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未央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省、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下列项目:

(一)能够推进区域城市化进程,完善提升区域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区域开发和综合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能够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商贸、物流、文化旅游、房地产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现代制造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能够加快区域农业产业化进程的特色农业科技示范项目。

(三)能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四)能够切实改善民生,促进城市价值充分兑现和经济发展成果群众共享的教育、卫生医疗、社会保障和就业等各类社会事业项目。

(五)国家和地方鼓励的其它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外商投资的重大项目;

(六)产业类项目要求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房地产类项目要求计划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要求可适当降低。

第三条 凡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均须纳入我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凡区重点建设项目在各街道、未央湖旅游开发区、未央工业园、浐灞生态区未央区域内的均须纳入本辖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各街道办事处、未央湖旅游开发区管委会、未央工业园管委会、两区一项目办应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各项服务协调工作。

第四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区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重点项目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市、区有关投资项目的方针政策,监督区重点建设项目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和基本建设程序;

(二)负责对全区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动态督查、检查、考核及警示通报;

(三)负责对各项目责任单位全年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作出科学、公正的评价;

(四)随时了解全区重点建设项目总体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通报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五)组织策划、包装重点建设项目,参与重点项目前期工作、重大问题的调研和竣工验收等。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

第五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在建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两类。

重点在建项目是指已经完成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并且在当年年度内施工建设(包括续建、新开工)的项目。

重点前期项目是指在当年年度内报批前期各项文件和办理各项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重点项目办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全区公开广泛征集重点建设项目;

(二)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建设项目列入区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按规定时限报送区重点项目办;

(三)各街道办事处及区级各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策划包装项目进行筛选后,于当年x月底前将次年重点项目报送区重点项目办。各街道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地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25%;

(四)区重点项目办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联合有关方面策划成熟的重大项目,可直接纳入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并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确定项目责任单位;

(五)区重点项目办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征集的项目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向社会公示,经区政府研究审定后,下发全区执行;

(六)在坚持保证项目总量的原则下,区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策划和储备符合产业政策、发展潜力大、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重点建设项目。对手续健全、开工条件具备的重点产业项目,可不受年初项目选定限制,通过特定审批程序将其纳入重点项目管理;重点前期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后可及时列入重点在建项目计划;对确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或无法完成当年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可书面提出申请,经区重点项目办审查并报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调整出区重点项目计划。

第七条 建立区重点项目策划、包装、储备制度,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各界策划、包装项目。全区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围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策划、包装和培育后续重点建设项目。区重点项目办要定期汇总和发布项目信息,对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将项目的策划、包装和储备工作成效纳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区财政每年列支专门费用用于重点项目策划、包装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申报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须按规定申报格式填报,并附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法人情况;

(二)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的有关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四)项目规划选址、土地审批或预审、环境评价等有关文件;

(五)招标核准和招标投标实施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 申请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由区重点项目办按有关规定程序申报。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十条 区重点项目实行区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和重点项目挂牌保护制度,区、街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和加快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区级各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单位报请审批的事项,手续完备、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明确提出补办手续、补充资料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规划、土地部门应积极做好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优先办理项目选址和安排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区级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国债及中央、省、市预算内建设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以及银行贷款贴息时,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区级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融资推介,区发改委可采取组织召开银企推介会等形式,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和引导各金融机构贷款投向区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交通、电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做好项目建设服务工作。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同时,优先满足区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保证区重点项目建设施工和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切实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征地拆迁等有关事项,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区重点项目办要会同监察、司法等部门严厉查处、打击破坏和扰乱区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重点项目办同意,不得对区重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评比。

第十七条 严禁对区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向区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项目法人负责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采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规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依法择优选择中标人。

第二十条 区重点项目办会同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国有出资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区重点建设项目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额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

(二)项目的建设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三)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四)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对其工程预算或竣工决算进行评审;

(五)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后,项目业主应形成项目的后评价报告,报送区重点项目办和项目主管部门;

(六)项目法人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区的稽查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实施区重点建设项目动态信息反馈制度。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法人须严格执行重点项目建设统计制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准确地向区重点项目办、区统计局报送重点项目建设的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建立区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机制和督查制度。区重点项目办要定期组织和召集有关单位、项目法人召开重点建设项目协调会议,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区重点项目办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我区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定期编发重点项目动态;区宣传部门要会同新闻媒体及时报道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全区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在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重点项目办组织实施,区重点项目考核结果纳入区级目标责任综合考评范围。考核对象是指在项目实施中承担主要任务的各街道办事处,重点项目办于年终对项目整体情况进行考核排名。区级各有关部门和各直属机构,有负责项目的作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施效果作为工作评优的重要依据。考核工作依照《未央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考核(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考核实行月抽查、季通报、半年公示、全年总结的形式进行。

