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新生管理规定

团风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新生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切实规范团风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根据《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规定,结合《团风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新生实施方案》,特制定团风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新生管理规定。

1、从20xx年秋季开始,全县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必须坚持“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划定学区就近、免试入学。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核实户口本原件)。

2、农村小学、初中招生范围为该校所服务的行政村或街道办,服务片区由各乡镇中心学校划分;城区小学、初中根据服务片区招生范围招生,每年由普教股统一划定。

3、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由普教股统一组织实施,招生步骤如下:

(1)小学招收新生对象为服务区内适龄儿童。5月x日前,各小学要按照普教股的统一要求完成服务区内适龄儿童摸底排查,并填写《适龄儿童入学摸底调查表》,汇总后按要求及时报教育局普教股。普教股根据摸底调查情况和各小学容纳能力划定各小学招生范围人数,普教股于7月中旬以书面形式告知各小学。8月上旬,学校根据普教股划定的招生范围人数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通知家长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给子女办理报名手续,学校填写《小学招收新生花名册》并报送教育局普教股。普教股根据 《小学招收新生花名册》注册学籍。

(2)初中招生对象为各校服务区小学毕业生。 5月x日前,由小学负责填报教育局普教股统一印制的《小学毕业生登记表》,并对学生户口、家庭住址进行认真核实,教育局普教股进行复核,并逐级签字盖章。《小学毕业生登记表》作为初中招生的原始依据。小学在上报毕业生花名册时,同时向教育局普教股提供小学毕业生学籍档案。7月上旬,教育局普教股根据当年小学毕业人数给各初中划定招生班数和招生人数。 8月下旬,初中学校按普教股划定人数组织学生报名,并对学生户口、家庭住址进行审查。凡与小学毕业生登记表不符者,退回普教股,由普教股重新分配。招生名单确定后,各初中学校将《初中招收新生花名册》报教育局普教股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注册学籍。

(3)城区新生户籍和家庭住址认定的方法:①户籍认定:持有团风县常住户口,且其父母至少有一方是城区户籍,才能认定为团风户口。②家庭住址认定:适龄儿童的家庭住址必须是其父母的住址。家庭住址认定以产权关系明确的房产证为依据,长期租用房屋且租用手续齐全的,可凭租用合同为依据。③农民工和外来经商人员子女身份的认定:有父母暂住证、父母合法的就业(经商)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户持租房合同)。

4、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全县招生统一管理,实行自主招生。具备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要向社会公布学校名称、办学地点、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局招生规定,每年秋季向教育局申报招生计划,由教育局审批后按计划执行招生。

5、公办学校不准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严禁各种择校行为。各学校对当年招收学生实行计算机自动编班,并将编班结果向社会公示,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各小学不得举办以直接升入本小学为名的幼儿园、学前班,禁止“幼小衔接”的入学方式,幼儿园毕业生一律按学区就学。同时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6、各校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教育局审核批准,方可向社会发布,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毁其他学校。对擅自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学校将严肃查处,通报批评,并限期公开纠正。

7、公办学校要确保本服务片区内学生全部入学,不得跨片招生。城区学校一般不得招收其它乡镇学生,由于特殊情况,确有跨片就读的学生,必须征得相应服务片区中心学校的同意,办理跨片就读申请手续,报普教股审批,待审批通过后方可跨片就读,对于无手续跨片就读学生不注册学籍。

8、教育局依据各校办学条件核定招生计划,控制新生年级班数,学校不得随意增减招生计划,不得减少功能室来扩大班数。原在校班级班额控制在省规定班额人数。小学每班学生数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学生数不超过50人。

9、教育局在划拨公用经费时参照普教股提供的有效招生人数划拨,对于违规招收的学生,不给予公用经费补助。年终考核时对违规招生的学校进行扣分。对于违规招生的初中,在分配省级示范高中奖励性指标时扣除一定指标。

10、外来流动人口的子女到城区学校就读,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在8月上旬持暂住证、就业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就读学校申请,由就读学校集中报教育局普教股审核,审批通过后方可

入学。

11、各公办学校不得拒收本校服务片区的学生,也不得拒收本校服务片区的农民工和外来经商人员子女,不得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依规录取的学生,不得随意招收插班生,不得歧视学困生。公办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借读费。

12、凡在招生过程中违反招生纪律的学校,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要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凡情节严重的,取消学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当年各种评优、评先资格,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同时给于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它与本规定精神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团风县教育局普教股

