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泰达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xx-9-8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1b6a90100cqq3.html) - 津劳社局发〔20xx〕165号_谈股论金_新浪博客

津劳社局发〔20xx〕16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签订并在施行之后存续劳动合同的有关经济补偿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20xx年x月x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照20xx年x月x日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条款中工资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劳动者在本单位20xx年x月x日后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20xx年x月x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20xx年x月x日以前出台的正在生效相关的规定执行。劳动者在本单位20xx年x月x日后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二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

沪劳保仲发(20xx)4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本通知第一条中第1类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稳妥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落实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经费及办案条件。

五、本市之前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x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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