(一)月抽查。由区重点项目办按月有针对性地对部分区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抽查,以重点项目动态形式向区委、区政府汇报。

(二)季通报。由区重点项目办会同有关部门按季度对全区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汇总排序并予以通报,并有权要求没有完成计划进度的项目责任单位向区重点项目办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对完成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不能按进度完成任务的予以警示。

(三)半年公示。由区重点项目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将结果报告区委、区政府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公布。

(四)年终总结。由各项目责任单位提供全年完成情况总结,区重点项目办组织有关单位结合月、季、半年考核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全年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区重点项目的责任单位和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年度计划任务的要求,抓好所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确保年度目标的完成。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区重点项目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取消重点建设项目资格,终止其享受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

(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

(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扰民事件的;

(四)年中被调整出区重点项目计划的;

(五)违反国家和省、市、区关于投资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区级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连带责任,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侵占、截留、挪用区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区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影响项目工程进度的;

(三)在对区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核准),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区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国家或省、市、区有关规定,擅自对区重点建设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第三十条 在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有关单位和协作单位未能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或项目单位管理不严、弄虚作假,造成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不能完成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建议由区委、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加大对扰乱重点项目建设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需在每年x月x日前向区重点项目办提供相关材料,作为考核依据。区重点项目办按照要求,对各责任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的真

实性进行实地检查及审核。被考核部门一经证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当年考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区重点项目办每年组织专门会议对重点项目工作进行总结表彰,根据综合得分结果对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对落后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分设项目组织管理奖和项目法人奖进行奖励,项目组织管理奖主要奖励项目责任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奖依据项目规模、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项目管理等综合情况奖励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区财政每年列支专项费用用于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考核,确保重点项目考核在街道目标责任综合考评中的分值不低于15分,逐步增加重点项目考核在街道目标责任综合考评中的分值。区级各部门重点项目列入年度工作任务,其项目实施情况作为评比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重点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二: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

第四条 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

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立项和资金管理

第五条 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xx?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六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现状、需求分析、建设目标及内容、技术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资金投入概算、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和自筹资金)和投资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工程小组成员名单等。标准化考点建设所需资金,采取国家、省、市、县共同筹集方式解决,各省申报时要明确省、市、县资金投入。

第七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组织专家对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资金概算等进行评估,提出专家评审意见,报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组审批。

第八条 各省(区、市)应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xx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xx】436号)要求和各地标准化考点建设实施方案提出标准化考点建设经费预算,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制订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各省(区、市)要依据上报教育部、财政部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按照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时间要求,制订详细、可行的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分阶段、分地区,明确完成建设内容和考点的数量。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及附属中小学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应纳入本地区统筹管理。省属高校标准化考点建设应由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信息标准》、《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指挥建设技术规范》、《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网上巡查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实施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应加强对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标准化考点建设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等,确保标准化考点建设的顺利实施,

提高建设效率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备采购和招投标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必须依法履行程序,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公开招标,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各级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情况,并负责指导监督各级考试机构的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负责组织完成标准化考点建设推进、组织实施的管理工作,包括项目流程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交流管理、项目变更管理、项目验收管理、项目造价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技术管理等,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向教育部、财政部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五章 监督监理

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应建立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项目的督察与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相关单位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标准化考点建设应按照国家对项目监理的有关规范,实行项目监理制,以确保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各省(区、市)应制订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明确项目验收内容,组织标准化考点建设

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文档资料完整归档。

第二十条 各省(区、市)通过验收的项目向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提交验收文档,标准化考点建设专家顾问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报告分别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提交的验收文档包括: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合同、整体规划、方案设计、施工方案、工程建设的总结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验收通过且工程质量好,给予适当的奖励,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要重新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并适当扣减专项奖励资金。

第七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区、市)应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xx)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xx)的原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程,充分发挥档案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实施。归档的纸质文件应为原件或正本,且签章手续完备。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将所采集的相关原始数据一并保存,同时要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各级考试机构的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档案实行分

级管理,分别归档。

第八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年度预算内列支标准化考点专项运行维护资金,用于标准化考点建设完成之后的使用与管理,建立运行维护保障长效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标准化考点运行维护的管理工作,各考点应负责标准化考点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优先保障国家教育考试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区、市)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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