二0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安平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安平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修订)

20xx年x月x日15:48:17 来源:涟源市安平中心学校【字体:大 中 小】 安平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建立由学校领导、行政干部、普通教师相结合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师会的作用,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涉及学校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等重大事务,应由校务会研究提议,经学校教师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中小学校财务、财产、勤工俭学项目(国家统一拨款以外的其他财务项目)等所有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室统一管理和实施,由民主理财小组及全体教师监督。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 预算编制:(一)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合理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行性合理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的前提下,坚持学校硬件设施添置及维护优先的原则,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单项金额大于500元(中学大于1000元)的支出必须经中心学校校长或财务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各学期期初由校长组织,报账员和教师代表为骨干合理编制支出预算后,上报中心学校校长审核批复后执行。对不进行预算编制的学校将冻结财政补助收入以及危改专项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或停止账务核算;同时扣该校常规管理分0.5-1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一)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集中支付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该项收入按上级单位的对应补助项目做专项管理和使用。

(三)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寄宿学生依法缴纳的寄宿费;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学校门面租赁费;学校商店和食堂等公用设施租赁承包费等。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含食堂和服务部经营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九条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分学期及时将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上解非税局;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保留小金库及设置帐外帐。

第十条 学校报账员有责任向校长提出将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上解非税局的书面或口头报告,由校长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对收入进行审查后再由报账员上解非税局;对不依法依章组织收入、设置账外账、保留小金库的学校,主管部门将对该校未入行政账的收入进行清查审计并上报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同时每次每项扣该校常规管理分0.5-1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小额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资本性支出,主要反映学校为满足基本办学条件需开支的专门指定用途的公用支出: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信息网络购建费、大型修缮等。

(三)建设性支出,即中小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使用危改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新建、改扩建学校设施发生的专项支出。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学校教学及其辅助活动的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合理开支,严禁奢侈浪费;严禁“公款私用”;严格控制租车费(该项开支的金额不得超过全期总支出数的5%)和招待费(该项开支金额不得超过全期总支出数的5%),此两项开支要求有经办人和在场证明人共同签字,要求对每次开支进行明细记录;超过 1000元(含1000元,如有同时同点同一事项的多张#5@p以累计数为准!)的商品购置要上报中心学校分片领导或中心学校财务室并报送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和大型修缮专项资金,应当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对不合理、操作不规范的开支,中心学校不予以受理,并酌情扣常规管理分0.5-1分。

第十三条 集中核算要求

(一)要求各校的现金支出和报账等业务严格按下述的工作流程进行:(1)经办人在原始票据上签字,签字内容包括经济业务详细内容,姓名,时间,三项缺一不可;(2)报账员签署意见;(3)校长签署审批意见;(4)报账员凭原始票据付款并记好“现金日记账”; (5)报账员按不同科目把原始票据分类存放(科目的分类必须准确,不能混淆!)。(6)每月月底把票据分类汇总并连同汇总报表(清算表)交理财小组清算、签署意见并在原始票据上加盖“审核”章。(7)中心学校会计按财务规定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由各学校报账员将中心学校会计审核后的票据交中心学校校长审核签字;(8)报账。[上述(1)至(8)中所有签署的姓名要用全称,不得简化!]

(二)账务核算的时效性:要求及时对各类票据进行集中核算(报账),每一学期的票据原则上不能延缓到下期核算;因特殊原因造成的遗留票据必须在下期开学后的20天内核算完。

不依章操作的违规业务,中心学校不予受理或退还重新处理, 同时酌情扣该校常规管理分 0.5-1分;如果理财小组审核后不加盖“审核”章,将按违规次数冻结该校公用经费200元。如果开支项目不合理且金额较大,经中心学校校长批准后可以组织调查审计或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流动资产的管理目录。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物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购入要及时入账。

