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设置条件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举办范围:

1.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含企、事业法人单位、各民主党派、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法人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属举办民办学校的范围。

2.外地各级各类学校来青办学(班)的,按举办民办学校对待。

注: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教育机构(如美容美发、服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一个月内须到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审批流程:

1.主办单位(人)提交办学申请及有关资格证件。(单位办学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副本;公民个人办学提供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明等)

2.填写《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并附齐其中管理人员、师资、教学计划、设备情况、场地租赁合同等证件。

3.开办费验资。

4.办学场地实查(居民楼院不得设为教学场所)。 5.批准试办,办理临时办学许可证。

注:持试办办学许可证的学校,试办期一般为一年,试办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试办期满当月的上旬须由申办单位或申办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验收评估合格后予以批准正式办学,不合格者将延期试办或给予停办。

审批时限:

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度的四月至十一月,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教育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

每年x月至下一年度三月份为民办学校年检时间。

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条件

1.单位申请办学,须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应结合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或专业特点开办专业。

公民个人申请办学,须为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年龄70岁以下,有一定专长和资历,应结合本人资历(学历、专业)或专长(特长)开设专业。

2.设置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3;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15%;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职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具备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3.设置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3.5;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15%。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具备符合国家规定一类标准的实验仪器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4.设置初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初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8%;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12%。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25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或资金保证)。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5.设置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小学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初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22%;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9%。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2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8亩),建筑面积不低于20xx平方米。

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各类仪器设施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7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6.设置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本科以上学历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的专职校(院)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人数、结构与专业设置及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2/3。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2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7.设置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且熟悉所开设专业业务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合格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所开设的每个专业配备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学校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三)具有相对稳定、独立的校舍和办公场所,校舍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中,专用办公场所面积不低20平方米。校舍、办公场所的租期不低于二年。具备与专业相适应的教学仪器与设备。

(四)具有充足的办学资金,学校注册资金不低于120万元。 (五)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生源,年招生不低于二百人次。 8.含有多种办学层次教育学校的,应达到最高办学层次学历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

9.设置学历教育学校,其校(院)长(含副校(院)长)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设置非学历教育学校,其校(院)长(含副校(院)长)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2周岁。

10.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下旬,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度办理。

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度的四月至十一月,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

每年x月至下一年度三月份为民办学校年检时间。

11.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不得在居民楼院办学。 联系电话:82734159 82734185(传真) 网址:www.qdedu.gov.cn/mbjy

青岛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第二篇:宁南县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宁南县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当地乡、镇及社区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登记表、学历证明、身份证明等),取得乡(镇)政府的同意(签字、盖章)。

二、申请人将相关材料递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训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附:《宁南县民办幼儿园(班)基本要求(试行)》

宁南县民办幼儿园(班)基本要求(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现在我县辖区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举办0—6周岁幼儿为主要招收对象的幼儿园(班),适用本基本要求。 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规定,我县民办幼儿园(班)的基本要求是:

一、 办园条件

1、规模:全日制幼儿园设置不超过6个班。根据0—6周岁幼儿年龄编班,各班人数:小班(3—4岁)不超过25人,中班(4—5岁)不超过30人,大班(5—6岁)不超过35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混合班40人。

2、环境:安全、无污染。净化、美化,富有儿童情趣,有供儿童使用的自然环境。

3、场地:场地安全、平整,有幼儿户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4、房屋建筑:安全、使用合理、自然采光较好、空气流通。幼儿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单设幼儿厕所;有办公室、保管室、厨房。

5、设备设施

⑴卫生保健设施;

①每班有毛巾架、口杯架、水壶;

②有医药箱及常用药品;

③有体温表、消毒工具、消毒液;

④有防蝇、防鼠、防尘、保温、生熟分开,用于消毒的设施;⑤有幼儿、教职工健康档案。

⑵生活设施

①有适合各年龄儿童使用的(木)质桌、椅、床;

②有幼儿水冲厕所,流水洗手设备;

③幼儿常用餐具、炊事用具够用。

⑶教玩具

①每班有风琴、录音机、黑板、电视机、VCD,一定数量的音乐、语言磁带。每班有一定数量的结构造型积木及各类成品、半成品游戏材料,且卫生、安全、无毒。有音乐、美工教具玩具;

②园每年订有幼教业务刊物一种以上,有政治业务、教育教学参考书籍30册并逐年增加。有教育挂图、教学卡片等;

③幼儿人均有适合年龄特点的低幼读物3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④配有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日常体育活动器械。基本能满足幼儿活动需要。

二、工作人员

1、幼儿园园长应具有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具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幼师或职高幼师及以上学历,取得园长任职资格。

2、教师应具有幼师、职高及以上学历,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身体健康。

3、保育员达到初中以上学历,经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后勤人员持证上岗。

4、幼儿园应按照规定配齐幼儿教师、保育员和专(兼)职

保健员。

三、保育教育工作

1、严格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教育,促进其富有个性地发展。

2、认真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活动常规,建立健全幼儿健康检查、卫生消毒、计划免疫、疾病预防、病儿隔离等卫生防疫制度,幼儿在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3、提供幼儿合理、营养膳食,做好幼儿进餐护理工作和确保幼儿自由饮水、户外活动时间。不得限制幼儿便尿时间、次数。

4、加强幼儿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防范事故的发生。

5、创设安全、卫生、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发挥环境的教育功能。

6、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面向全体幼儿,注重个体差异,尊重幼儿活动的意愿,关注幼儿的实际需要、经验和兴趣,组织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7、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以及食品、药物的管理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走失、砸伤、摔伤、烫伤、溺水、食物中毒、药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内以及交通安全事故。

四、管理工作

1、认真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规范办园(班)行为,完成幼儿教育的“双重”任务。

2、加强幼儿园(班)的管理,实施计划管理、制度管理、民主管理和资料管理,保教工作有序、协调、规范。

⑴制订工作计划,定期工作总结。

⑵建立健全幼儿安全防范、卫生保健、教育教研、生活后勤、教职工政治业务学习、在职培训、考勤考绩等规章制度和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实施检查记载,定期客观评估。

⑶建立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伙食委员会,参与园内管理,实施民主监督,协助园长做好管理工作。

⑷建立健全教职工业务档案、资料收集,幼儿园(班)财产登记、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

3、确保办园(班)经费的投入。主办者要有办园(班)所需的经费,保证幼儿园(班)的正常运转。幼儿园(班)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其标准根据教育成本合理承担的原则制定并报经县级物价、教育部门批准,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管理费、保育费”收取并按规定开支,保证在固定的经费来源中列支20%--30%用于不断改善办园(班)条件和保证保教工作所需。

4、依法实施办园(班)登记注册申报,自觉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宁南县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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