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唐永刚

自20xx年开始,我院实行审判流程网上管理,通过“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所有案件进行管理、统计和考评。两年来,共录入案件近千件,对我院案件质量的提升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在审判流程管理实践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此专门对此项工作进行调研和总结,目的在于推动审判流程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我院承担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部门为审判监督庭,因该部门仅1人,且承担了全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及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工作量相对较大。从年龄上看,从事审判流程管理的该名法官已超过50岁,年龄偏大,精力不足;从专业知识程度上看,该法官非全日制法学类院校毕业,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知识结构不够全面;但从工作经历上看,该法官在审判业务部门从事审判工作已超过二十年,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我院将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于全院审判流程的无纸化管理,从立案、审判到最终结案归档,全部实现网上管理。领导可随时通过领导决策辅助分析系统查看案件每一

个环节的详细信息,统计部门可以根据已录入的案件信息直接生成司法统计报表。我院在实践中,由审判管理部门(审监庭)对案件流程信息进行监督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以百分制的比例直接纳入本院案件质量考评结果。

自我院启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判流程管理以来,从最初的“不懂、不熟”到“摸着石头过河”,最终实现了案件承办人完全独立录入案件信息,网上信息与审理情况同步,领导不必到业务部门询问,通过该系统即可掌握各类案件的审理情况。但由于我院法官老龄化比较严重,对计算机软件运用不是很熟练,因此对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主要还体现在“选择式”和“填空式”的信息录入。全院所有案件信息均存放在服务器中,服务器设置在机房,由网络管理员负责管理,个人电脑损坏不会导致案件信息丢失。但我院目前尚无专职网络管理员,仅由一名从事财会工作的干警兼任,因承担的工作较为繁杂,加之不是对口专业出身,导致在解决软件问题上力不从心,业务庭案件信息系统出现问题时经常不能得到及时快速的解决。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判流程,我院相继出台了《案件质量考评办法》、《关于<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审判流程作出了详细的规范,并在法定时限内有所缩减,以提高办案效率。我院将审判流程

管理纳入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在对具体案件进行考评时,审判流程占有一定的分值,最终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总体得分。

借助“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我院对每个案件都建立了电子档案,将案件信息、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等资料全部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需要查看案件材料时无需调卷,登陆该系统即可查看该案的所有材料,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通过两年来的不断摸索和实践,我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逐步迈入正轨,案件质量得到提升。但由于“小法院,人员少、兼职多”以及历史原因,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少、法律专业知识不够扎实、年龄偏大且工作量大,这些原因仍然制约我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进步。尽管受客观条件限制,我院仍通过自身努力,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认真地开展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提炼和完善,将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审判管理实现科学化和现代化,审判质量不断提升。

(作者系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第二篇: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

**县人

民法院

审判流

程管理

办法

**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案件运行机制,提高审判、执

行效率,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各类审判、执行工作特点以及本院审判

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本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在审理

和执行中的程序性工作,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完成时限为依据,以计

算机管理为手段,对案件在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规范有序

的动态跟踪、监控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院对案件流程实行制度管理和计算机系统管理双向管理。

第四条 院长、主管院长、庭长、主办人、审管办分别在流程管理的程

序中具有一定的职责和权限,协调完成整个案件的流程管理。

第五条 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管理、协调、监督和其它日常事务由

审管办统一负责。各项工作制度的具体落实由相关业务庭负责。物质保障

及技术服务由办公室负责。

流程管理情况作为案件质量效率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通过对案件流程的管理,加强审理执行程序的管理与控制,立、审、执相分离,使审判执行工作各环节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

廉洁地进行。

第二章 流程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案件流程管理是将各类诉讼案件分为立案、开庭审理、结案、

上诉案件移送及归档5个流程阶段。并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

期限设置监控。

执行案件分为立案、准备、强制执行、结案及归档5个流程阶段,并按照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期限设置监控。

其他案件分为立案、准备、审理、移送、归档5件流程阶段,并按照相关

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期限设置监控。

第八条 期限管理是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将案件审理(执行)的各个阶段划分成若干个时间段,以便于督促管理,确保在审限内按期结案。

第九条 各类案件的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案件流程管理监督方式主要包括计算机自动监控和立案庭综合管理两种方式。

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审判或执行工作各环节的自动监控,主要采取跟踪提示、预警显示、催办督办的方式进行:

(一)对需要进行提示的工作期限过半的,显示绿色提示;

(二)对主要期限临近的(其中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30日,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10日,行政案件审限届满前15日,执行案件审限届满前30日),显示黄色预警,并由系统自动向承办人发出催办督办函;

(三)对重要节点超期限且无合法延期审批手续的,显示红色提示。 第十一条 案件流程管理系统通过计算机对案件流程环节中的下列重要节点进行重点监控:

(一)审判流程中的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延审、中止日期、归档日期;

(二)执行流程中的立案日期、采取强制措施日期、财产处置日期、延期、中止、结案日期和归档日期。

第十二条 重要节点超过规定期限而无有效审批手续的案件分别显示在审管办、主办人、相关业务庭长、主管院长及院长办公系统中,自动计入主办法官或执行员的质量效率评估体系。

第十三条 审管办对全院案件流程信息通过汇总、分析、反馈和通报等形式实行综合管理。

每月x日前,审管办将上月全院各业务庭案件审理的各项指标、重要流程信息等情况汇总分析报送院领导,同时抄送政治部、相关业务庭及执行局,并在内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审管办通报情况作为本院质量效率考评中流程管理目标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流程管理程序

案件分流

第十五条 立案庭负责本院一审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

立案庭在决定立案后二日内办理立案手续并准确全面录入立案信息。

第十六条 在立案人员确定案由、承办庭室后,由系统自动确定承办人。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承办庭室的,由院长或相关主管院长批准,立案庭庭长设置承办庭室调整权限。

