基金申请材料,基地负责组织申请,统一支付评审费。

博士后科学基金获得者可根据《条例》自主使用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学术会议及计算费用等。

资助金获得者出站前,须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管理

1、博士后期满出站,工作安置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2、博士后进站第23个月做出站报告,由所在基地博士后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博士后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做出评价,考核结果归入其个人档案。

3、办理出站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含原件):

① 根据全国博管会"关于统一博士后研究报告书写格式的通知"要求撰写的《博士后出站报告》;

② 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接收函;

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④《博士后工作期满业务考核审表》;

⑤《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⑥在站期间研究成果和发表论文清单。

4、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十五条 博士后职称评审

1、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参加审职称。

2、申请材料由本人直接交基地综合部。按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外籍博士后

1、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扩大基地的影响,鼓励确有条件的实验室和单位招收外籍博士后。

2、招收外籍博士后的条件和程序与国内博士后相同,应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博士后管理机构

1、基地设立博士后领导办公室,负责博士后日常工作。

2、各实验室或企业单位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为该单位负责人,下设一名联系人,负责日常事务。

3、基地综合部负责博士后工资及福利待遇、人事档案、出国手续、博士后公寓、户口管理及其配偶子女暂住户口的申报等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学基金的管理;应用研究部负责相关科研经费的申报工作。

本规定由基地博士后领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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