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的催收问题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的催收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对如何认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举的“恶意透支”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进一步作出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经 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一、收数公司催收中三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其一,对电话催收证据的认定。实践中通常采取电话催收的方式。有同仁认为目前银行内部有专门 电脑系统对催收情况进行记录,只要没有相反证据,该电话催收记录是具有证明效力的,但需要附加一个条件,即由于该电话催收系统是银行内部操控的,所以必须 严格审查,确保催收记录能够排除人为恣意修改而具有实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其二,对实际持卡人与登记持卡人不一致情况的认定。实践中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如借用他人的身 份证和信息办理信用卡供自己使用,收数公司催收时联系到的是身份证的主人。此时,登记持卡人在接到催收通知后及时表明不是实际使用人,并且帮助银行通知实 际使用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已转告实际使用人,那么这种转告的方式也应认定为有效的催收。

其三、对逃避银行催收的处理。《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 逃避银行催收的”应当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该情况的发生并不必然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因为认定“恶意透支”还必须有“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个月仍不归还”的条件。这样就出现了悖论——逃避银行催收,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既然持卡人逃避催收,又怎能同时满足 “银行两次催收”的条件呢?这就会留给持卡人规避法律的空间,只要持卡人想方设法使银行无法通知他,那么无论透支金额多少、透支时间多久,都无法认定其构 成信用卡诈骗罪。所以,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有证据证明逃避催收的,不必附加“两次催收”的条件,银行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找到持卡人后, 向其告知透支情况,即视为已催收,只要告知后经过3个月仍未还款,则认定为“恶意透支”。但是前一种意见无疑对打击犯罪更有力度,但执法机关很难突破现行 法律规则的约束,而且银行也涉嫌浪费本已很紧张的司法资源。所以权宜之计,更倾向于就催收的方式在法律可以容忍的范围内进行拓展,例如允许银行采取公告送 达的方式向持卡人实施催收。

二、两次催收后还款宽限期的起算

《解释》第六条规定“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这留给了持卡人3个月的 还款宽限期。这三个月的还款宽限期从何时开始计算? 从第一次催收时起算,还是从第二次催收时起算,或者从最后一次催收时起算?有一种意见认为,“两次催收”只是必需的最低限,之后银行仍可继续催收,如果继 续催收则意味其主观上容忍了持卡人的行为,故应以最后一次催收时起算-----洪氏信用管理公司

3个月的宽限期。笔者认为,从文义看,应当是从第二次催收时起算,此后银行虽有权对持 卡人继续催收,但已不影响3个月宽限期的计算。只要持卡人在第二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还透支款,即可认定其属于“恶意透支”而入罪。 如果银行在第二次催收后还未满3个月就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否影响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一种意 见认为不影响,即使银行先报了案,只要3个月的宽限期满,持卡人仍未还款的,仍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此时应以侦查机关是否立案区别对待,如果侦查机关经 审查发现尚未满3个月而未立案,待期满后方立案侦查,应当不影响此罪的成立;如果侦查机关在未满3个月便立案,即使在侦查过程中期满且持卡人未还款,也是 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两次催收间隔期间的把握

银行从维护其利益出发,为尽快达到两次催收的法定次数,有可能在第一次催收后很短的时间内就 第二次催收。因为《解释》并未对两次催收的间隔期间作出规定,所以银行采取这种极端的手段并不违法,但却是不合理的,在两次催收之间应该有一定的宽限期, 给予持卡人合理的还款时限。由于没有规定,所以这个问题目前只能依靠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了,可以参照个案所涉商业银行的记账日周期来酌定。

-----洪氏信用管理公司

 

第二篇:试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催收要件的分析

试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催收要件的分析

[论文摘要]随着信用卡的持有量的不断增高,现实中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的行为逐渐增多,而其中尤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为甚。文章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催收要件的必要性、催收要件方式要素的认定以及催收要件中时间要素的认定等三个方面对催收要件进行了界定,以期实现对信用卡诈骗罪的防范和有效的打击。

