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

(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

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级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的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可授予一级警司。

4.科员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现任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政委,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政委,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政委,不具备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5.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首次授予的最大年龄一般掌握在:“处级50周岁,科级43周岁,科员、办事员33周岁”。

(三)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审批工作

1.批准权限

(1)警监、警督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授予;

(2)警司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授予;

(3)警员由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4)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警司、警员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2.审批时间

警衔首次评定授予的审批工作,每年办理两次。各级人民法院应将分别截至三月底和九月底的拟评定授予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按照评定授予警衔审批权限的规定,分别于四月底和十月底前上报审批。

3.审批材料

(1)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请示一式两份。中级人民法院报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的评定授予警衔的请示采用“报告”形式,编号为×法[200×]××号,标明签发人,题目为“关于拟首次评定授予×××等××警衔的请示”;

(2)《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人员名册》一份;

(3)《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审批表》一式二份;

(4)附件材料:初任法警批准件,任现职级的证明。

名册和审批表的填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20xx]35号通知附件二和附件三办理。

4.审批程序

(1)明确对象。各级司法警察部门会同政工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认真核定法警建制、编制员额和法警职务等级的基础上,明确应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具体对象。

(2)组织鉴定。担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正副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由所在单位政治部门鉴定;担任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法警机构正副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按照下管

一级的原则,分别由上一级司法警察部门会同所在单位政治部门鉴定;其他的司法警察,由所在单位的法警部门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近几年的表现为主。

(3)承办材料。负责组织鉴定的部门填写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审批表;拟写评定授予警衔的请示;拟制《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人员名册》和附件材料。

(4)考核考察。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经司法警察队考核,由政治部门审核把关,报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考察,由司法警察总队报政治部门审核后,按照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5)审核审批。警衔审核部门要根据警衔条例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对照审批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起草给政治部领导的审批报告,题目为《关于全国法院第×××批司法警察警衔审批情况的报告》或《关于全省省(市、自治区)第×××批司法警察警衔审批情况的报告》。起草给院长的报告,题目为《全国法院第×××批司法警察警衔审批工作的报告》或《全省(市、自治区)法院第×××批司法警察警衔审批工作的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20xx]35号通知和附件三的要求,汇总审核情况,拟写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册,名册题目为《全国法院第××批授衔单位拟授予晋升警监警督警衔人员名册》或《全省(市、自治区)第×批授衔单位授予晋升警司警衔人员名册》。按批准权限上报领导审批。(拟评定授予二级警监以上警衔人员,报政法五家警衔协调会议审核)

(6)发布命令。警衔审核部门根据领导的批示,核对、起草、印发《关于授予×××等同志司法警察警衔的命令》;填写符合条件人员审批表有关栏目的内容(批准授衔时间、授衔命令号、授衔起算时间等),按照审批权限加盖印章。对于不符合条件人员要向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拟写《不符合条件人员的通知》。

二、警衔的晋级

(一)按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晋级的条件:

1.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2.热爱和胜任司法警察工作;

3.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二)选升

一级警督以上的司法警察,德才表现优秀,现衔级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升一级警衔。

1.正厅级和副厅级司法警察的警衔选升,按照《人民警察选升警衔暂行办法》的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

(1)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任一级警督满二年,任正副处级职务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二十二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六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2)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任一级警督时间满三年,任现职级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六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3)其他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四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三十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七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4)正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五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三十五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七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3.选升警衔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按照《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提前晋升、晋职晋升、延期晋升和晋级培训

按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警衔晋升的审批工作

1.批准权限

警衔晋级批准权限适用首次评定授予的批准权限。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2.审批时间

警衔晋级的审批时间与首次评定授予的审批时间相同。

3.审批材料

(1)晋升警衔请示一式两份;《拟晋升×××警衔人员名册》一份;《司法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一式两份。请示、名册、审批表的公文格式和内容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政[20xx])35号)通知附件一、附件四、附件五办理;

(2)附件材料:原警衔审批表(复印件);原警衔授予或晋升后,职级变动者附职级变动证明;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要附警衔晋升培训合格证书。

4.审批程序

警衔晋升的审批程序适用首次评定授予的审批程序。

三、警衔的降级(保留、取消、更换)

(一)警衔降级(保留、取消、更换)的条件

按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警衔降级(保留、取消、更换)的审批工作

1.批准权限

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2.审批时间

警衔降级的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3.审批材料

警衔降级的请示一份;《拟降低×××警衔人员名册》一份;《司法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一式两份。

4.审批程序

(1)警衔降级的审批程序适用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审批程序。

(2)警衔保留和更换的程序,按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3)警衔取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取消警衔报批材料式样的通知》(法政[20xx]31号)的要求办理。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解释。

