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八】劳动合同到期应提前通知员工,否则有法律风险

案例十八

劳动合同到期应提前通知员工,否则有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20xx年x月,王先生到某运输公司上班。20xx年x月,双方续签了一年期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劳动合同即将到期,鉴于王先生的工作表现等情况,该公司并未打算与他续约。接下来是“五一”长假,人力资源部门没有通知王先生不续约。5月x日,长假结束后,王先生继续去上班却被告知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公司不再续签。王先生认为,公司没有履行预先告知义务,说明双方的劳动关系续存有效,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

【审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时,公司没向王先生发出合同终止的通知,直到5月x日才临时通知辞退,该情形应视为王先生与公司建立了一个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在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时,公司向王先生发出辞退通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公司按照王先生实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一共向王先生支付了7个半月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共计18000元。

【本案评析】

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及时通知员工,而选择直接将员工辞退,这种《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惯有的做法,在该法实施后,将面临很大风险。按《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合同到期时公司没发出合同终止的通知,而直接辞退员工,将视

为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单位的行为属于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将面临双倍支付赔偿金的处罚。

【工作启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员工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到时候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工作交接,结算工资,领取经济补偿等手续即可走人。

而用人单位却要履行预先通知的义务,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到期不续签,也未通知解除,应视为劳动关系自动延续,此时,用人单位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形,需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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