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成教学院述职测评强化管理 相互交流共同提高

述职测评强化管理 相互交流共同提高

——学院科、处级干部述职大会纪实

二020xx年x月二十七日,在学院学术报告厅召开了我院中层干部、机关各处室副职干部述职大会,学院党委xxx书记、xxx院长、xxx副书记、xxx副院长和全院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了大会。

大会持续一天时间,共有46名干部在大会上进行了述职,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检查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情况,总结工作、查找差距,提出明年的工作目标。述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说思想、谈工作、陈述成绩、指出不足,并提出明年的工作目标,述职工作结束之后,由与会的同志对述职人进行民主测评,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格次予以评价。

述职报告结束后,党委书记xxx同志做了总结性讲话。x书记指出:

一、会议开的成功、圆满。述职者认真总结工作、查找差距,提出今后努力方向,述职者对自己各方面进行评价、剖析,与会人员认真听讲,述职者良好的精神状态给与会人员留下了深刻印象。

二、每名述职者在准备时都非常认真,撰写出高质量的述职报告,从领导水平、政策水平和写作水平等方面都有明显提高,从本职工作谈起,联系学院发展、联系人才培养质量、为人才培养中心工作服务意识明显增强。

三、述职者在述职报告中查找自己的差距比较到位,在学习调研、工作创新、管理工作和解决本部门矛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谈的深刻,敢于剖析。

四、述职人通过述职明确了明年的工作思路:重点加强内涵建设,加大投入,提高培养人才工作质量,深化改革,解决制约我院和本部门科学发展的矛盾和问题。

x书记在总结讲话中也指出了一些不足:1、少数同志准备不充分,归纳不够清楚,对今后的工作思考缺少前瞻性;

2、个别同志对工作、对自己的定位提法不十分准确;3、讲工作不够具体、讲成绩比较笼统。

通过开展述职工作,科、处级干部进一步总结了工作经验,增强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自觉性和做好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院各部门之间交流了工作、沟通了情况、加强了相互了解,为做好明年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第二篇: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规定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简称“社团”)是学生增长知识,锻炼

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

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

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学院纪律及有关规定,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

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确保社团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院团委的领导,接受归口管理单位的指导,由

学院团委负责统筹指导;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院正式注册在籍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五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服从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有利于良好校风、学风的建设,有以学生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

要;

(二)有专门的筹备组负责筹建事宜,有2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并

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专业社团要有专业指导教师担任)指

导开展日常活动;

(三)有规范的申请材料,包括社团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指导教师基本情况等;

(四)考虑到我院学生社团的现有规模,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重复性

社团在原则上不予批准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分为专业性社团和非专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实行指导

单位和学院团委二级管理制度,非专业性社团由学院团委直接管理。

(一) 专业性社团是指由学院各系、部门、中心等提出申请,以深化专业

学习、研究和交流为目的,与归口单位(即学院各系、部门、中心

等)所辖专业的学术研究紧密结合,旨在通过开展社团形式的活动,

起到传播专业知识信息、扩宽课堂教学、提高实践能力,培养学生

研究和创新能力,通过学院团委审批并注册备案的学生社团。

1、专业性社团的日常管理、主要负责人任免、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社团活动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如专业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大

学生活动中心场所申请表、学院团委物品申请表、临时摆摊审批

表等)、活动赞助等相关活动,由各归口单位(学院各系、部门、

中心等)审批与负责,审批通过后上报院社联,由社联统一报学

院团委备案。

2、专业性社团活动经费来源主要来自社团会费的收取、归口单位(学

院各系、部门、中心等)的拨付以及社会赞助。其中,社会赞助

由归口单位(学院各系、部门、中心等)在不违反学院相关规定

的情况下审批与负责,审批通过后上报院社联,由社联统一报学

院团委备案。

3、专业性社团必须由各归口单位(学院各系、部门、中心等)指派

专业内指导教师负责管理和指导该社团的日常运作与活动的开

展,须填写《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上

报院社联后,由社联统一报学院团委备案。

(二)非专业性社团是指由拥有共同兴趣爱好的学生自发组织,向院社

联提出申请,并在学院团委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

1、 非专业性社团接受学院团委的管理,社团日常活动的开展上报

院社联后,由学院团委负责审批;

2、 非专业性社团的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

社团组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和审批程序:

(一)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申报材料包括社团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发起人名单和社团负责

人简历。

(二)经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初步审核通过后,由筹备组领取并填写《吉

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注册登记表》

一式三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学院团委全面审查批准后,再报请学生主管领导批准,社团方可

正式成立。《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注册登记表》须存档备

案,学院团委、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和该社团各执一份。

(四)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学院团委予以承认。

第八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

(系别、年级、政治面貌、住址等)须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九条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选举产生,每年换届一次,学院团委将对

候选人情况进行必要调查,并对负责人的选举进行监督,学院团委

认可后方正式成为社团负责人。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

(二) 热心社团工作,愿意为同学服务,并有足够能力负责社团的工作;

(三) 专业学习成绩较好,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上一学期功课不及格或累计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二)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或有其它违反校纪行为,情节严重者;