(三)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招聘的司法警察评定授予警衔执行本《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发表时间:20xx-6-3 14:44:00 阅读次数:203 所属分类:法警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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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20xx年x月x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

(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

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级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的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可授予一级警司。

4.科员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现任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政委,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政委,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政委,不具备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5.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首次授予的最大年龄一般掌握在:“处级50周岁,科级43周岁,科员、办事员33周岁”。

(三)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审批工作

1.批准权限

(1)警监、警督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授予;

(2)警司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授予;

(3)警员由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4)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警司、警员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2.审批时间

警衔首次评定授予的审批工作,每年办理两次。各级人民法院应将分别截至三月底和九月底的拟评定授予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按照评定授予警衔审批权限的规定,分别于四月底和十月底前上报审批。

3.审批材料

(1)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请示一式两份。中级人民法院报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的评定授予警衔的请示采用“报告”形式,编号为×法[200×]××号,标明签发人,题目为“关于拟首次评定授予×××等××警衔的请示”;

(2)《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人员名册》一份;

(3)《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审批表》一式二份;

(4)附件材料:初任法警批准件,任现职级的证明。

名册和审批表的填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20xx]35号通知附件二和附件三办理。

4.审批程序

(1)明确对象。各级司法警察部门会同政工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认真核定法警建制、编制员额和法警职务等级的基础上,明确应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具体对象。

(2)组织鉴定。担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正副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由所在单位政治部门鉴定;担任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法警机构正副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分别由上一级司法警察部门会同所在单位政治部门鉴定;其他的司法警察,由所在单位的法警部门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近几年的表现为主。

(3)承办材料。负责组织鉴定的部门填写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审批表;拟写评定授予警衔的请示;拟制《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人员名册》和附件材料。

(4)考核考察。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经司法警察队考核,由政治部门审核把关,报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考察,由司法警察总队报政治部门审核后,按照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5)审核审批。警衔审核部门要根据警衔条例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对照审批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起草给政治部领导的审批报告,题目为《关于全国法院第×××批司法警察警衔审批情况的报告》或《关于全省省(市、自治区)第×××批司法警察警衔审批情况的报告》。起草给院长的报告,题目为《全国法院第×××批司法警察警衔审批工作的报告》或《全省(市、自治区)法院第×××批司法警察警衔审批工作的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20xx]35号通知和附件三的要求,汇总审核情况,拟写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册,名册题目为《全国法院第××批授衔单位拟授予晋升警监警督警衔人员名册》或《全省(市、自治区)第×批授衔单位授予晋升警司警衔人员名册》。按批准权限上报领导审批。(拟评定授予二级警监以上警衔人员,报政法五家警衔协调会议审核)

(6)发布命令。警衔审核部门根据领导的批示,核对、起草、印发《关于授予×××等同志司法警察警衔的命令》;填写符合条件人员审批表有关栏目的内容(批准授衔时间、授衔命令号、授衔起算时间等),按照审批权限加盖印章。对于不符合条件人员要向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拟写《不符合条件人员的通知》。

二、警衔的晋级

(一)按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晋级的条件:

1.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2.热爱和胜任司法警察工作;

3.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二)选升

一级警督以上的司法警察,德才表现优秀,现衔级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升一级警衔。

1.正厅级和副厅级司法警察的警衔选升,按照《人民警察选升警衔暂行办法》的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

(1)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任一级警督满二年,任正副处级职务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二十二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六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2)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任一级警督时间满三年,任现职级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六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3)其他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四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三十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七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4)正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五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三十五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七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3.选升警衔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按照《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提前晋升、晋职晋升、延期晋升和晋级培训

按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警衔晋升的审批工作

1.批准权限

警衔晋级批准权限适用首次评定授予的批准权限。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2.审批时间

警衔晋级的审批时间与首次评定授予的审批时间相同。

3.审批材料

(1)晋升警衔请示一式两份;《拟晋升×××警衔人员名册》一份;《司法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一式两份。请示、名册、审批表的公文格式和内容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政[20xx])35号)通知附件一、附件四、附件五办理;

(2)附件材料:原警衔审批表(复印件);原警衔授予或晋升后,职级变动者附职级变动证明;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要附警衔晋升培训合格证书。

4.审批程序

警衔晋升的审批程序适用首次评定授予的审批程序。

三、警衔的降级(保留、取消、更换)

(一)警衔降级(保留、取消、更换)的条件

按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警衔降级(保留、取消、更换)的审批工作

1.批准权限

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2.审批时间

警衔降级的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3.审批材料

警衔降级的请示一份;《拟降低×××警衔人员名册》一份;《司法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一式两份。