[论文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催收要件

为应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日趋严重的发展态势,20xx年x月x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p第一,规定催收要件可表征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从行为人申办信用卡,银行核发信用卡之日起,行为人与银行就建立起一种借贷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即便在行为人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后银行催收之前,仍然处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其法益的侵害性尚未达到刑法调整的程度。但随着发卡银行多次的催收,经三个月的宽限期,行为人仍无归还的意愿与行为时,这种民事关系就开始发生质变。在笔者看来,“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这一要件相当于一个临界点,将民事管辖的范围与刑事管辖的范围加以区分。

第二,规定催收要件可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所谓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刑法作为最后的手段行为,它只对社会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管辖,这便是刑法的谦抑性的体现。笔者认为规定催收要件可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可以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惩罚范围划定一个界限,只有严重者才属于刑法规制的范围,保证“刑法的惰性”。

二、对催收要件方式要素的认定

(一)现实中银行的催收方式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需要“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但是其并未对银行催收的具体方式作出详细的规定。就笔者所知,各大银行在对待行为人透支不还的情况时采取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商业银行面对不良贷款的催收方式有两种:银行内部自己进行催收,或者委托专门的机构进行催收。无论是采取何种方式,发卡银行在催收欠款时所承受的压力都很大,加上没有明确详细的规范进行规定,在实践中银行对客户采取一些不规范甚至违法的催收行为的现象不在少数,比如有报道称某些发卡银行“信用卡催收采取软暴力手段,催收电话过于频繁,严重影响持卡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信用卡催收人员言语不当、态度恶劣,催收中存在威胁、恐吓、骚扰持卡人的情况;信用卡催收不仅针对持卡人本人,还采用不规范方式向持卡人的联系人施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刑法中银行的催收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催收次数的认定,一般都默认以银行出具的催收记录为准。但是既然是将催收作为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区别持卡人罪与非罪的标准,那么就应该以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标准来要求银行的出具的催收记录,应该保证其形式上的规范,保证催收的有效性。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1.银行发出催收通知后,以持卡人收到作为有效催收的标准

在认定发卡银行是否已经进行过两次以上的催收时,一般以银行内部的催收记录作为证据,但是笔者认为银行内部催收记录应当做到尽量的规范。比如,银行在做内部的催收记录时应写明催收的具体时间、方式、内容、达成的结果等。此外,笔者认为可以以“行为人收到催收通知”作为银行完成一次有效催收的标准。这里“行为人收到催收”应作广义的解释,不局限于行为人本人收到催收通知,比如:当银行采取送达的方式进行催收时,如果行为人确实不在场的,送达的催收通知可以由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签署,如果其拒绝签署的,则可由在场的其他两人签署,并且在催收通知上说明情况,也视为有效的催收等。

2.除了以银行的催收通知为证据外,也应注意其他证据的补全与补正

由于在一般情况下,“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的证据都是由发卡银行出示,那么为了使所出示的证据具有说服力与可信性,就要求银行在进行催收时除了应做好本身内部的催收记录以外,也应该注意其他证据的补全,使其形成一条具有说服力的、证明力强的证据链,来证明发卡银行已尽到了自己的催收义务,对透支行为人进行过两次及其以上的催收。在其他证据的补全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比如:有观点认为可以在银行催收时,采取电话录音,调取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通讯记录,以试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等方式。此外,银行所出示的催收证据并非不能推翻,应当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如果透支行为人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收,那么对于银行催收的证据就不应该采纳。

三、对催收要件中时间要素的认定

(一)两次催收之间的时间间隔

《刑法》对于银行的催收要件仅规定为“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而《司法解释》则规定“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较《刑法》的规定,《司法解释》提高了犯罪的门槛,将经银行催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款的行为人排除在外。

对于两次催收的具体时间间隔为多少,学者有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可以参照商业银行对账单生成日的周期来计算两次催收之间的时间间隔。每月x日是银行对账日,即账单生成日,因此对账单生成的周期是一个月。”“在发生持卡人超期或者超额的情形下,发卡银行的催收也同样具有提示持卡人透支超额超期的功能,银行也可以以一个月为周期对持卡人进行催收。这样既方便银行根据正常的对账日进行对账,也有利于给与持卡人足够的时间筹款还款,减少银行的经济损失。”