(三)同时兼任两个或以上的社团副会长以上职务;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归口管理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五)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第十条 社团聘请专业指导教师或顾问的,须填写《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

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十一条 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

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

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报学院团委备案。

关于学生社团名称、名片、印章及对外联系的规定

第十二条 社团名称

(一)社团名称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损

害的名称;

(二)社团名称在使用时应注明“吉林大学珠海学院XXX协(学)会”。 第十三条 社团名片

(一)社团负责人在从事对外联络或其它活动需要时可向归口管理单

位提出印制名片的申请,并呈送清样,经批准后印制名片,并报

学院团委存档备案;

(二)社团在印制名片时,要求内容属实,并于名片上注明“吉林大学

珠海学院 学生社团”。

第十四条 社团印章

(一)社团在经学院团委审批同意后,可刻制各种形式的艺术图章或其

它标志,但禁止刻制任何公章;

(二)社团须向学院团委上交社团印章底样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对外联系

(一)社团不得擅自与校外组织开展联系与合作,在进行对外联络前须

到各社团的归口管理单位申请备案,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必要

时可申请由各社团的归口管理单位开具介绍信;

(二)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系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

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学院团委与归口管理单位沟通,将给通报批评直至解

散该社团,严重者处以暂停该社团活动直至解散该社团。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十七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通知、公告等必须署名,未经归口

管理单位批准,社团不得以任何社团名义及相关组织形式或盗用管理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各社团的归口管理单

位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一份活动简介,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活动。对未经

批准开展活动的社团,学院团委有权做出相应处理。活动结束后,社

团负责人必须向学院团委递交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

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各自社团的归口管理单位审查批准,并上报学院团委备案后方可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与校内其它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须上报合作

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征得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由归口管

理单位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须提前一周前

向各社团的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申请须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

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的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

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二)各社团的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到学院有

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讲座、报告会秩序的维持由社团负责,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

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活动组织者负责。

(四)讲座、报告会结束后,由活动组织者向各社团的归口管理单位作

书面的总结汇报。

(五)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

员举办讲座、报告会等。

第二十二条 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办班的社团需在两周前向各社团的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申请

须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员和教材情况、

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张贴通知招生。

(二)办班社团及活动组织者应负责维护办班秩序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必须遵

守下列规定:

(一)凡在学院举行室内外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须在一周前向各社团的

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活动。申请时须说明

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

主要负责人。 (二)社团归口管理单位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等宣传品,应向各

社团的归口管理单位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

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

(二)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社团正式名称,

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及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二十五条 社团出版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社团办报纸刊物,须具备办报刊的基本条件,并正式提出申请,

由相应的社团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报学院团委登记注册并备案。

(二)经批准出版发行的社团刊物,组稿后必须由指导教师或顾问审阅

并送社团指导单位审批后方能印刷发行。发行范围限于校内。

(三)社团刊物所登文章、配图等内容由编者或作者自负责任。

(四)凡经登记注册的出版的刊物,每期都必须送两份交学院团委存

档。

第二十六条 社团活动涉及商业赞助的,社团须向归口管理单位申报,并出具合

作协议上交学院团委备案。未经归口管理单位批准,不得在校内以

任何形式开展具有商业性质的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

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

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八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

第二十九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归口管理单位的经费支持。在报社团归口管

理单位批准后,也可以接受社会赞助。

第三十条 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帐目由专人负责管理,将

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以备学院团委审查。

第三十一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它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

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

学院团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院团委将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严格执行

上述规定的社团,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散社团,并对主要责

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社团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团委每学期召开1-2次由全体社团负责人参加的全体委员大

会。必要时临时安排大会。大会向社团负责人通报学院情况,汇报

社联工作情况,听取社团意见,提出对社团的要求,研究在社团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学院团委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

作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缺席者,学院团委有权

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三十五条 实行社团例会制度,各社团按社联要求简要汇报本社团近期工作和

活动情况并上交近期活动计划和活动总结材料。

第三十六条 社团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到学院团委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并同

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未注册的社团视为自行

解散。

第三十七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

须经学院团委审核同意,到社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方可公布。社

团成员每学期变动状况须上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七章 社团评比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院团委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于学期末评选出优秀社团,给予表

彰。

第三十九条 对在社团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团委定期予以表彰。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社团,由社联上报该社团归口管理单位征求处理意见

后,学院团委有权予批评教育直至解散社团的处罚。社团有下列

情况之一者,学院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 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者;

(二) 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者;

(三) 不遵守学院相关规定,不接受归口管理单位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 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者;

(五) 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校纪国法的行为者;

(六) 出现其它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社团,该社团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由学院团

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散社团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学院团委同意,

不得再担任社团内主要职务。

第八章 社团解散

第四十三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学院团

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院团委可责令其解散;

(一) 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

活动者;

(二) 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者;

(三) 成员人数不足40人者;

(四) 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者;

(五) 社团出现其它应予以解散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适用于在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院团

委注册登记的所有学生社团。

第四十六条 凡以前社团规定和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共青团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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