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筹划总结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定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谓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就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征收的一个税种。对于经营者来说,土地使用税虽然不与经营收入的增减变化相挂钩,但作为一种费用必然是经营纯收益的一个减项。

纵观现行土地使用税的法律、行政法规,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筹划。

(一)从经营用地的所属区域上考虑节税

经营者占有并实际使用的土地,其所在区域直接关系到缴纳土地使用税数额的大小。因此经营者可以结合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在下列几方面进行选择:

一是在征税区与非征税区之间选择。二是在经济发达与经济欠发达的省份之间选择。三是在同一省份内的大中小城市以及县城和工矿区之间作出选择。在同一省份内的大中小城市、县城和工矿区内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同样有差别。四是在同一城市、县城和工矿区之内的不同等级的土地之间作出选择。例如广州市的市区土地就划分了十个级别,最高一级与最低一级相差6.5元/㎡。

(二)从纳税人身份的界定上考虑节税

一是在投资兴办企业的属性上进行选择,即指是开办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财税字

[1988]260号明确规定“外资企业、机构在华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是在经营范围或投资对象上考虑节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经营用地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规定:(1)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2)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3)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6)高校后勤实体。

三是当经营者租用厂房、公用土地或公用楼层时,在签订合同中要有所考虑。根据国税地字[1988]15号中“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以及“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之规定,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把是否成为土地的法定纳税人这一因素考虑进去。

(三)从所拥有和占用的土地用途上考虑节税

纳税人实际占有并使用的土地用途不同,可享受不同的土地使用税政策。主要包括:

1.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中“对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之规定,企业可以把原绿化地只对内专用改成对外公用即可享受免税的照顾。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4号)中“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以及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企业可以考虑把这块土地的价值在账务核算上明确区分开来,以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

3.根据对煤炭、矿山和建材行业的特殊用地可以享受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企业既可以考虑按政策规定明确划分出采石(矿)厂、排土厂、炸药库等不同用途的用地,也可以把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特定用地在不同的土地等级上进行合理布局,使征税的土地税额最低。

(四)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上考虑节税

一是发生涉及购置房屋的业务时考虑节税。涉及房屋购置业务时,土地使用税规定了如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的,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纳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纳税。

因此,对于购置方来说,应尽量缩短取得房屋所有权与实际经营运行之间的时间差。 二是对于新办企业或需要扩大规模的老企业,在征用土地时,可以在是否征用耕地与非耕地之间作筹划。因为政策规定,纳税人新征用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征用非耕地的,则需自批准征用的次月就应该纳税。

三是选择经过改造才可以使用的土地。政策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xx年。

(五)从纳税地点上考虑节税。

关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政策规定为“原则上在土地所在地缴纳”。但对于跨省份或虽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但跨地区的纳税人的纳税地点上,也是有文章可作的。这

里的节税途径的实质就是尽可能选择税额标准最低的地方纳税。这对于目前不断扩大规模的集团性公司显得尤为必要。

 

第二篇: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总结

房地产开发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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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绩:

20xx/11/28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的总结 摘要: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经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如果不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则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无效。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获取

[Abstract]Land use right transfer of state is state-owned land use rights to a certain number of years to transfer land users, by users of the land to the state to pay the leasing of land use rights behavior. The transfer of land use rights refers to the transferring of land use right of the land users, through sale, gift or other lawful means of land use rights transfer behavior. Land use right transfer refers to the approval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the land user has paid compensation, resettlement and other costs, will the land delivery of its use, or the land use right of free delivery to users of the land use behavior. The transfer of land use rights, shall sign a written lease contract, at the same time to the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land management department for registration. If you do not enter into a written contract on the transfer of land use right reg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the land use right transfer act invalid..

[Keyword]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land use right; acquisition

一、简介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1、 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2、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

是指经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征

1、以土地使用权出让为基础

2、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具备一定的条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只能在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权利人不得扩张其权利内容。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对土地进行了投资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转入方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流转税收,转让的目的在于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3、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4、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同步性

(三)土地使用权转入的条件

1、土地使用权转让只能在原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

2、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3、转让方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流转税收

4、转让的目的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

1、出售

2、交换

3、赠与

其他形式:土地入股联建联营;企业兼并;土地使用权继承;用地单位合并、分立

三.土地使用权划拨

1、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特征

(1)没有明确的期限

(2)无须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不能随意转让、出租和抵押

两种形式:一是在原集体土地上从事建设而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二是原本为国有的荒山、荒地以及原属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的划拨。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如果不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则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无效。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就是法律规定的一次签约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具体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但不能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考虑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变化的因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仅作了授权性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出让土地的用途不同规定了各类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1)居住用地xx年;(2)工业用地xx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xx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xx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xx年。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是指国有土地的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时所采取的方式或程序,它表明以什么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国土资源部20xx年x月x日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规定》有明确了一种新的出让方式——挂牌出让。因此,我国现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就包括四种: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出让。

1.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方式引进了竞争机制,排除了人为干扰,政府也可获得最高收益,较大幅度的增加财政收入。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投资环境好、盈利大、竞争性强的商业、金融业、旅游业和娱乐业用地,特别是大中城市的黄金地段。

2.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受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让方)根据出让方提出的条件,以密封书面投标形式竞报某地块的使用权,由招标小组经过开标、评标,最后择优确定中标者。投标内容由招标小组确定,可仅规定出标价,也可既规定出标价,又提出一个规划设计方案,开标、评标、决标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招标出让的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大型或关键性的发展计划与投资项目。

3.挂牌出让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国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国有土地的代表与有意受让人进行谈判和切磋,协商出让土地使用的有关事宜的一种出让方式。它主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市政公益事业项目、非盈利项目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扶持、优惠的项目,采取此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引入竞争机制,不具有公开性,人为因素较多,因此对这种方式要加以必要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竞争、以权谋私及国有资产流失。 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是法定的四种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在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由国有土地代表根据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哪种方式,一般对地理位置优越、投资环境好、预计投资回报率高的地块,应当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反之,可适当采用协议方式。 应遵循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参考文献

[1]刘洪玉.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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