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收购: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必须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证券法: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达到5%时必须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同时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4、担保法:除了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5、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6、票据法: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
票据责任。
7、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8、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9、租赁合同: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未
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10、专利法: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11、商标法: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经注册使用的地名商标有效。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12、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此处所称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
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13、合营企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出资总期限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
1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15、发行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
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6、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17、公司法: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股东大会(1+30%),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
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有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时,在后履行一方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9、票据: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票据的被伪
造者因为未从事票据行为,在票据上没有其真实签章,因此无需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保证人在汇票或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一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票据上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0、转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等。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临时股
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21、商标权: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局应该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请注册并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2、所得税禁止扣除,直接调增: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直接捐赠、赞助支出、未经核对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营业机构之间利息。可扣除:经济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诉讼费。所得税免税优惠,不计收入,调减: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
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一、董事长产生方式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二、关于清算组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合伙企业:(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4、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5、外资企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三、解散通知的总结
1、公司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公司合并、减资:(1)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合伙企业解散:(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
四、会议召开频率的总结: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至少2次。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1次。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每年至少1次。
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1次;
5、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五、临时会议召开条件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2)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六、特别决议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5)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合营企业董事会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修改章程
4、合作企业董事会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修改章程
(4)变更组织形式
(5)资产抵押
七、人数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
2、股份有限公司:2-200人
3、普通合伙企业:2人以上
4、有限合伙企业:2-50人
1、董事会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3-13人
(2)股份有限公司:5-19人
(3)中外:大于等于3人
2、监事会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不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但要有1-2名监事
(2)国有独资公司:不少于5人
八、出资额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大于等于3万
2、一人有限公司:不低于10万
3、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500万
4、个人独资公司:没有限制
5、合伙企业:没有限制
6、中外合资:大于等于3万
7、证券公司:5000万、1亿、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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