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人发〔20xx〕1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各种原因死亡后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等待遇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处理意思,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的,可比照国家和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畏罪自杀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死亡的,未被终审判决有罪的,原则上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其中,虽未被终审判决有罪,但其死亡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四、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或未被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或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在上述行政、刑事处罚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应以本人在行政、刑事处期间领取的生活费作为计发基数。
五、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调动报到途中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发给。
六、工作人员在借用工作期间死亡,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借用协议办理。如借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七、工作人员在经本单位同意被外单位聘用期间死亡的,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办理。如聘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聘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工作单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八、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在外单位兼职工作期间死亡的,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兼职协议办理。如兼职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兼职单位发给丧葬费,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九、遗属是否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应以工作人员去世时的时间界限、相关情况和有关政策确定。即在工作人员去世的当时,其遗属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的,以后达到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时,也不能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十、年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遗属中学毕业后,直接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专统一招生考试,由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专学校按国家招生政策正式录取为普通本科、专科、中专学生(军队院校取得军籍的学生除外)继续学习的,其本人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可发至本人在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之月为止(本科硕士连读生可发至本人在本科学习阶段结束之月止)。参加上述考试后未能升入上述学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和高中毕业后又进行复读的学生,其本人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至本人中学毕业当年的8月份为止。
十一、工作人员去世后,在按规定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没有实行火葬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十二、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二年x月x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xx】16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人才流动需要,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凡与工作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人员, 以及由于单位裁减(分流)人员采取工龄赎买等方式,超过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发给补偿金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三、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按国家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按学制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出国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工龄计算,亦按此规定办理。
四、经批准出境的人员,回国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出境前在原单位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上述人员工龄计算,从20xx年x月起执行。过去凡与工龄计算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一律不予追补。办理工龄计算审批手续,以本人的人事档案记载及历史资料为依据,并同时提供原始的聘用 (劳动)合同、养老保险金缴纳凭证、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属省直单位的,由各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属各市、县(市、区)的,由各市研究确定。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事厅
二00六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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