笔者认为,对于银行进行两次催收的具体时间间隔不应该做过多的限制,不必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间隔,只要保证银行两次催收的时间间隔“合理”即可。这样规定在保证刑法明确性的基础上,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因此,笔者认为只需规定“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间需存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即可,在案件中法

官可综合考虑以上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两次有效的催收之间需要具备合理的时间间隔。

(二)催收要件中“三个月”的起算点

《司法解释》就“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中“三个月”的起算点并未做出明文规定,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三个月”的起算点存在诸多争议。笔者认为“三个月”应从银行实施有效的第二次催收之日的第二天起算,往后推三个月的时间,理由如下:

第一,依据文理解释。《司法解释》在 “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中使用了“后”,表明“银行两次催收”与“三个月”之间有一个先后的顺序,即先有“银行的两次催收”然后再有“三个月”的起算。若是《司法解释》认为“三个月”是从透支行为人应还款之日时起算的话,那么《司法解释》必然这样规定:“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或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而非如现在这样规定。

第二,依据实践情况。在现实中,发卡银行会对透支行为人进行多次催收。如果以银行最后一次催收之日作为“三个月”的起算点,不利于银行催收行为的实施。因为只要银行对行为人进行一次催收,那么这“三个月”的期限就往后推延一次,如果银行想要尽早追回透支行为人的欠款,那么银行在进行了两次有效的催收之后,最好就停止对行为人的催收,这样银行的第二次有效催收就成为了银行的最后一次催收,而“三个月”也从此次催收之日起算。这样的解释,一方面没有考虑银行想要追还欠款的迫切心情,迫使其在完成两次催收之后不采取任何行动,于情于理不合适;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行为人及时还款,因为没有银行的多次催收,有些行为人就意识不到还款的紧迫性,不便于透支款项的追缴。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对恶意透支性信用卡诈骗罪的催收要件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评析。为了避免有学者所提到的关于催收次数与催收时间的规定过于形式化,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对催收形式进行规范化、容许透支行为人提出反证、合理的解释两次催收之间的时间间隔等方式来避免机械的正义,实现真正的正义。

 

第三篇:信用卡使用情况调查报告

信用卡使用情况调查

  据调查显示,2003年,中国信用卡发行量约为300万张。而到2006年底,达到5000万张,即使在金融危机影响下的2008年,也已经达到近1.3亿张。截止2009年12月,我国信用卡发行量已经突破3亿。信用卡市场将是一个十分具有前景的潜力市场。

当前,中国人的信用卡使用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首先,信用卡的消费群体主要是青年人。61.5%的信用卡用户处在25岁到34岁之间,且主要以本科生与研究生为主。第二,信用卡消费金额普遍在3000元以内。据调查显示,74.6%的信用卡用户月均信用卡消费金额在1000元以下。消费金额在1000元到3000元的占18.8%。此数据反映大多网友持卡消费在理性消费范围内。第三,许多消费者都是因为方便实惠的原因选择信用卡。有调查显示,在办理信用卡的原因中,因方便时尚而办理的人占46.8%,出于信用卡先消费后还钱特征而办理的人占20.4%,想要用积分免费获得礼物的占14.8%。第四,目前部分消费者手中持卡过多。调查资料显示,有83.6%的消费者拥有一张或两张的信用卡,拥有两张以上信用卡的人数占16.4%。而最良好的消费方式是持有一张信用卡。第五,消费者主要的刷卡领域集中在超市、服装、网购及电子产品的购买等。尤其是网络购物。

关于信用卡的条款,其实很多用户对它的了解较少。73.6%的消费者清楚年费及其免除方式,但只有少部分用户可以更全面的了解信用卡。比如,只有40%的消费者对转账和异地存取款手续费较清楚,27.4%的消费者清楚滞纳金,41%的消费者清楚透支利息,46.8%的消费者对挂失销卡业务较清楚。

