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

(四)审计机关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五)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各地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范围内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六)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监办)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招监委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政策建议;对重大项目及上级批办的重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负责“四川招标投标监督网”的建设;收集、通报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信息。

招监办受理的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除直接调查办理外,可由

招监委授权招监办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并回复结果。

(七)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订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问题或及时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八)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

凡招标投标工作由上级部门监督的,由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项目实施地行政主管部门凭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行政许可手续,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九)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或按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比选规定执行。

二、严格招标条件和程序

(十)严格招标事项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在5日内抄送有关监督执法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前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禁止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由建筑单位带资、垫资修建的方式。鼓励各类合法资金以各种法律法规不禁止的方式投资政府工程项目,

但该工程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资者及关联企业不得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十二)严格招标程序。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十三)严格招标备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将备案材料逐项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招标事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因备案审查不严格或违反有关规定备案审查的原因导致重新招标或评标的,备案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十四)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至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4天;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最后发出的补遗书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天;招标结果须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公示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时限及时办理退还投标担保、合同签订和支付等事项。

三、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十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范本另行制定。

(十六)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十七)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和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来川执业,应到省建设厅履行备案手续。

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亮证执业制度。凡在我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在备案或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

(十八)一个中心城市原则上只建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各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适用)、开标和评标。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省本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但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省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可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开标和评标。

评标专家抽取终端应设在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建设工程交易场所提供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场地和服务,维护现场秩序,确保当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但不得代行监督职责和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实行按宗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重新确定。

(十九)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报价排序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出合格的3个投标人按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的1至数倍(以备案为准)的履约现金担保或部分现金附加保函担保。

鼓励推行电子招标,实现招标、资格预审、投标等文件无纸化和计算机辅助评标。

(二十)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第二篇:关于规范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代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xx〕37号),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 广东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动态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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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机构,除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

(二)拥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资格的工程技术和造价人员。其中,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4名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3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1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3名水利水电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2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1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第六条 广东省水利厅对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设立信用档案,实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和动态管理。

(一)省水利厅每年组织一次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工作,并在广东省水利厅网站上公开信用档案信息。

(二)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可申请录入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在我省水利建筑市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人员,应进行信用档案登记,建立信用档案后再从事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三)信用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和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代理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 2 -

变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人员等基本信息;

2.业绩情况:包括代理机构代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情况;

3.不良行为:包括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需按有关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被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满足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条件,并已按第六条要求在广东省水利厅建立信用档案,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为独立法人,不得与行政机关、国家机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也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委托的范围内完成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将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转包或分包。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开展招标代理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xx〕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xx〕857 - 3 -

号)收取招标代理费。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压价、行贿、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不得以低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xx〕1980号)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承揽代理业务。招标人不得以索取回扣、压低招标代理费用、要求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等行为作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定期组织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参加水利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及时更新知识,全面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以满足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及成果文件。

代理工作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所代理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所有记录、资料和文件整理成册,交招标人存档。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将其记入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不良行为记录报送及管理工作,明确承办机构、人员及职责。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应报未报负有责任的单位,由广东省水利厅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批评。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 4 -

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试行。

注:代理机构人员需提供社保证明原件,即指企业注册地近三个月出具的加盖社会保险部门公章的社会保险清单原件,需包括:

一、个人养老保险对帐单{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等;对缴费记录为零的,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5@p、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二、企业必须随社保证明提交个人养老保险的查询途径(网址、电话等),以便对社保证明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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