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阅读: 133 时间:20xx-6-24 20:36:00 来源:临安人民医院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系统管理员

处方管理制度

1.《处方管理办法》是卫生部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各级临床医师应严格遵守。

2.《处方管理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院病区用药医嘱单。

3.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4.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由药剂科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5.如发现末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将按规定处理,严重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师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

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1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14)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7.处方权的获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医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时,需向医教科提出书面申请,由医教科按有关规定办理。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本院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本院有处方权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3)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4)进修医师由医务科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8.处方的开具

(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

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3)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7)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8)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9)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0)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

用量。

(11)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 用。

(12)医师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3)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第二篇:处方点评管理制度

处方点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症、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三、成立医院处方点评领导小组。朱芸芸、刘红、李秀婧负责处方点评日常事务。

四、处方点评领导小组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

五、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应当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对门诊处方进行点评

六、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处方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注射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的使用情况进行的处方点评)

七、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

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八、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4)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5)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6)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7)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8)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口服中成药超过2种、注射用中成药超过一种、多次重复刷卡开具辅助用药。

(9)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0)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

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1)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症不适宜的;

(2)选用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症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十三、处方点评工作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

十四、处方点评领导小组对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

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十五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处方点评领导小组提出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十六、处方点评结果将纳入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并依据相关的奖惩制度进行奖惩。同时,处方点评结果纳入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

十七、医院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医院将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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