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流程

-------------区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细则

为加强刑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由立案庭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刑事案件进行自动分案,随机选定承办人。

二、案件经立案庭分转到刑事审判庭后,由书记员在收案册上登记,并由庭长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或调整承办人,并通过系统确认。

三、庭长指定承办人后,及时通过系统发送给承办人,由书记员及时将案卷材料转交承办人,由承办人在收案册上签字确认并对系统显示的新收案件予以确认。

四、承办人应在接收案件后3日内完成审查起诉报告,并将起诉书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送达被告人。

五、一般应在5日内完成阅卷工作。特殊案件(如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适当延长阅卷时间,但一般不应超过10日。

六、承办人应在阅卷后3日内完成提审工作。

七、承办人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后,应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排定开庭时间,同时将相关信息及时输入系统。

八、承办人应在收案后1个月内完成开庭审理及相关工作。

九、合议庭应在开庭后3日内完成第一次评议。

十、对于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在合议庭评议后3日内完成审理报告并经庭长、主管院长核签后提交讨论。

十一、承办人应在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3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并提交庭长、主管院长审核、签发。

十二、庭长应在法律文书报送后2日内完成审核;主管院长应在法律文书报送后3日内完成签发。

十三、承办人应在法律文书签发后3日内完成法律文书的印制和送达。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十四、承办人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准确在系统中输入开庭日期、合议日期、签发日期、结案案由、结案方式、结案日期、送达日期等信息,并在案件审结后1日内在系统

中确认结案,并将裁判文书录入系统。

十五、案件的审理期限为立案次日起至结案之日止。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为超审限,但在法定审限届满之前有审限扣除、审限延长情况除外。

十六、遇有法定的审限扣除、延长情形,承办人应及时办理审限扣除和审限延长审批手续,并在系统中及时输入相关信息。

十七、宣判后案件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由承办人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检察机关和对方当事人,并由书记员装订卷宗后,连同上诉状转立案庭移送上级法院。

十八、裁判生效案件,应由书记员在结案后1个月内完成卷宗装订,并经承办人审查无误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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