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甘肃中核嘉华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甘肃中核嘉华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执行力;

(三)有强烈的进取意识,有热情,责任心强,有团队意识;

(四)具有良好的协调和沟通能力;

(五)能够熟练使用办公软件;

(六)具有较丰富的法律、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公司现任监事;

(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法律法规和董事会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并聘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法律法规和董事会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终止聘任前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重新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安排有关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确保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作为公司与监管机构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

并组织完成。

(四)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参加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五)负责协调来访接待,保持与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股东和员工的提问,并组织向监管机构报告有关事宜。

(六)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七)协助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及时提醒,并有权如实向监管机构反映情况。

(八)协调向监事会及其它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九)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予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考核由董事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的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十六条

起生效。

第十七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规则及其修订经公司董事会普通决议通过之日本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篇: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总则 ··················································································································· 2 任职资格 ·········································································································· 2 工作职责 ·········································································································· 3 履职保障 ·········································································································· 4 聘任与解聘 ······································································································ 4 培训 ··················································································································· 5 考核 ··················································································································· 6 问责 ··················································································································· 6 附则 ···················································································································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促进公司董事会的高效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和《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为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记录工作,并保管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和记录;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责时,可调用公司有关部门的力量协助完成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章 聘任与解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

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培训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董事会秘书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参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七章 考核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规定以及本制度对董事会秘书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接受证券交易所的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

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5月x日至次年的4月x日,离任考核期间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x月x日或离任前,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

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职情况。

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促该董事会秘书提交。

第八章 问责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公司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根据相关制度对其问责,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制度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制度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制度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20xx年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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