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促进企业加强合同(信用)管理,推动企业信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三条 企业申请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实行自愿原则。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实行省、市、县三级认定,省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省工商局委托市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委托县(市、区)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时,应运用专业测评软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测评工作也可以委托企业信用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进行。

认定机关对已获得各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应定期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续展或申报上一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主要依据。

具体测评办法及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1、企业负责人和合同管理等相关人员熟知合同法律法规知识,能够依法签订、履行合同;

2、企业有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对合同订立和审查,合同传递、运行及反馈,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担保,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保管使用,合同台帐设立、登记及统计分析,合同档案管理,合同(信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

3、企业有健全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配备合同(信用)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合同(信用)工作;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

(二)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签约率达到100%;

2、企业订立的合同做到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没有无效合同;

3、企业使用格式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备案条件的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登记、备案的合同,依法进行登记、备案;

5、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全部使用授权委托书。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1、对外订立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2、没有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3、因客观原因造成未能履行合同,企业主动按约定或法定条件承担违约责任;

4、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判(裁)决、裁定;

5、兑现通过商业广告等途径公开作出的承诺。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1、企业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三年内没有违反工商、物价、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有关管理部门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3、企业在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等方面社会反映较好;

4、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或虽有投诉但经查证企业没有过错。

(五)能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如实提供企业合同签约、履约、合同纠纷处理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

第七条 企业连续五年以上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一)企业获得过其他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过表彰的;

(二)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或利润200万元以上,销售型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利润100万元以上;

企业在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后连续两年在合同信用状况测评中达到AA级“守合同重信用”标准的,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 在全省或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合同(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当地重点骨干企业、高科技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自愿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可不受年度条件限制,直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八条 企业连续三年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在合同管理或信用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后连续两年在合同信用状况测评中达到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一)企业获得过其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过表彰的;

(二)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20xx万元以上或利润300万元以上,销售型企业年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或利润200万元以上。

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合同(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知名企业,自愿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可不受年度条件限制,直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九条 企业已实现合同管理网络化、信息化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予以认定。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四季度前填写《“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表》,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后,统一送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并征求当地银行、税务、质监、法院、海关、环保、消协等部门意见,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提出意见,经局长批准后,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颁发证书。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与测评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四季度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县(市、区)工商局的推荐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对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符合条件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后,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授予证书。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与测评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四季度前向所在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企业申报材料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测评,测评结果符合条件的,由局长签署意见,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授予证书。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考核与测评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工作,应在企业提出认定申请

年度的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前,可以将拟认定的单位名单通过媒体等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有关部门或个人对拟认定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提出异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企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并将理由反馈异议人。

第十八条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向认定机关提出有效期续展申请,由认定机关重新确认;符合条件的,其有效期续展三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

第十九条 企业被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应按要求定期向认定机关提供企业合同信用信息资料。AA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合同信用信息资料应以电子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企业被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年检免检等优惠措施。

在有效期内,“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可以在交易、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出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证明其信用状况,也可以在其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包装、装潢、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字样或标识,但应注明认定机关、认定时间及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机关可视情况开展回访、培训工作。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回访、培训工作,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整改:

(一)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不使用授权委托书的;

(二)订立的合同条款不规范,或使用格式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合同应当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的;

(五)其他与“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已认定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关撤销认定,予以公告,记载于该企业信用记录档案,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

(一)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并经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

(三)因自身原因严重违约,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判(裁)决、裁定的;

(四)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虚假的信用信息资料的;

(五)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经两次书面通知仍未改正的;

(六)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提高企业合同信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诚信山东”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守合同重信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信用协会对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的评价。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凡自愿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标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并做出成绩的,均可申请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

第三条 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包括省、市两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企业信用协会(以下简称“省级认定机关”)认定;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企业信用协会(以下简称“市级认定机关”)认定。

第四条 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自愿原则。认定机关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严格核审。 认定数量的分配,参考地区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等状况。

第五条 认定机关积极吸收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评估中介机构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工作,充分发挥其行业管理和信用评价技术优势,提高“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质量,增强评价的科学性。

第六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每年认定一次。每年x月x日前为申报期,12月x日前认定。认定机关在认定前,通过业务培训、行政指导等方式,对申报企业进行培育。

第七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作为企业良好信息录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库,在办理年检、变更登记、抵押登记以及日常巡查等方面给予便利。

企业在刊播广告、商务谈判和招投标时,可以出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作为企业合同信用状况的证明。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条件:

(一)企业领导人法律意识强,重视和支持合同信用管理工作。企业领导人重视企业信用文化建设,有一定的合同信用管理知识,重视和支持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信用状况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有合同管理机构,有取得《企业合同签订管理培训证》的合同管理人员,有系统、完善、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

(三)企业依法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依法解决合同纠纷。企业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合同没有违法或不公平条款;所签合同条款齐全,内容合法;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外,所签合同履约率达到100%;能够运用行政调解和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自觉执行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合同档案、台账保存完整,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企业履约能力强。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销售(营业)增长率等财务指标,均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企业信用管理规范。企业有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完整的客户信用档案,确定和使用客户风险评级和授信额度,建立和落实应收账款催收和债权管理制度,在重大经济活动中能够积极使用征信报告、信用评级等信用产品。

(六)企业社会信誉良好。企业能够保障员工权益、消费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依法纳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近两年无违法记录。

(七)企业应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用分类监管中的守信企业(绿牌企业)。

(八)自愿加入市企业信用协会并严格遵守其章程。

第九条 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设立时间一般在五年以上,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咨询服务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酌情降低),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建筑施工、装修、设计等实行资质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中等以上资质;

(二)企业近三年内在银行、税务、质监、劳动、环保等社会责任相关部门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是连续两年以上的市级“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省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除外);

(四)企业自愿加入省企业信用协会并严格遵守其章程。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合格并征询企业住所地工商所意见后,向市级认定机关推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向市级认定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市级认定机关初审合格后,向省级认定机关推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由企业所在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向省级认定机关推荐;没有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省级认定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呈批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合同签订管理培训证》复印件;

(三)合同管理、信用管理制度;

(四)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除提交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认定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经过重点培育后,由认定机关参照《山东省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省企业信用协会另行发布)组织核审。

第十五条 对核审合格的企业,通过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15天。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企业,经核实属实的,取消其认定资格;没有提出异议的企业,提交认定机关“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委员会通过后,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颁发牌匾、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于每年x月至4月份向认定机关申请年审,年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审报告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省级认定机关可以委托市级认定机关对其辖区内的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进行年审。

第十七条年审合格的,由认定机关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戳记;不合格的,公告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可向认定机关申请换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第十九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随时撤销其称号:

(一)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有合同欺诈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

(四)企业被吊销的;

(五)因其他原因,已不再具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条件的。 第二十条 被撤销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原认定机关予以公告。 被撤销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牌匾送交认定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

第二十一条 假冒“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者企业被撤销“守合同重信用”称号后仍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机关要有计划地进行相关知识更新培训,不断提高其合同信用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认定机关要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宣传,不断提高其社会影响力。对在“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予以表彰鼓励。

第二十四条 认定机关要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档案,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信用状况随时记录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有关“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中的表格、证书、牌匾、年审戳记的式样,由省级认定机关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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