4.审批程序

(1)警衔降级的审批程序适用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审批程序。

(2)警衔保留和更换的程序,按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3)警衔取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取消警衔报批材料式样的通知》(法政[20xx]31号)的要求办理。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解释。

(三)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招聘的司法警察评定授予警衔执行本《细则》。

 

第三篇:司法警察大队工作总结

司法警察大队工作总结 -总结

[]来,司法警察大队在院党组的关心下,围绕法院的大局,并结合本院的实际,把服务审判和配合其它工作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重点,热情服务,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下面将法警队上工作作如下一、的工作情况: 1、警务方面。根据中院法警支队年初的工作安排和省院法警工作教育大纲,法警队参加了由全省法院开展的刑事审判举行的庭审观摩,了法警规范化值庭、队伍和警队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 2、在配合各庭,室工作方面。工作是目前我院工作的重点,法警队服从院里安排专门派赖明同志在执行庭参与执行案件的执行。在执行中能吃苦耐劳,不怕困难和危险,与执行局同志并肩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了配合院人手少,任务重的情况法警队服从组织安排派周炎生同志在办公室听从院里的调遣与分配,该同志在办公室能任劳任怨,没有正常的工作日与正常的休息日,得到了党组与领导的好评。同时法警队还派了三名同志在立案庭配合立案庭的立案与送达,三名同志较出色的完成了立案与送达任务,送达的同志不管是天晴下还是途遥远将文书准确的及时地送达到当事人手中,为审判工作做好了前期的服务工作。同时还配合院里的中心工作派周明辉参与县里组织的开发区拆迁,不怕苦,不怕累,发扬了法警特别能战斗与特别能忍耐的。在关键的时侯能挺身而出。信访工作一直是我院创和谐的重要工作,法警队服从院里的安排,蔡书勇同志长期在信访办没有白天与黑夜工作,在信访工作方面作出了突出成绩,得到了县领导与院领导的高度好评,《》()。 3、刑事方面。上半年共出警 180 人次,值庭 80次,提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60 人次。在该项工作中,能按时将人犯提押到指定地点、庭审中维护法庭秩序,做好法庭警卫,根据庭审工作需要,传唤证人,出示证据等。在维护法庭秩序中,能服从审判长指挥,根据审判长的指令,传递证据,提押犯人,处置违反法庭等行为。 二、法警队伍建设及现状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院党组的关心、重视下,使法警在维护审判和参与其它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目前法警队伍建设和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十分突出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法警队伍职能作用的发挥。 1、警力分配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根据我院的设置共有十二名法警,一名法警主要从事执行工作,兼职车辆驾驶,三名法警在立案庭负责送达,一名法警在办公室工作,一名法警在信访办配合信访工作,法警实际在岗的很少。由于警力不足,存在着刑事案件庭审押解,值庭不能落实制度,庭审安全隐患很大;参与执行,特别是强制执行时的警力显得捉襟见肘;五是遇有突发事件,难以快速集中警力有效控制局面。 2、法警装备还未完全落实到位,主要是应该配备的囚车与指挥车还得待院党组的安排与配备,才能更好的保障刑事审判与其它各项工作不出纰漏。 3、警队制度建设得从零开始。虽然我院法警大队设立多年,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警务制度。 4、警队法警由于身兼多项工作,为领导和审判的服务意识不强。 5、只拘泥于完成安排的工作,疲于应付,缺乏独立的创新意识,不能做到全方位的安全服务保障。 三、的工作安排: 结合目前法警大队的现状和本院工作实际,下半年法警队作以下安排: 1、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警队的相关工作及警务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警大队要根据自己工作的性质和规范化建设的要求,逐步制定出一套规章制度,并在实际中严格执行,有效促进警队依法规范执勤。如派警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和法警本务制度及规范。做到内务管理规范化;履行职责规范化;警械管理规范化;业务登记规范化。 2、努力工作,严格要求,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紧紧围绕审判工作,完成工作任务,为我院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首先要认真完成刑事等值庭、押解任务。并经常性的对押解警械具的安全性进行检查。从而为刑事审判提供有力保障。 3、加强与分管领导和有关庭、室沟通协调。由于法警大队的工作具有服务的性质,难免在工作中产生疏漏和分歧,希望相关庭室能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相互反馈,相互沟通,取得大家的理解,尽可能搞好工作,为法院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优质的保障。 综上所述,法警队的工作,需要院党组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重视法警队的各项建设,继续关心法警的工作和;同时还需要各庭室的和理解。尽

量减少工作中的失误,齐心协力,将各项工作搞上去。法警大队要以积极的姿态投身到为法院整体工作服务当中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使法警队伍为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队伍。

〔司法警察大队工作总结〕随文赠言:【受惠的人,必须把那恩惠常藏心底,但是施恩的人则不可记住它。——西塞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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