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报价系统挂牌业务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报价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的挂牌业务,明确报价系统业务相关各方职责,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推荐企业在报价系统挂牌由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推荐机构(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推荐机构”)负责,并对其推荐的企业进行督导。
第三条 企业拟进入本中心报价系统挂牌的,须聘请报价系统推荐机构为其在报价系统上挂牌的推荐机构,原则上企业与推荐机构应签订不少于3年服务期的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服务协议,由其对企业进行特定范围内的专项调查。
第四条 在必要时,企业可聘请资质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 根据本中心报价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规则和指引的要求,拟挂牌企业应提交挂牌所必需的材料,企业及其相关人员须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为提高挂牌备案材料的质量,防范报价系统业务风险,本中心可指派相关人员参与企业在挂牌工作中进行指导、调查、复核。
第七条 在报价系统企业挂牌业务活动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其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挂牌条件
第八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报价系统挂牌:
(一) 无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 无满足企业正常运作的人员;
(三) 企业被国家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
(五) 企业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属的或违反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 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节 备案文件报送
第九条 企业申请在报价系统挂牌,须由企业及其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向本中心报送报价系统?牌申请和备案文件。
第十条 企业向本中心报送的备案文件如下:
(一) 挂牌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书;
(二) 企业股东(大)会就进入本中心在报价系统挂牌的决议;
(三) 企业提供符合本中心格式要求的《股东名册》书面材料和电子表格;
(四) 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执行董事)对备案文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 企业对本中心就相关事项的承诺书;
(六) 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工商材料证明章);
(七) 企业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财务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有),申请材料中企业财务数据有效期为六个月;
(八)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 受托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 企业对报送挂牌备案的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及其复印件一致性的声明;
(十一) 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关于企业挂牌的推荐意见;
(十二) 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关于挂牌企业的专项调查工作底稿及附件;
(十三) 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关于申请文件和推荐意见的承诺函;
(十四) 报价系统推荐机构自律情况的自查说明;
(十五) 企业与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签订的推荐在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服务协议; (十六) 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本中心收到加盖企业公章的报送挂牌申请和备案文件后,同意受理的,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挂牌备案受理函。挂牌申请和备案文件一经受理,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十二条 本中心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审核:
(一) 报价系统挂牌备案文件是否齐备;
(二) 报价系统推荐机构是否已按照专项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拟挂牌企业进行了专项调查,出具的结论是否恰当;
(三) 企业是否符合报价系统挂牌条件;
(四) 企业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报价系统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五) 本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和材料。
第十三条 本中心根据拟挂牌企业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拟挂牌企业应积极协助对挂牌备案材料进行补充或事项调查。
第十四条 本中心对其审核同意企业挂牌申请和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完成备案准予其挂牌的通知。本中心要求对挂牌申请和备案文件补充或修改的,受理备案的时间自本中心收到补充或修改意见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企业在完成挂牌备案后,与本中心签订挂牌协议,完成股权托管登记或信息记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报价系统推荐机构享有其推荐挂牌企业的优先服务权。本中心或报价系统推荐机构也可将其推荐的挂牌企业的优先服务权转让与本中心的其他报价系统推荐机构。
第四章 股权信息记录与挂牌
第十七条 企业在取得本中心出具准予其挂牌备案的通知后,企业可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或信息记录与挂牌手续:
(一) 与本中心签订企业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协议;
(二) 向本中心申请其挂牌的股权简称;
(三) 获取本中心予以核定股权简称和分配的股权代码;
(四) 企业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或信息记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与本中心商定企业正式在系统挂牌日期等事项;
(六) 获取本中心出具挂牌通知书。
第五章 挂牌前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挂牌企业须按照《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最迟于挂牌日之前在本中心报价系统及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挂牌公告,包括:
(一) 企业挂牌情况说明书;
(二) 企业章程;
(三) 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挂牌企业可在挂牌前自愿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及其相关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如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 谈话提醒;
(二) 警告;
(三) 通报批评;
(四) 谴责;
(五) 暂停其报价系统业务的资格;
(六) 取消其报价系统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如下处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一) 谈话提醒;
(二) 警告;
(三) 通报批评;
(四) 谴责;
(五) 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六) 认定其不适合任职;
(七) 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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