(二)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中小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分类制订各类固定资产的台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租赁,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合同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租赁费计入事业收入。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中小学校应当安排专人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期初期末学校人事调整时应当进行相应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其中仪器和图书要有借用(阅)登记。因个人行为造成固定资产流失或损坏,学校应对责任人做相应的处分;如果情节严重将上报职能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代管款项等。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九条 各中小学校原则上不得增加新的债务,如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需要借款,必须书面报告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如有校长、财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未经批准私自借款,学校财务将不予偿还,责任由款项借入人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各中小学校出纳原则上不得把公款外借个人。因办理学校业务而需领取的暂借款,各校必须按下述程序操作相关业务:金额20xx元至10000元(小学的金额范围:1000元至4000元)的暂借款经校长批准后出纳方可凭条付款,并要求经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凭正式支出票据来财务室结算;金额在10000元以上(小学的金额范围:4000元以上)的暂借款先经校长批准,再由学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至少2人)签字证明,然后出纳方可凭条付款,并要求经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凭正式支出票据来财务室结算;如果经办人无故逾期不办理暂借款的结算,出纳有催促经办人结算或还款的义务,如经办人在借款1个月后尚未结算或还款,出纳必须按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财务职责和监督 中小学校的校长统一领导该校所有财务活动,按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审批权并承担领导责任和组织义务;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实施权、监督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及教师有权依法行使监督权和知情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学校教职员工都有权提出意见并依法依章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这也是所有教职员工的责任与义务。如果因管理不严密、财务行为不合法、操作不规范、个人不履行自己应有的职责等行为造成固定资产或资金被上级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没收事件,所流失或损失的资金由相关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严密的监督制度

各中小学校应当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财务、债权、债务等进行全程监督和定期的清理,同时编制报表。学校校长和总务有组织清算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学校教职工应依法依章履行监督的

权力和义务。财务清算不能搞形式,要做到票据、人员和数据计算真实到位,如有行政人员、理财小组成员或教师无理扰乱、阻滞财务工作的进行或进行虚假的财务活动,一经查处将予以严厉批评或处分。

各中小学校应按月实施财务公开和财务清算:账务经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清算后,按支出科目如实填写好“财务清算表”。同时对单张票据金额高于500元(含500元)的支出和补助支出(补助支出不论金额多少)分票做好“财务说明”。“财务清算表”必须反映出经费使用(或发放)的时间、科目的设置。然后按上级规定的文字和数据形式并定时定点面向全体教职工进行公布并上报中心学校财务室。财务公开和财务清算都必须在报账之前完成!(原则上每个月的第1至5个工作日为报账时间)

如果各中小学校不按要求进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和财务清算,中心学校将按违章违规次数和项数分别对校长和总务进行罚款(每次每项违规罚款50-100元,罚款累计数不限),同时每次每项扣该校常规管理分0.5-1分。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附:本制度中所涉及的学校包括各小学、初级中学、中心学校;各学校的行政、工会、食堂及商店等所有账务都为本制度的约束范围;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涟源市安平镇中心

学校

20xx年x月x日

修正

 

第三篇: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 学习心得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学习心得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是一部较具体,较全面的义务教育时期学校管理准则,共有92条。全面涵盖了义务教育的学校中的教师,学生管理。通过学习,让我知道了《义务教育管理标准》要求我们要帮助学生学会学习。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与氛围,激发和保护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学习自信心。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和主动探究,培养学生良好思维品质。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

泰戈尔曾说:“不是短暂的敲打,而是水的载歌载舞,使粗糙的石头变成了美丽的鹅卵石。”在我的班上有一个又瘦又小的男孩子特别不爱完成作业,由于几次找他谈心,都没有什么结果,所以只能利用下课时间督促他把作业补上,可以说我对他的态度一直都并不怎么和善。一次,他上学迟到了,眼睛微红,怯生生地站在门口,等着我批评。我看了他一眼,不禁心生怜悯,刚到嘴边的责怪咽了下去,慢慢走到他面前,俯下身,柔声说道:“你来啦,我还担心你病了呢!快回座吧。”那天放学,他第一次主动来找我,要求在学校写完作业再回家。我笑着答应了,还在一旁边看他写,边给他讲解,之后还给他写好的作业打了个红红的、大大的“优”字。望着“优”字,他第一次笑得那样甜。随后,我渐渐与他进行了几次深层的交流,他告诉我他的父母工作比较忙碌,还经常吵架,害得他没有心思写作业,学习受到了影响。我心疼地摸摸他的头,说:“不要紧,以后老师会帮你的。”从那时开始,他再没少过一次作业,学习成绩也有了提高。看着他,我终于欣慰地笑了。由此,我发现并不是每个孩子都适合耳提面命的,或者老师可以采取曲线救国,用另一种方法来教育学生。这也是因材施教。

教育是一门个性化很强的艺术,每个孩子的精神世界都是一本独特的非常耐读的而又不易读懂的书,需要教师勤读、细读,用智慧与理性去读,只要这样,就总会找到适合每个孩子的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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