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诉讼要求丹江口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颁发给第三人曾某某的私

叶某某诉讼要求丹江口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颁发给第三人

曾某某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鄂十堰中立行不终字第4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某某。

上诉人高某某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xx)丹行不裁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叶某某(系本案起诉人高某某的妻子)曾于20xx年x月x日向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丹江口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颁发给第三人曾某某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书号为:市房权字520xx2号)。高某某作为叶某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了该案的全部诉讼,后由高某某代表该案原告叶某某与第三人曾某某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曾某某一次性给该案原告叶某某补偿15000元人民币(已兑现),高某某代表叶某某于20xx年x月x日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20xx)丹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准许叶某某撤回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高某某作为上一案件原告叶某某的配偶,也是该案的利害关系人,同时作为特别授权人参加了该案的审理,现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同一事实和理由又以本人名义重新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高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高某某上诉称,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请求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

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上诉人高某某虽在上一案件中作为该案原告的配偶以特别授权人身份参与诉讼,但其并未以原告的身份参与该案诉讼,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xx)丹行不裁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宇鹏

代理审判员 盛开雷

代理审判员 王良友

二○20xx年x月x日

书 记 员 陈 仲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