第十七条 刑庭负责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行政庭负责行政一审的立案审查、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局负责对本院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审查。

第十八条 本院实行案件统一分流。

第十九条 案件分流原则为系统自动分流和业务庭长调整相结合。 第二十条 系统在立案同时,对各类案件的排期期限予以设定。

各类案件排期开庭的期限,民事一审案件在立案后的40日内;刑事一审案件在立案后的30日内;行政一审案件在立案后的50日内;再审案件参照以上规定排期。

第二十一条 立案审查人员将立案信息及时发送到相关业务庭长系统及庭室内勤,内勤在二日内到立案大厅接收卷宗。

第二十二条 由业务庭庭长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第二十三条 案件主办人接受本庭庭长发送的信息后,将信息表中应由主办人填写的内容,填写到信息表中。

送达及排庭

第二十四条 本院法律文书的送达由相关业务庭负责。

案件的开庭、听证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具体时间由审判庭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主办人应在送达开庭通知后二日内将开庭时间录入系统并发送给负责本庭开庭的书记员,同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听证时间等填写到信息表中。

第二十六条 书记员分别固定配置于本院各业务庭,负责庭审记录、庭前准备及其他辅助性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书记员在接到开庭通知后,应当与审判人员沟通,认真阅读案件的起诉书(起诉状)、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诉讼材料,作好开庭记录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书记员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及时将经自己签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的法庭笔录送交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 书记员需将开庭记录录入审判管理系统。

审限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类案件自立案庭录入系统时间为立案时间,从次日开始

计算审限。

审管办对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在审限上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

第三十条 各类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手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业务庭(局)遇有延审、中止及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应由主办人持有效审批手续或相关法律文书,到审管办办理。

不符合审批规定的,不予办理。

第三十二条 已被红色警告超审限案件,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只能自办理之日起扣除超审限天数,仍为超审限案件。

第三十三条 中止、扣除审限事由消除后,相关业务庭应在二日内书面通知审管办恢复计算审限。

第三十四条 合议庭合议时间由主办人录入审判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 凡重大、疑难,党委、人大要结果等客观原因不能在审限内结案的,由主管院长根据系统授权,对超审限信息进行标注,注明原因后在统计中不以超审限统计,(或由庭内勤持主管院长审批手续到审管办办理。)

结 案

第三十六条 主办人将结案方式、结案日期等输入信息,在输入信息后二日内向审管办提交法律文书正本,经流程管理人员审查确认,同意报结的,结案日期为主办人输入信息的日期;存在问题,不同意报结的,由管理人员向主办人说明原因,主办人及时完善后,重新报结。

第三十七条 为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审管办和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都应该将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间的管理和检查。

第四章 归档及上诉卷宗移送

第三十八条 案件报结后,主办人从系统中生成案件流程管理信息表并附卷。

第三十九条 主办人应在报结后一个月内装订卷宗并归档。

档案室签收卷宗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在系统中点击确认归档。

以上规定期限均在系统中进行设置,并进行提示、预警和警示。

以上被系统红色警示的案件,均自动计入本人的质量效率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条 上诉案件由各庭案件承办人在报结后五日内整理卷宗,交负责上诉案件移送的立案庭负责人员签收后,在管理系统中点击上诉移送。

第五章 流程管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审管办作为全院案件流程管理的专门机构,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通过对全院案件流程信息的动态跟踪、汇总、分析、反馈,定期向院领导、审判庭和各职能部门提供案件流程信息等方式负责案件流程信息相关工作;

(二)通过采取监控、通报等方式负责对全院案件流程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业务庭作为全院案件流程管理的执行机构,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数据信息及审管办提供的信息反馈,负责对本部门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的常规化、科学化管理;

(二)将本庭办理案件过程中应由人工填写的重要流程环节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输入计算机网络;

(三)协助审管办做好案件流程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办公室作为全院案件流程管理的保障部门,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院案件流程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所必须的物质保障;

(二)负责全院案件流程管理运行中的技术保障及其他技术性服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案件流程实行系统分层管理。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按照各自在案件审判和管理中的职责及权限进入各自的系统开展工作或实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 分管副院长行使下列流程管理职责:

(一)根据所分管部门案件流程信息对部门相关审判工作进行管理;

(二)负责所主管庭室延期审理的审批;

(三)负责对所主管庭室案件承办人变更的审批;

(四)负责批准因政策变化、案情特别重大或维护稳定需要等重要原因导致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的标注。

第四十六条 业务庭庭长(副庭长)行使下列流程管理职责:

(一)根据全庭案件流程综合信息负责对本部门审判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二)负责对本庭案件延期审理申请的审核;

根据本庭工作实际和需要,庭长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授权或者指定书记员负责承办流程管理的某些具体事项。

第四十七条 审判长对本合议庭承办案件的审理、执行流程进行适时监

控管理。

第四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作好下列流程管理工作:

(一)负责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听证)时间、案件评议、审委会汇报、案件宣判等不能自动生成的审判、执行信息的同步录入。

(二)负责将所承办的案件中应当由书记员办理的程序性工作及时点击确认并发送给书记员;

(三)通过对分配给书记员承办的工作以及自己承担的案件审理、执行工作流程时限的全面监控,对由自己承办的案件的审判、执行流程进行管理并负责。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应当作好下列流程管理工作:

(一)按照合议庭的指令,负责案件的审理、调查、财产保全及执行工作中涉及流程时限规定且不能自动生成的审判、执行辅助性工作信息的同步录入;

(二)负责卷宗的归档及相关流程信息的录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20xx年x月x日起施行,以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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