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20xx)130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川发改政策[20xx]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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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防止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提高竞争透明度和比选效率,保证比选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比选竞争制度化、规范性、标准化,我委针对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中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公开征求了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并重新编制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比选文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只能按?标准比选文件?的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允许以其他名义或自定方法、标准规避比选和排斥潜在申请人。但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已经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从其规定,项目业主应将其规定、项目审批和招标事项核准情况、委托代理合同报送我委备案。

二、?标准比选文件?分为合格法和评分法两种比选办法。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总投资以审批、核准、备案或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为准)以上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应实行评分法;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比选人在合格法和评分法中自行选择一种比选办法。实行评分法比选失败后,比选文件备案部门可以将评分法变更为合格法。

三、招标代理业绩申报自20xx年x月x日起开始。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业绩申报、公示和公告办法,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记录和公告办法,另文公布。

四、?标准比选文件?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xx]39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中

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xx〕118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确认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xx]456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20xx—20xx年度)确认工作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xx]39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公开比选规范文本)中几个具体条文修改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xx]661号)同日废止。

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实行统一的?标准比选文件?制度。本?标准比选文件?施行后,各地各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与?标准比选文件?不一致的,以?标准比选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

五、招投标标准规范工作重点在编制,关键在执行。各招投标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对?标准比选文件?不适应现状和发展要求的,我们将及时作出修改、补充和解释。

六、本文件同时在省指定比选网站公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投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下载本文件的标准文本,可登录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站

(http://www.sczbbx.com)。

附件:

1.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合格法)

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

二〇一〇年x月x日

 

第二篇: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

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人确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代理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采购、安装与养护工程。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费用估算价超过30万元或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且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为委托招标的,应按本办法进行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其他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和信息、串通他人比选、歧视和排斥比选参加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中选、违法转让或借用资质、违法转让中选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河北省交通厅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的比较选择活动(以下简称“比选”)进行监督检查。其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省交通厅招投标中心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各设区市交通局负责。

第六条 凡在本省公路建设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的招标代理企业,应向交通厅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立信用档案。

第七条 比选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比选项目、编制比选文件,进行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称之为比选人。比选人的主体一般为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比选申请人是指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比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本办法称之为比选申请人。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代理比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招标方案已核准为委托招标组织形式;

(二) 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比选人编制比选文件;

(二)发布比选公告,发售比选文件;

(三)召开比选会议,当场收取、开启比选申请文件;

(四)组建评比委员会比选;推荐中选人,编制比选报告;

(五)比选人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六)比选人与中选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七)比选报告、委托代理合同等有关资料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必须进行比选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国家或省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比选公告,并同时公开接受报名。

比选公告应当载明:

(一)比选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比选项目的名称、性质、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比选文件的办法、发售价格、时间和地点;

(四)对比选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五)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六)比选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比选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比选申请人购买比选文件的内容。

比选公告规定的购买比选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一条 比选人应当向比选申请人发出书面比选文件。比选人应当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比选文件。比选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一)比选公告;

(二)比选文件申请人须知;

(三)合同条款;

(四)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五)代理合同协议书格式;(合同协议宜采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格式)

(六)履约担保格式;

(七)其他。

第十二条 比选文件申请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招标项目概况:(1)项目基本情况(2)项目审批(包括招标方案核准)的基本情况;(二)工程项目拟划分合同段的数量、比选内容,委托代理的主要事项和工作质量、期限要求;(三)资金来源;(四)比选申请人的合格条件;(五)比选费用;(六) 比选文件内容;(七)比选文件的澄清和解答;(八)比选文件的修改;(九)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十)比选申请文件的有效期;(十一)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担保;(十二)比选申请文件的签署和装订;(十三)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十四)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十五)迟到的比选申请文件;(十六)比选申请文件的更改和撤回;(十七)比选会议的召开;(十八)比选申请文件的比选及澄清;(十九)比选标准及办法;(二十)授予合同;(二十一)接受和拒绝比选的权利;(二十二)中选通知书;(二十三)履约担保;(二十四)合同协议书的签署;(二十五)纪律与监督;(二十六)其他。

第十三条 从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召开比选会议的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十四条 不能按比选文件中约定的时间召开比选会议的,比选人应将延期的理由书面通知比选申请人。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可以一次进行比选,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比选,但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

第十六条 比选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比选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比选截止日期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

第十七条 比选人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项目比选者,应具有与项目相符的资质等级,应具备法律、法规或者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受到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不能参加比选活动。

第十九条 比选申请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比选申请文件,并对比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

(一)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申请书

(二)申请人担保

(三)授权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允许)

(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六)比选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

(七)招标代理初步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工期、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八)比选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1)营业执照;(2)招标代理资质证书;(3)资信、财务能力的证明文件;(4)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5)拟派出的项目招标代理负责人与主要业务人员的简历、业绩证明;(6)企业近五年来的类似项目招标代理业绩情况;(7)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8)目前正在承担的招标代理项目情况和正在参加代理比选的项目情况等。

第二十条 比选申请文件应当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

比选申请文件应当密封,并按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比选人。

第二十一条 比选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比选申请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的比选申请文件的函件是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同样按照比选申请文件送交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密封和送达。

第二十二条 比选人对比选申请文件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比选人不得接受在比选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比选申请文件。 第二十三条 任何比选申请人不得以欺诈、弄虚作假、诋毁他人等手段参与竞争;不得排挤其他比选申请人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四条 比选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应当与比选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五条 比选会议应当公开召开。会议由比选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比选人对比选会议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比选工作由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和比选人代表组成的评比委员会负责。评比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比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与比选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比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评比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选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比选评比办法可采用双信封法、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和最低标价法等方法。

第三十一条 评比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比文件确定的评比标准和方法,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比选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比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比委员会完成评比工作后,应当向比选人提出书面评比报告。

评比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比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封比选申请文件记录情况;

(三)评比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比选申请人的评价;

(五)推荐的中选人;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中选人确定后,比选人应当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将中选结果通知其他比选申请人。比选人和中选人应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4日内订立书面招标代理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宜采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比选人应当自确定中选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比选情况书面报告。比选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比选范围;(二)比选方式和发布比选公告的媒介;(三)比选报告;(四)中选通知书;(五)代理合同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 中选人不得对中选代理项目进行转包和分包。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比选:

(一)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

(二)比选申请人少于3个。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比选再次失败的,由比选人直接确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但符合比选公告要求条件的已报名参加比选的比选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七条 参加比选的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在收到中选通知书或者中选结果通知书后10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逾期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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