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甘肃崇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甘肃崇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甘肃崇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来远路16号正宇宾馆5楼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名家书画作品及书画交流,策划承办书画展览、书画咨询、名家书画代理、组织书画名家笔会交流活动、文化艺术论坛及书画宣传推广服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

第六条 股东名称:卢文岩 (自然人独资);股东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丰城四路115号;股东身份证号码:62xxxxxxxxxxxx

第七条 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章 公司类型

第九条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定)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卢文岩担任。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卢文岩兼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以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或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涉及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年月日

 

第二篇:公司章程

江西信达物流信息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两人共同出资设立江西信达物流信息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船务、物流信息咨询服务,燃料油(不含成品油及危险品)零售、批发。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额 实缴额 比例 注册资本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在公司设立之时,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之内缴足)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无法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定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定期分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选举连任,执行董事在任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

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选举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应于第二年x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低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贩,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公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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