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工伤保险条例》下企业工伤保险风险的防范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其范围涉及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企业用工方面的一个重要法规。从这几年的劳动仲裁案件比例来看,有关工资待遇的大约占46%、工伤的占41%左右;从纠纷所涉金额来说,工伤赔偿往往也数额较大,涉及的工伤风险防范、工伤事故处理与跟进等方面工作都构成企业的经营成本。本文通过对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解密,给予各企业单位在工伤保险风险防范方面的建议与提示。
解密一: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展了主体。
修改后的条例在原先 “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上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从立法本意来说,当然也包括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是否有城镇户口),简单地说只要是存有劳动关系的即需交纳工伤保险。
解密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新条例将原本简单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补充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随着交通的发展,上下班途中的非机动车事故也屡见不鲜,比如电动车、燃气助动车撞人等,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更是一度成为工伤事故领域人们关注的焦点。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如地铁等交通工具及轮渡、火车等都纳入了赔偿范围;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此条也解决了旧条例下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构成工伤”的疑问,这个限定意味着上下班受到机动车伤害不一定都算工伤。这样规定也是提醒企业需更重视提示和引导职工群众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加强进行日常上下班安全教育、在日常工作指南或规章制度中注明相关提示语。
解密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新条例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是说企业和个人在接到工伤认定书后不服,无需再向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可直接走司法程序起诉至法院。一般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30天加上工伤事故的审核期限10天。这一算下来,要40天的时间才能让工伤职工获得结论。对于那些急需医疗、救助的受伤职工来说,等待时间显得十分漫长;对企业来说,相应所需付出的物力人力成本也因时间的拖延而不断的增加。国家本着保护劳动者的立场,此处的修改为劳动者在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上作了大大地简化,侧面提醒企业应重视员工的工作安全,在员工受到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从节约成本的角度来说,尽早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就能缩短停工留薪期的计算,减少企业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的支付。
解密四: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减少参保企业的工伤待遇成本。
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采取分担机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而修改后则
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伙食补助费、一些交通食宿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即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原用人单位支付的6项中的3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即可。针对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的工伤职工,将停发伤残津贴,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这样进一步规范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在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的同时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相应提高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最新颖的项目修改是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该项目主要用于企业对员工进行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培训、防范等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但不允许用于投资运营等挪作其他用途。现在全国部分地区早在新工伤条例颁布前就有在适用,如广东省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浙江省的具体适用方法仍需等待细则的出台,我们智仁律师事务所在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出台及研究方面始终都很积极地进行。
解密五:提高了一次性工亡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同时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比旧工伤条例按等级增加了1至3个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同命同价”的标准,由“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改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打破了之前因统筹地区限制而造成的“同命异价”的现象,无论经济发展程度、地区、工作岗位等因素,工亡补助金是全国一样的。我们以计算一个发生在20xx年的一次工亡事故作为比较,原规定下按20xx年某一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我们假设某一经济发展程度中等偏上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xx元/月,乘以60个月为120xx0元;而按20xx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年为基数乘以20倍则为34万,几乎翻至3倍。但不用企业紧张的是上述两项费用在实际发生工伤或工亡事故后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可见国家在法律中提醒企业家们,缴纳工伤保险是多么的重要。
同时新条例规定,若未参保的,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待遇金额均转由企业自行承担;还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无论我们企业是否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均应按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责任,包括在上文有提到“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也转由用人单位支付,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里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些项目也往往是较大的。为了有效的防范这一方面的风险,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就应该积极地为新进单位的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也特别建议企业重视对需要经常外调或外派工作的员工,用人单位应认真签订相关的外调或外派协议或加保其他商业意外保险。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尤其是经营具有危险性行业的企业,一些高危性岗位如建筑工地员工、机械车间操作工更要注意避免此类特殊岗位上隐性自残状况的发生,虽自残或自杀不能被认定工伤,但判定是否是自残或自杀也是较困难的。
解密六:进一步维护工伤职工权益。
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新条例其他有关规定更是体现了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1、工伤保险待遇不再因犯罪而停止,即对于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工伤职工不会被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工伤保险条例中“直系亲属”的描述全部由“近亲属”取代;3、破产中的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不再优先;4、明确将工伤认定结论纳入司法审查范畴。
针对上述风险,企业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一定要完善用工制度,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要因小失大,省小钱、花大钱,谨慎使用不愿意在用工单位缴纳保险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由单位全部承担,不存在代扣代缴的问题。报到却未交社保的,对不满一个月的员工,不参加保险通常是没有大问题的,但需要注意的就是工伤的问题,因为只要实际形成劳动关系因工作发生伤害都有可能被认定工伤,即使还未正式签订合同或办理工伤保险,对刚来工作的员工但至少要向社保部门提交缴保名单,这样,即使被认定工伤,也能享受工伤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为企业分担掉部分风险损失;不然,在新政策下,被认定工伤后企业将承担工伤员工全部的工伤待遇项目费用。同时,提醒用人单位,自20xx年起工伤可以进行补缴,但须付相应的滞纳金。
二是企业设立风险基金,尤其是工伤事故频发,风险大的企业设立风险基金增强企业抗风险的能力;社会保险与商业意外险向结合,既提高了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增强企业凝聚力,又增加了员工福利,可谓一举两得。
三是建立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该制度就是一种有关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化制度,主要包括:
1、工伤报告程序:当工伤发生时,所在部门应立即施救并保护好现场,同时通知人事部,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小时,有延迟造成的损失由本人及直接上司承担责任,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须第一时间报警;行政安全人员负责工伤事故承包、评残、医疗费用报销、离职补助结算等;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人事部提交《工伤事故调查与整改报告》,报告上必须写清楚受伤的时间、受伤原因及经过,受伤部位及伤情程序,改善措施等。
2、工伤的医治规定:例如实行定点治疗,指定工伤医治医院,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配合安排相关工作;规定相关因受伤严重而须转院的审批程序等。
3、工伤的休假及陪护规定:将工伤的休假申请纳入《员工手册》,设定相应规定及须依医院的诊断证明;明确医疗费用、陪护费用的报销程序、伙食补助费的报销标准。
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学习心得
作者:铜川分公司第四项目部井中龙
在20xx年伊始,公司为我们送来了一批流动书籍,目的是为了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提高职工的文化修养。我在闲余时间看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书,它与我们职工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建筑行业,这个行出现意外伤害的频率相对来说较大,在你不经意间伤害降临在你的头上,所以必须了解《工伤保险条例》。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学习,我基本了解《工伤条例》的核心内容。20xx年x月x日在国务院第136常务次会议上通过了对《工伤条列》修改决定,于20xx年x月x日开始实施新的《工伤条例》。
新《工伤条例》的实施,促使我国社会的法制制度更加健全,促进了我国的工伤保险体系的完善,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及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二.扩大了适用范围: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 大到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 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涉及所有的合法行业。
三.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四.简化了工伤认定的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进一步提升了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有利于保障职工工伤的维权角度。
五.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待遇: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六.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参保单位的工人受伤后, 大多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不但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还能让因工受伤的员工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补助,也减少了当事双方的争议。
作为建筑行业的我们登高、坠落脱落物等不明伤害与我们的身体接触
有关,生产过程中难免会有意外发生,所以正确有效地处理自己的切身利益,《工伤保险条例》给了我们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让我们明明白白的维护合法权利。这次通过学习,我对新《条例》的覆盖范围、认定条件、缴费方式、基金支出、待遇标准、争议处理程序,以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义务等有了总体的了解。提升了对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认识和了解。学法,知法,守法用哇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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