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分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分析工作,保证集团财务会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强化集团内部财务管理,提高集团整体经济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需要编制的,反映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会计文件。
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重视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报送和财务分析工作,并做为财务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报送和财务分析工作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分级实施。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负责人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报送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编制和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要求各子公司编制和报送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外的其它财务会计资料。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现金流量表、附注。
第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反映上年同期的比较数。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应当按照集团公司20xx年x月份制定实施的会计制度所规定内容、方法和要求,编制和报送各会计报表和附注。
第九条 各成员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做好对账、结账工作。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公司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第十条 各成员企业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公司,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各成员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电子财务会计报告,同时寄送纸质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后十日内应当报送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集团合并财务报告。成员企业符合编制合并会计报告要求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告,并于本部报告一并上报集团财务部。
第三章 财务分析制度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分析制度,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会议,全面掌握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分析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或具体建议。
第十五条 集团及成员企业财务部门应当以财务报告为基本依据,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管理、政策、法规以及同行业技术经济指标等信息,有效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
1、财务收支情况分析;
2、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3、现金流量情况分析;
4、经营成果分析;
5、重要财务事项分析。
第十七条 财务分析报告的要求:
1、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当涵盖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发展能力分析以及财务预算分析等单项财务分析及综合财务分析的各项主要内容;
2、财务分析报告应当揭示发生重大变动原因,并就这些变动对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影响进行充分地说明;
3、财务分析报告应当充分、客观地分析总结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或建议。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平衡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从定量和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所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潜力。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和省国资委的要求编制财务分析指标表。
财务分析指标表应当至少并列公司连续三年的财务分析指标,以便于开展财务趋势分析,观察和评价公司发展的趋势。
各成员企业应当在财务分析指标中列示各项指标的预算数值和历史最好数值,有条件的成员企业,还应当将指标的行业平均数值列示在财务分析指标表之中。
第二十条 各成员企业应随同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向集团总部报送财务分析报告,报送的财务分析报告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1、公司概况;
2、财务指标的比较分析和因素分析;
3、财务预算差异及其原因分析;
4、财务综合分析;
5、主要经营和财务问题;
6、主要对策建议。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集团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工作,提高财务会计报告的工作质量,集团对会计报表的报送和财务分析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
1、会计报表,分月报、年报进行考核。
2、财务分析,分季度财务分析、年度财务分析以及专题分析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要求:
1、会计报表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真实,指各表数字按照规定程序编报计算得出,做到账实、账账、账表相符。 准确,各表数字在汇总中、计算中不重复,不遗漏,无差错。表格规范,数据准确,表表衔接。
完整,标种齐全,表内应填的各项指标无漏填,合并单位无缺报。
及时,各种报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月度报表,次月x日前报达;年报以通知规定时间为准。
各全资、控股企业上报电子数据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文件名、数据格式。
2、财务分析,要求重点突出,内容真实、叙述清楚、报送及时。
季度、年度财务分析,主要说明报告期内总的财务状况,重点说明资产变动和财务收支状况。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和经营管理中的主要矛盾,有重点地说清楚一、二个问题,改进措施切实可行。季度财务分析季后10日内报达。
专题分析,主要是指从财务角度分析政策调整,重大业务经营变化和主要改革措施情况、经验、问题及其对盈亏影响,分析研究改进财会工作,运用会计信息,促进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考核制度:
采取百分制,月度会计报表60分,年度会计报表20分,季度财务分析20分。凡年终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90分以上的,集体予以表彰;总分在80分以下的,为整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1、月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快报和合并抵消事项等其他补充资料,达到真实、正确、完整、及时要求记5分,全年12个月,共60分。漏报、错报一个数字扣除1分,迟报一天扣1分。
2、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其他表式另行通知。达到真实、正确、完整、及时要求记20分,漏报、错报一个数字扣除1分,迟报一天扣1分。
3、财务分析
季度财务分析,每季度5分,共计20分。重点突出,说明清楚、报送及时、针对性强、提出切实可行具体措施的,记1-5分,不报的不计分。
专题分析。按照重要程度、代表性大小、质量高低等酌情另外加计1-5分。
4、报送时间以收到为准,可通过电子邮件、在线报送等方式,提前报送不加分。在报送截止日前,自行调整修改并重新上报的,不扣分。
第二十五条 由于全资、控股企业存在资产规模、合并报表范围等差异,各企业之间的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工作存在一定的强度和难度上的差异。为此,将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按照规模分两组,依据上述2、3、4项内容分别进行考核,并分组予以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集团所属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财务报销制度范例(参考):
Ⅰ 国内部分
第一条 本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办理公务者,依本办法规定发给出差旅费。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表16.4.1的标准发给交通费:
(一)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证明单,如因故未能取得购
票证明单者,由出差人出具凭单。
(二)乘坐轮船应取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
(三)因急要公务必需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根报支旅费。
(四)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支交通费。
第三条 员工出差的膳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
A主管级:每日1,20元
B一般级:每日1,00元
第四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乘坐计程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5@p,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为凭。
(二)电报电话费应取具电信局的收据为凭。
(三)邮费应取具邮局的证明为凭。
(四)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取具统一#5@p或贴足印花的正式收据为凭。
(五)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取具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第五条 员工出差,应由派遣出差单位的主管填写通知单一式二份,递请核准后,一份送秘书处登记出差日
期,一份由出差人凭以预借或报支旅费(按照规定格式逐项填写)。
第六条 员工出差销差后三日内应填具“出差旅费报支单”,送请各单位主管核实后递请秘书处审核,总经理
核准后,出纳人员方得凭以报支。
第七条 员工出差前,得凭核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单预借旅费,于出差完毕报支旅费时扣回。
第八条 市内及短程(一日内)出差人员,除按实报支车资外,另可报支误餐费。
(一)下午一时以后销差者准报午餐。
(二)下午八时以后销差者准加报晚餐。
(三)不得再报支加班费。
第九条 奉令调遣的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条文报支交通费、膳食费(一天)及行李运费。
第十条 调遣人员若在公司用膳,则不得报支误餐费。
第十一条 调遣人员若超过一天以上但不能视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
情予以补贴。
Ⅱ 国外部分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奉派出国人员,除薪津照领外,并准予报支出差旅费其标准如下:
(一)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支,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理。
(二)膳、宿、杂费按当时行情,并依国税局出差规定在报支额度内支给。
(三)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标准八折支给。
第十三条 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习的本公司人员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机构支领出差旅
费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领出差旅费。
第十四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应取得正式收据并按实报销,其无法取得正式收据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签
呈为准。
第十五条 如因公务上原因必须支付的费用而超过日用费规定者可以呈请总经理核发特别津贴。
第十六条 国外出差旅费报销办法仍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办理。
Ⅲ 附则
第十七条 下级职员与上级职员一起出差时,下级职员得比照上级职员标准支给。
第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监察人及顾问的出差旅费比照经理级标准支给。 第十九条 膳、宿什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核定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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