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法关于棚户区改造涉诉立案的若干规定

长春市中法关于棚户区改造涉诉立案的若干规定

(长中法发[20xx]30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棚户区改造建设顺利进行,创建和谐长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就棚户区改造有关涉诉立案方面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生效行政裁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3、拆迁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生效行政裁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与建设开发企业达成定销商品房销售合同,因一方不履行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无照房屋权利人符合有关给予补偿规定并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无照房屋权利人提起诉讼请求补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拆迁公有房屋,房屋承租人已先行房改并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7、公有房屋未经房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一方因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被拆毁,有明确被告和侵权证据的,被害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

9、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亦未经行政裁决的,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方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裁决,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维持行政裁决,生效后,被拆迁人拒不执行判决的,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必要时,请公安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协助执行。

1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行政机关裁决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的,拆迁人可向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强迁。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单独或会同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强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1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裁决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且未责令其重新裁决,当事人在未申请行政机关重新裁决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而对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4、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有异议,未经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亦未经行政裁决,又无确凿侵权证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5、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有异议,经行政裁决后仍不服,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人民法院维持行政裁决,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要时,请公安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协助执行。

16、被拆迁人因房地产登记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7、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认为拆迁许可行为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由作出拆迁许可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拆迁许可前置行政审批行为是否违法的,应通知作出该行政审批行为的行政机关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18、拆迁申请人或被拆迁人认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过程中建设项目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等行政审批行为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由该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9、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认为拆迁人未按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房屋拆迁,有明确侵

权证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由该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拆迁人对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确认行为、处罚行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1、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合同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2、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23、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其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被规划行政主管机关确认为违法建筑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由该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超出法定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4、对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或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人依法定程序拆迁后,拆迁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5、被拆迁人以政府对棚户区被拆迁人实施的优惠政策未得到落实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6、人民法院立案庭设立民事、行政、执行、咨询、收费等若干窗口,实行柜台作业,一站式立案工作流程,所有诉讼案件从诉状递交、证据审查、案件登记、到诉讼费预交、案件开庭排期等各个环节,一般应在立案大厅60分钟内依次公开完成。案件立案后应3日内移交审判庭,最大限度地方便、快捷当事人诉讼。

27、对涉棚户区改造案件中经济生活特别困难确实无力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予以司法救助。

28、全市两级法院要强化对涉棚户区改造案件的审判流程管理,要在案件审结后,10日内装卷归档,需要移送的,要在5日内移送。

29、全市两级法院立案庭要就棚户区改造涉诉立案问题建立沟通机制,各基层法院立案庭要及时将棚户区改造涉诉立案中所遇到的新、疑、难问题报告中院立案庭,中院立案庭应积极主动

进行指导。

30、全市两级法院立案庭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涉诉案件管理,定期统计汇总,及时分析总结,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确保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篇:关于建设改造办公楼的若干规定

关于建设改造办公楼的若干规定

为强化建筑某场管理,严格落实城某建设总体规划,杜绝私建、滥建现象,特作如下规定:

1、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不允许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设办公楼。因实际情况确需建设办公楼的,需向某政府申请,由某政府组织计划、财政、审计、土地、建设、城建等部门实地踏查、逐项审计批复后,方可建设。

2、在项目申请中,某政府要对该项目的选址、规模、设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严格把关,并认真查验计划、土地、建设、城建等部门出具的审批手续。因把关不严造成项目建设出现矛盾纠纷、群体上访或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分别给予某政府责任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降职处分。

3、在项目的踏查和审核过程中,计划、财政、审计、土地、建设、城建等部门要对其建设选址、用地、动迁、招投标以及工程质量和《准建证》执行等事项严格把关。因把关不严造成项目建设出现问题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给予该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留党察看、降职处分。

4、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要对项目建设负全责。如因项目建设而背负巨额债务或造成集体越级上访的,将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直至撤职处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