   关于消费者对信用卡的满意度,据调查显示,收入越高的人群其满意度越低,而教育程度也与其满意度成反比。收入少于1000元的群体,满意度89%;收入在1000元到2000元的群体,满意度为84%;收入在2000元到3000元的群体,满意度为77%;收入在3000元到4000元的群体,满意度为72%;收入高于4000元的群体,满意度仅为65%。从整体的满意度上看,上海的信用卡持有者满意的占了73%,北京的信用卡持有者满意的则占到51%。在满意的人群中,50%的消费者对信用卡银行网点多比较满意,36。4%满意与额度大,28.2%满足于还款方便。

  那么,人们为什么会使用信用卡呢?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我国目前已处于消费增长期。饮食、服装、电子产品等方面成为信用卡消费热点,因此信用卡方便快捷的消费方式受到了大多数人追捧。网上购物成为人们主要使用的项目。持卡消费是一种时尚。方便,是年轻人其选择信用卡的主要原因。、超前消费的理念大学生没有固定的财源收入,绝大多数人是靠父母每月给的生活费。在外紧急需钱时,不意思问父母要,此刻信用卡算是派上了大用场,解了燃眉之急。

  白领阶层如今身受买房、买车等生活和事业上的压力困扰,信用卡也悄然进入他们的世界。潇洒花钱,透支消费,对于求方便、惜时如金、追求时尚的白领来说不仅过了把瘾,也减轻了压力。

信用卡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它流行的原因就是它有许多现金比不上的好处。首先,信用卡是人资金紧张时的最佳帮手。它可以缓解资金困难,而且在一定时间内是无利息的。其次,信用卡使消费更轻松。它充当了我们吃饭,娱乐,购物的大管家,我们不用时时刻刻拿着钱包。同时,如今网上购物流行,信用卡的出现也给网络消费带来便利。再者,信用卡的使用,也是个人积累信用及社会评判信用等级好办法。它还给我们带来了实惠的积分与汇款的节省。

当然,每个个硬币都有两面目前,信用卡的普及虽然给人们带来了方便,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几大弊端。第一,盲目消费。随着科技的进步,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升。许多人为了显示自身的社会地位,不顾经济承受能力而大把用卡消费。而用信用卡消费是看不到现金的,对于金钱并没有那么敏感,最容易导致盲目消费。第二,透支过度。在几年前,有一项针对中国年轻人消费观念的调查显示,有接近63%的年轻人已经习惯提前消费,他们把信用卡的“透支功能”作为自己的坚强后盾。用信用卡分期付款买高档车、装修高档住房、买时尚电器等,已经成为年轻持卡一族的消费行为。第三,利息高。如果到最后还款日还没有完成还款,银行将按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收取利息,并且上期所有消费均不享受免息期。下期如仍然不能足额还款,利息按复利计算。第四,影响个人信用记录。信用卡和个人信用有关,如果长期恶意欠款,自然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甚至被银行列入黑名单。 第五、容易出现恶意盗刷。若信用卡丢失、密码泄露、个人信息被冒用,都有可能造成卡片被盗刷,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损失。

如何正确使用信用卡

第一个方面:认真阅读你持有的信用卡的使用说明,学习信用卡相关知识。只有了解清楚了,才能避免被银行收取高额利息。

第二个方面:树立科学消费观,节制欲望,理性消费。

第三个方面:选择适合自己的信用额度。许多实用信用卡的人都认为信用额度越高越好。但是如果人们超过收入总额太多,就有可能还不了消费款项,从而逐渐沦为卡奴。如果没有收入的话,人们的信用额度在2000左右就可以了。

  第四,不要让信用卡变成“睡眠卡”。银行业界人士提醒,信用卡并非越多越好,信用卡过于分散不仅不利于消费积累,而有可能产生信用不良的记录。甚至每天收取欠费利息。“一般来说,一个消费者手头最好不要超过3张信用卡”不需要的信用卡也要及时进行注销,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消费者在办理新卡时应量力而行,这样不仅避免资源浪费,还可减少故意套现等恶意行为的发生。

信用卡是对中国传统观念的挑战,而如何从正面健康的引导,树立起新一代人正确的理财与消费观念,是包括教育机构、发卡银行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应当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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